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委会是学校纪委的最高决策形式,参加人员为纪委全体委员。
第三条 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会议与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办法;
(二)分析研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向学校党委建议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拟提交学校党委审定的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专项工作部署;
(四)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向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向学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相关重要任务的思路举措;
(五)研究决定(或提出)重要信访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及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决定(或提出)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意见;
(七)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
(九)讨论评议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述责述廉报告,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十)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书记可随时决定召开纪委会。
第六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 纪委会参会人员为学校纪委委员,纪委会根据议题需要,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不具备表决权。
第八条 纪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如遇特殊突发情况,需要纪委会尽快作出决定的,但参会人数未达到召开纪委会的规定人数时,由纪委书记召集能够参会的纪委委员研究决定。会后,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参会的纪委委员通报。
第九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会议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处理其他临时公务,不得早退。
第十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也可由纪委委员或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经纪委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纪委书记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会的组织工作:
(一)确定会议地点;
(二)在会前发出会议通知;
(三)根据议题需要,印制、分发有关会议材料;
(四)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五)负责会议所需的其它组织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由提起人首先汇报相关情况,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纪委书记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纪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纪委书记有权作最后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工作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纪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需复议的,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五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通知、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以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的批复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纪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纪委会纪要由纪委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编写,由纪委书记审定签发。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纪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反映,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集体决定。
第二十条 纪委书记负责督促检查纪委会决定或决议的落实。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会决定或决议的具体落实或组织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向纪委书记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学校相关单位(部门)执行纪委会决定或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纪委会决定或决议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