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要求,明确学校纪委工作职责,促进学校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广东省纪委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校纪委建设的意见》(粤教工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纪委职责清单。
学校纪委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纪条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三)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负责调查学校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和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查处;
(五)监督检查学校组织人事纪律执行情况,就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受理对学校管理的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复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领导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八)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或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或直接进行问责;
(九)开展纪委规范化建设,负责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十)组织开展对学校内设机构的巡察,协助省委巡视组、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对高校的巡视巡察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学校党委交办的相关事项。
二、本职责清单解释权归属学校党委,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承担。
三、本职责清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清单不相符的,以本清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