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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粤外艺职院党〔2017〕113号)

发布日期:2021-08-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粤组通〔2006〕23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实施“三书”预警告诫制度的意见》(粤组通〔2014〕6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需要分别对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三条 凡是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对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诫勉谈话的报批。诫勉谈话之前,由纪委办公室商组织部列出拟诫勉谈话对象的问题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纪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诫勉谈话的实施。对中层正职进行诫勉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或纪委主要领导负责;对中层副职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分管(联系)领导负责;对部门内设科室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纪委办公室、组织部、科级干部所属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并向其所在党总支部(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通报,也可由纪委办公室商组织部后委托其所属部门主要领导或所在党总支部(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听取其所作解释,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三)诫勉谈话后的情况跟踪。纪委办公室或组织部要注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表现作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四)纪委办公室和组织部要加强沟通,及时通报诫勉谈话对象名单及有关情况,避免重复诫勉谈话。

第五条 对群众反映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学校纪委和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分别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六条 对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函询的报批。函询之前,由纪委办公室商组织部将群众反映相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及拟办意见报学校纪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函询的回复。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三)复函的审核。纪委办公室或组织部对函询对象的复函要认真审核。问题讲清楚的,可作办结处理;问题未讲清楚的,要再次进行函询或采取面谈等方式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如实回答问题,按时回复组织函询。对违反规定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函询的材料,由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存档。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中层及科级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粤外艺职院党〔2003〕19号)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商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对中层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粤外艺职院党〔200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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