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工程、货物与服务的活动以及学校代收代支项目的采购、引资项目(如BOT项目、PPP项目等),适用本办法,其他非学校经费的招标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已完成立项审批及经费安排。
(二)工程项目附有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等工程必要资料。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以下简称通用类品目)的项目。
(二)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通用类品目除外)采购项目。
(三)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指预算3万元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通用类品目除外)采购项目;或者适宜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小零易购”平台(以下简称“小零易购”平台)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
(四)校内分散采购项目,指预算3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通用类品目除外)采购项目,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特殊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统一组织采购;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与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属于学校自主采购范围,其中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办统一组织采购,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项目采购申请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限额范围及采购方式见附件1。
第五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贯彻“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精神。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全面领导学校招标采购工
作,负责审定学校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决定学校招
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招标采购工作汇报,协调、督导招标采购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部、财务部、后勤部、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工会、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标办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开展招标采购政策宣传,指导各部门(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负责相关招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备案、采购意向公开等。
(三)审核采购需求书编写格式和内容的合规性、完整性、明确性是否符合基本规范。
(四)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根据项目性质及相关部门要求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展开标、评标、定标及发布招标采购结果公告、招标采购结果通知、中标通知书等。
(六)组织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处理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投诉、质疑及变更等。
(七)负责组织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招标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第九条 审计工作部和财务部负责对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经费管理。
(一)审计工作部主要职责: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部门(单位)、个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处理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二)财务部主要职责: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已落实经费,合同(协议)付款方式是否合规;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及采购合同约定条款予以付款。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性质及职能部门分工,招标采购项目实行业务归口管理。
(一)招标采购项目主要按以下范围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1. 组织宣传统战部:党建类。包括党的政治思想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等项目。
2. 教务部:教学类。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教材建设、教改课题研究、师生技能竞赛、教学成果建设等项目。
3.科学技术部:科研类。包括科研平台建设、科研课题等项
目。
4. 人力资源部:师资类。包括教师培训、人才引进等项目。
5.学生工作部:学生发展类。包括学生活动、学生奖助贷、就业培训等学生发展项目。
6.后勤部:包括校园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电梯工程、建筑物装修、维护修缮工程、节能改造、基建项目,其它项目中涉及基建、修缮、装修工程部分等;各类物资采购和公共服务等项目。
7.保卫部:安全、消防类。包括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消防设施改造等。
8.校企合作和实训管理部:实训室建设、校企合作类。包括各类实验实训、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设备采购等项目。
9.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类。包括校园信息化、远程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校园网络化建设、多媒体建设等项目。
10.图书馆:图书建设类。包括文献资料建设、购置图书、建立图书数据库等项目。
1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培训项目。包括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等项目。
12.继续教育学院:国培、社会培训等项目。
13.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合作类。包括出国(境)交流项目相关服务采购等。
未明确归口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根据
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进行归口管理。如有争议的,由所在部门(单
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沟通指定。如部门职责调整则业务归口相应调整。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1. 审批采购申请部门(单位)采购需求,确保采购需求能够满足项目立项申报方案的核心或关键指标、参数要求;商务要求、技术需求、服务要求、招标评标方法等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符合学校发展需要。
2.组织采购需求论证。具体要求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3.审批招标采购文件,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需要协助现场勘察,参与开标、评标等。
4.收集项目资料并整理归档。
5.组织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验收。
6.加强内控管理,指定专门采购业务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各类采购管理事务,明确岗位职责,对项目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申请部门(单位)是采购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订采购预算与立项申报方案。
(二)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采购申请部门(单位)是确定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负责采购需求书的编制,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需求管理规定执行。
(三)指定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参与项目采购需求调研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确认、跟进建设实施、验收等。
(四)项目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基本需求、适度超前、实用为主、适合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绿色节能等要求,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1.不得委托潜在供应商和与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联的社会机构制定采购需求。
2.采购需求除应当明确总预算(概算),还应列出采购明细价格(单价),价格应该合理科学,不得虚高报价。
3.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4.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5.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6.其他应当遵守的编制要求。
(五)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国家及广东省扶持中小企业相关规定,各采购申请部门(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须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采购申请部门(单位)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状况等情况,科学研判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整体项目和分包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必须做好需求调查,明确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依据,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并提起申请,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招标办在发布采购意向、向上级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及备案时做出说明。
(六)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属于采购意向公开范围的采购项目,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提供相关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并报送至对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批同意后,统一由招标办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三章 采购限额范围与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以下规则确定采购方式:
(一)采购同一或多个通用类品目的项目,且预算金额在政府公开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元,下同)以下的,可按照政府电子卖场的交易规则实施采购,具体按照学校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经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同意,也可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非政府电子卖场采购方式。
(二)预算金额在政府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并按以下规则确定采购方式:
(一)属于货物、服务类以及达到政府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类,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属于政府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三)若符合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等其他政府采购特定情形的,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提出申请(须另行提交书面请示),列明理由,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招标办复核,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按特定情形实施。其中,采用单一来源的,招标办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确定。
(一)预算30万元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
1.参考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属于货物、服务类的,原则上采用学校自主公开招标方式;属于工程类的,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2.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的,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提出申请(须另行提交书面请示),列明理由,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招标办复核通过后,按特定情形实施。采用学校自主单一来源采购的,还应经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
(二)预算3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项目:
1.原则上采用广东教采云零散采购竞价平台(以下简称竞价平台)实施竞价采购,由招标办统一负责下单采购。
2.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经采购申请部门(单位)申请(须提供书面请示),列明理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招标办复核通过后,预算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校内比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三)适宜通过“小零易购”平台实施采购的项目,具体按照学校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
预算3万元以下的,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直接采购、校内比价方式实施采购,也可委托招标办通过竞价平台按竞价采购流程实施竞价采购;属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特殊项目,按其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
第十六条 除学校自主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学校自主采购方式特定情形。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学校自主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学校自主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学校自主竞争性磋商方式: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学校自主竞争性谈判方式:
1.学校自主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学校自主询价方式:
1.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2.项目构成简单、市场竞争充分的。
(五)学校自主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招标办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单一来源论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学校自主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需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上级文件要求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要求(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要求的设定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在采购需求书中列明。招标办对采购需求及评审条件的设定提出修改意见的,采购申请部门(单位)需按照修改意见合理修改,拒不修改又不说明理由的,招标办不予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论证及采购控制价审核要求。
(一)预算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在招标办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之前,须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确保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1.论证内容:包括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2.专家资格条件及人数:参照学校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立项论证要求办理。其中,若项目涉及到基本建设、装修及修缮工程、消防和安防类等,须邀请后勤部、保卫部等内部相关专家参与论证;若项目涉及到信息化建设,须邀请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技术学院等内部相关专家参与论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邀请校外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需求论证工作。
3.所有采购需求必须做出清晰、准确的结论,形成正式书面
报告。
(二)以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需由审计工作部进行招标采购控制价审核:
1.基建、修缮、装修项目,其它项目中涉及到的基建、修缮、装修工程部分。
2.项目申报预算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3.审计工作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
(一)如上级部门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如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招标办根据学校采购情况拟定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经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为我校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
(三)招标办针对具体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也可直接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四)技术复杂、商务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可由招标办拟定,经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批准同意,委托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项目采购工作。
(五)招标采购代理协议(属非付款类协议)由校长授权招标办负责签订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招标流程
第二十一条 招标流程适用于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30万元以上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校内审批程序按照《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及审批流程图(附件2)执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采购申请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向招标办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同意立项及资金来源文件;
2.采购需求定稿文件,工程类项目应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等工程资料;
3.其他相关材料。
(二)招标文件编制及审定。
1.招标办编制招标或者谈判、磋商、询价等采购文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业务管理人员组织采购申请部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修订、澄清、定稿。
2.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审核,采购申请部门(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招标办审定招标采购文件,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布采购公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及BOT、PPP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等还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通过。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澄清答疑。
(四)学校指派评审代表,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
(五)开标、评标、定标。
招标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表学校确认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发布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的确定。
(一)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评审小组人数参照政府采购要求;评审专家从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采购申请部门(单位)负责指定采购人代表1名。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评审专家人数及抽取方式按上级规定执行;学校指定的采购人代表,仅需1名的,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负责推荐、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委派;根据评审要求需学校派出多名采购人代表的,采购申请部门(单位)负责推荐1名代表,其他代表由招标办统筹推荐,所有代表经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委派。
(三)非学校经费的招标采购项目参照本条款第(一)、(二)款规定执行。经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也可由学校自行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其他情况。
(一)学校自主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属于校内自主采购项目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采购项目至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3家的,报名截止时间可适当顺延。采购项目经评审后采购失败、供应商报名或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等)不足法定3家而采购失败的,招标办根据需要负责重新开展采购工作。
(三)项目采购过程中若收到对采购需求、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的投诉质疑,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应对投诉质疑进行响应;需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修改,变更内容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招标办复核后,发布更正公告。其他质疑投诉由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
(四)若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废标、重评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程序:
异议提出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相关结论经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审核、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签、校长审批同意。属于政府采购的,还需咨询或请示广东省财政厅监管处。
第二节 竞价流程
第二十四条 竞价采购流程适用于通过竞价平台实施竞价的学校自主采购项目,根据竞价平台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校内审批程序按照《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竞价采购审批表》及审批流程图(附件3)执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采购申请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向招标办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同意立项及资金来源文件;
2.采购需求定稿文件,工程类项目应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等工程资料;
3.其他相关材料。
(二)招标办按采购需求编制竞价单,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业务管理人员组织采购申请部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修订、澄清、定稿。
(三)审批发布竞价公告。
1.预算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经采购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招标办负责发布竞价公告;预算10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招标办负责发布竞价公告。
2.预算3万元以下委托招标办采用零散竞价采购的,经采购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由招标办负责发布竞价公告。
3.属于工程类项目,均应经后勤部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四)竞价结果评审。
1.预算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申请部门(单位)组织3人评审小组,原则上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业务专家及项目负责人组成;预算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直接评审。招标办负责协助评审。
2.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审。第一阶段为符合性评审,评审小组(项目负责人)对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出符合采购需求的若干家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为价格评审,评审小组(项目负责人)按照竞价平台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填报《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竞价评审结果报告》(附件4)。
第二十五条 经过竞价平台二次竞价仍采购失败的项目,1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校内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节 分散采购流程
第二十六条 分散采购流程适用于预算3万元以下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各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必须做好校内分散采购内控管理工作,自行规范采购行为,保留采购记录文件,并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计责任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直接采购。
预算3万元以下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各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可优先通过电商平台京东自营进行直接采购;学校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延长维保服务,需由原供应商或厂家提供的,也可向其直接采购。
第二十八条 校内比价要求及流程。
采购申请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推荐不少
于三家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按照“货比三家”原则选择供应商,并填报《供应商响应需求报价表》(附件5)。
(一)预算3万元以下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除委托招标办采用竞价方式采购,或者按前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可采用直接采购以外,其他项目需采用校内比价方式采购确定供应商。
(二)预算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含通用类品目)根据规定需采用校内比价方式采购的。其成交供应商还需经过采购申请部门(单位)部门会议或者党政联席讨论同意。
第四节 特殊项目采购流程
第二十九条 以下学校自主采购项目可作为特殊校内分散采购项目(不含通用类品目),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可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根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式组织采购。
(一)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确定,单项项目预算3万元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合作方须为其他高校(含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党政部门主管培训学院及公办教师发展中心)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服务及其配套服务,可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设定申报条件,并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用竞争性申报的方式遴选合作高校的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遴选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学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发布遴选公告。
2.各高校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须明确
须提交的材料目录、内容及格式;提交日期、提交方式等。
3.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3人以上单数相关专家评审并拟定合作高校。
4.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学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发布遴选结果。
5.合作高校确定后,采购申请部门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二)预算3万元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校内干部培训、师资培训服务,可根据服务要求,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原则上需推荐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合作单位,并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拟定1家合作供应商,经采购申请部门(单位)部门会议或者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同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合作方,并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三)因抢险救灾、突发应急事件和抢修、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等不可预见情形需紧急采购,且预算未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预算10万元以下的,经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的,先行实施采购前须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通过微信、电话或口头请示的,可事后补充书面请示报告)后,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事后,负责部门必须及时做好实施紧急采购的所有材料保存与整理工作,包括采购需求、紧急采购原因及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和决策等材料。
(四)预算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因属地管理,或者上级政府部门政策规定要求指定合作单位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直接指定供应商的,可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列明理由,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五)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不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学校公务车加油,采用中石化、中石油等加油卡加油的,可使用学校公务卡通过其官方线上渠道(充值平台)按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充值使用。公务车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学校年度加油金额的预估工作,若经预估年度累计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飞机票、火车票及汽车票等交通购票,可通过官方正式渠道直接订购;符合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学校保密主管部门认定涉密的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自行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负责部门必须做好实施涉密采购的所有材料保存与整理工作,包括采购需求、涉密采购原因及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和决策等材料。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涉密项目,应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及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节 科研采购项目
第三十一条 使用科研项目资金进行仪器设备和耗材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一)计算机、空调机、打印机等政府采购通用类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科研项目资金负责人可不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科研项目需要自行选择采用校内直接采购或校内比价等采购方式。
(三)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仍按照本办法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执行。
(四)科研急需采购范围。
本办法所指“科研急需”,是指因开展科研工作需要,急需加快采购速度的采购项目。适用条件包括:
1.已有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等情形,短期内维修不能完成或维修后达不到原有使用效能,因科研需要急需采购的设备;
2.新入职的科研人员(主要指引进人才),为尽快开展科研工作而需要购置的设备和耗材;
3.因科研经费到账时间较晚影响经费使用进度和科研工作进展而急需购置的设备和耗材;
4.科研过程中根据科研需要调整研究线路和方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需要购置的设备和耗材;
5.其他科研急需的情形。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科研急需采购项目进行采购,通用类项目除外。
(五)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1.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急需采购项目,科研项目资金负责人可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可自行选择校内直接采购或校内比价等采购方式;
2.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政府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急需采购项目,可采用政府规定的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3. 政府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急需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自中标(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申请部门(单位)须完成采购合同审批与签订工作,具体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各相关部门(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都不得向对方提
出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签订违背招标
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的,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办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还需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采购申请部门必须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约定,按照采购合同明确的履约验收方案和相关采购文件要求组织验收。
(一)合同价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学校自主采购项目,采购申请部门(单位)为负责验收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采购申请部门(单位)组成3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合同价3万元以下的,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合同价10万元以上的学校自主采购项目及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对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负责验收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申请部门(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代表人员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其中,若项目涉及到基本建设、装修及修缮工程、消防和安防类等,后勤部、保卫部必须参与验收;若项目涉及到信息化建设,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必须参与验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校外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履约验收工作。验收需有第三方机构提供检测或测试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三)通过政府电子卖场采购的通用类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1.合同价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组成3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直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加盖部门公章、供应商代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合同价1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组织采购申请部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5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采购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所有项目验收必须做出清晰、准确的结论,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件6)。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
在组织本部门(单位)采购活动时,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梳理和评估本部门(单位)采购执行中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招标采购控制管理制度。
如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被质疑、投诉等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执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参考国家、省的有关要求执行。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应暂停采购活动,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核实属无效质疑、投诉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经核实属有效质疑、投诉的,成交结果无效,采购申请部门(单位)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并重新组织采购工作。
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对相关采购记录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并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计责任负责,按规定属于学校归档内容的材料,必须及时报送学校档案室进行归档。各级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招标采购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时,各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学校审计工作部等职能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监督。招标办、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申请部门(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招标采购活动的具体程序,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第三十七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于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一)违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及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和越权组织采购的。
(二)在采购中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进行采购的。
(四)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供应商串通,干扰采购工作,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将达到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实施的,或者将政府采购项目拆分为学校自主采购项目采购的,或者将校内集中采购拆分为校内分散采购的,及将工程类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按货物类采购项目办理的。
(七)违规设置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的。
(八)按潜在供应商的意图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需求的;委托或变相委托潜在供应商或者与潜在供应商有利益关联的社会机构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需求的;明知存在利益关联仍委托关联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
(九)将不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学校自主采购项目当
做特殊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十)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严守廉洁纪律,对本部门(单位)申报和组织的采购活动负总责,承担全部经济、行政责任及后果。
第三十九条 采购申请部门(单位)的合同管理专门人员负责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定期报送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采购合同是否得到全面真实的履行。审计工作部针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适时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强化监管,加强监督。对于违法违规的采购行为,按学校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办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以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串通投标的。
(三)提供不正当利益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串通,不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过渡条款。
(一)本办法施行之前,按原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或者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通过学校信息服务平台“学校集中采购校内审批表 ”、“政府集中采购下单审批表”审批流程已推送至招标办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或者集采下单的,可继续按照原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完成招标采购审批工作并办结。其他情况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施行之前,按原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用“校内自主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已完成询价工作的(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公示为准),可继续按照原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完成招标采购审批工作并办结。其他情况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新发起的招标采购项目审批工作按照新的招标采购审批流程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起,原招标采购相关审批表单及流程同时关闭不再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
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21〕311号)同时废止。相关条款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时从其新规定。
附件:1.采购限额范围及采购方式汇总
2.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及流程图
3.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竞价采购审批表及流程图
4.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竞价评审结果报告
5.供应商响应需求报价表
6.验收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