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监督执纪
专项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深入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规范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广东省高校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高校纪委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粤纪驻教育发〔2017〕59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依规勤勉地履职尽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监督检查与推动改革、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对象是学校二级党组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章 专项检查的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纪委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规划;
(三)听取专项检查工作汇报;
(四)研究专项检查工作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六)对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副书记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有: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确定巡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提出检查组人员名单,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组开展工作;
(四)对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对检查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对被专项检查的部门(单位)的整改进行指导和督促;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对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检查组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从学校现任中层正职党员领导干部中选派,成员从学校现职干部中选派。检查组人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党委审定。
检查组实施具体的专项检查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向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对象反馈结果。
第三章 专项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检查组主要对学校二级党组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二)依法依规勤勉地履职用权,完成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的决议、决定、部署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特别是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六)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情况;
(八)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
(九)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认真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情况;
(十)领导小组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可以就第八条其中一项或数项内容进行。
第四章 专项检查的程序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前10日书面通知被检查党组织、部门(单位),并协调安排有关事宜。被检查部门(单位)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二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列席部门(单位)党政联席会、组织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三)接受来信、来访、来电,必要时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与被检查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视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必要时也可进行民主测评;
实地查看、走访;
(八)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九)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经学校党委同意,专项检查也可与学校的教学、安全等其它检查同步部署和实施。
第十二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成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检查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党组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领导小组要求,检查组将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领导。
第十六条 被检查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被检查党组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检查党组织、部门(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检查党组织、部门(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妥善保管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材料,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材料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专项检查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发现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组织部门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也应按要求及时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通知、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有违反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党组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向检查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党组织、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检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其它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