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 号)、《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粤教工委办〔2015〕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各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指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校党委班子其他人员为成员。
第七条 学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党委负责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学校党委、行政重要议事日程,融入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中研究部署、检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再监督”的职责。纪委应当坚持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协助学校党委并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有效防治腐败。
第二章 各主体责任清单
第十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清单,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保证任务落实;
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
3.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教意识,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和大学生廉洁教育,营造廉洁的校园氛围;
4.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执纪问责机制,增强制度刚性和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相关制度,规范选人用人程序,选好用好干部,加强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强化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6.深化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密切联系广大师生、群众的制度机制,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教风学风的突出问题,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7.全面从严治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对党员干部、教职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有不良苗头及时约谈、提醒和纠正;
8.加强纪检组织建设,支持纪委依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证纪委独立行使监督权,及时听取纪委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9. 党委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分别向教育厅党组、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10.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监督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2.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及其他各项纪律;
3.监督检查党委及二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4.监督检查学校干部选拔、人才招聘、经费管理、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校办产业、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科研立项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情况,及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
5.受理控告、检举、相关申诉和信访,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视情况进行函询、初核,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7.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出具廉政意见,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进行约谈;
8.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需要,督促开展专项治理或专项监督检查。协助上级开展巡视、巡查工作;
9.向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0.每年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上年度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学校政治生态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领导、组织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反腐败工作,担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组织领导小组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组织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题学习;
3.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工作中,与党委其他主要工作一起部署、检查和考核;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组织制订或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提出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5.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督促学校党政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听取班子成员关于职责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签了之”。发现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给予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6.支持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纪委工作汇报,为纪检部门开展工作排忧解难,支持纪检部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
7.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应当开展任职谈话;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
8.带头落实“亲” “清”要求,不得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决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敛财谋利,防止居心不良者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
9.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反对和抵制“四风”。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扎实推进作风建设;
10.每年在党委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负责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行政工作议事日程,贯彻“一岗双责”;
2.督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加强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
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精神,推进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依法治校;
4.支持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5.发现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6.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反对和抵制“四风”。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扎实推进作风建设;
7.带头落实“亲”“清”要求,不得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决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敛财谋利,防止居心不良者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
8.在党委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书记是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监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担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党委书记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党委提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的意见和建议,带领纪委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和部署;
2.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全校干部职工尤其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上级党政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协助学校党委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4.组织和督促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5.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对需要提醒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6.定期或不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7.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情况。发现党员、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8.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反对和抵制“四风”。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抓好作风建设;
9.带头落实“亲”“清”要求,不得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决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敛财谋利,防止居心不良者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
10.每年在党委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学习上级党政和纪检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议事日程,执行“一岗双责”;
3.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将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纳入其中,促进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4.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听取他们关于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要求,每年至少两次。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分管(联系)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指导分管(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与分管(联系)单位师生员工的沟通;
5.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6.支持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7.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反对和抵制“四风”。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抓好作风建设;
8.带头落实“亲” “清”要求,不得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决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敛财谋利,防止居心不良者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
9.在党委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开展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将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部门(单位)的落实;
2.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
3.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好本部门(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4.领导和支持本部门(单位)纪检委员的工作;
5.积极配合学校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等监督部门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本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学校纪检部门反映,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开展调查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学校各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实际,亲自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会,研究贯彻落实举措,亲自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2.监督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3.加强本部门(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及时了解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动态情况以及群众的反映。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4.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每年与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教职工的谈心谈话不得少于1次;
5.积极配合学校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现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学校纪检部门反映,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开展调查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6.领导和支持本部门(单位)纪检委员的工作,保障其行使监督权,认真对待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7.带头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自觉反对和抵制“四风”,在本部门(单位)中起表率作用;
8.每年进行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抓好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将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部门(单位)的落实;
2.落实部门(单位)的重要事项都须经本部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3.抓好本部门(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工作,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4.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每年与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教职工的谈心谈话不得少于1次;
5.积极配合学校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现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学校纪检部门反映,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开展调查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6.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自觉反对和抵制“四风”,在本部门(单位)中起表率作用;
7.落实“亲” “清”要求,不得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决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敛财谋利,防止居心不良者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
8.每年进行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在所属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监督责任,具体依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二级单位(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制度。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之间相互沟通情况;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与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各位成员之间相互沟通情况。需要沟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的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3.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4.其他需要沟通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主要包括:
1.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要求,向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和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要求,向学校党委和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
2.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述职述廉,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3.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并告知纪委书记。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学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等协助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可与学校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所在部门(单位)或相关会议进行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坚持“一案双查”,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导致本部门(单位)发生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的,既要查处当事人违纪腐败问题,又要追究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或《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施办法》等学校相关制度,情节较重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规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学校纪检部门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党〔2018〕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