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党廉发〔2015〕3号)以及《广东省省属高校干部约谈工作制度》(粤教工委办〔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学校党委、纪委及组织人事部门针对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纪校规、履行职责、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问题,不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教育提醒、警示告诫,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约谈坚持抓早抓小,把严明纪律与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约谈对象和约谈人
第四条 约谈对象,是指学校党委管理的,出现约谈情形应该接受约谈的党员、干部(含专任教师)。
第五条 约谈人,是指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约谈对象的职级、职务、岗位确定具体约谈人:
(一)约谈对象为中层领导干部的,由学校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
(二)约谈对象为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由学校党政一把手、纪委书记、分管(联系)校领导或学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三章 约谈的分类
第六条 根据内容和性质,约谈分为工作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以及领导班子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履职尽责等方面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落实重点工作,提醒廉政风险,明确工作责任,提出严格要求。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在遵守党纪校规、贯彻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提醒其提高认识,严于自律,履职尽责,守住底线。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针对信访核查、巡视巡察、纪律审查、审计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发现的约谈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或履职不力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和反省,并积极整改。
第四章 启动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工作约谈:
(一)上级要求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向其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前督促指导的;
(三)重点对象、重点要求需要经常性对其教育提醒的;
(四)重要问题需要向其当面了解情况的;
(五)重要问题需要听取其意见建议的;
(六)其它需要工作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警示约谈:
(一)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以致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或未能及时解决的;
(三)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日常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纪律审查、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其职责范围内工作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
(五)其它需要谈话提醒的情形。
第九条 约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诫勉约谈:
(一)警示约谈后,有关问题依然存在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现约谈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履职不力,需要以诫勉谈话方式进行追责的;
(四)其它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五章 约谈的实施程序
第十条 工作约谈、警示约谈由约谈人视情况自行启动。
第十一条 诫勉约谈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之一启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对象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对象为其他人员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诫勉约谈启动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约谈一般采取一对一的谈话方式。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时,约谈人不得少于两人,其中诫勉约谈的约谈人之一为约谈启动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约谈前,约谈人或约谈启动部门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情况资料,并与约谈对象约定好谈话的时间、地点,做好约谈准备。
第十四条 约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或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帮助其提高认识、正视问题,对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明确表态。
第十五条 约谈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约谈人、记录人的基本情况;
(三)约谈的日期、地点;
(四)约谈的类型;
(五)约谈涉及的纪律和具体内容;
(六)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六条 约谈后应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员、干部约谈登记表》。工作约谈可由约谈人本人或安排专人作记录,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须由约谈人安排专人作记录。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在登记表上表态签名。工作约谈和警示约谈由约谈人保管登记表,诫勉约谈由启动部门负责保管登记表。
第十七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要求约谈对象做相应整改的,约谈对象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约谈启动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员、干部约谈登记表》报送至学校纪检室(约谈对象提交整改材料的,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统计汇总约谈情况,上报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第六章 约谈的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说明原因,并按约谈人确定的补谈时间、地点接受约谈。
第二十一条 约谈对象要如实陈述说明情况或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要正确对待组织的教育提醒和警示诫勉,不得在约谈时辱骂、攻击约谈人或事后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包庇、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约谈对象。注意谈话方式方法,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约谈人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利用约谈工作谋取个人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约谈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向外人透露约谈内容,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约谈的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受到诫勉约谈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五条 约谈人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约谈人在约谈中发现约谈对象其它问题线索的,应及时向学校纪委移交问题线索。
第二十七条 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之间相互定期报备开展警示约谈、诫勉约谈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约谈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约谈机制的教育提醒、警示告诫、抓早抓小的作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17〕117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粤外艺职院党〔2017〕113 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员、干部约谈登记表
附件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员、干部
约谈登记表
约谈人 |
约谈对象 |
谈话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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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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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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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类别 |
□工作约谈 □警示约谈 □诫勉约谈 |
谈话主题 |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主体责任 □监督责任 □履职尽责 □师德师风 |
谈话方式 |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
约谈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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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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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人签名: |
约谈对象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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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纪检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