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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2023年修订)(粤外艺职院〔2023〕524号)

发布日期:2023-12-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推进重大事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 号)等法规政策精神,以及教育部、广东省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咨询论证(以下简称咨询论证)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咨询论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各部门、单位工作需要开展咨询论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咨询论证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包括:

1.制定、调整学校章程、办学方针、发展规划,重大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2.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规划、中长期财务计划、重大商业贷款计划。

3.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计划调整方案,学校人员聘任制、收入分配、医疗保障、住房、职称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方案。

4.全校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5.其它重要事项。

(二)重要项目立项。包括:

1.2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基建修缮项目,1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2.国内外合资项目涉外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 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其它重要项目立项。

(三)学校党委或班子认为应当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当进行决策咨询论证的事项。

以上事项在决策或审批前应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的对象可以是重大事项的整体,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

第四条 对重大事项咨询论证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现状分析;

(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三)重大事项的效益经济社会)或利弊研究; 

(四)重大事项实施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建议;

(五)重大事项实施的风险评估意见及对策建议;

(六)对重大事项是否实施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五条 重大决策须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师生参与等程序。依法依规不便进行公开论证或涉及应急避险的,可以不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章 咨询论证实施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向政府及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由分管校领导组织论证,论证要求、方式、专家组成由分管校领导确定并指定负责组织部门,申报项目方案经论证、修改后按程序上报。

其他咨询论证工作根据事项业务性质,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负责组织实施。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咨询论证工作。事项未具体明确归口的,由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咨询论证工作。

第七条 咨询论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项承办部门(单位)编制项目方案(含必要性、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并根据事项业务性质,通过学校信息服务平台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流程,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咨询论证材料申请。

项目方案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含项目概况、背景、现状评价与分析、发展状况与趋势;

2.项目建设(或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项目建设(或实施)的思路与目标,含总体思路

设目标;

4.实施内容,含主要需求(技术参数)、重点情况说明;

5.投资预算,含项目清单明细、资金来源、效益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

6.保障措施,含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7.其他情况。

(二)归口管理部门制订咨询论证工作方案,包括咨询论证目的、对象、方式、步骤、时间、地点、专家名单等,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咨询论证,为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事项承办部门(单位)配合。

(四)专家在确定的时间内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专家应从正反、利弊等方面重大事项的项目方案进行全面论证。

(五)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并整理、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或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报告或意见。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总体结论:就重大事项进行总体性评价;

2.合法性咨询论证:对重大事项实施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的意见;

3.合理性咨询论证:对重大事项实施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公开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原则的意见;

4.可行性咨询论证:对重大事项实施是否可行,是否可实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意见;

5.风险性咨询论证:对重大事项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以及相应对策的意见;

6.对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七)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项目方案。对专家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纳,不能采纳的应作出说明,并出具项目方案修改情况书面说明。

(八)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作为决策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咨询论证结果

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将重大事项方案草案提交学校相关会议集体讨论或提起审批时,应当将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意见)一并提交。学校要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决策和审批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通过咨询论证的经济类项目,可申请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有效期2年,自书面论证报告(意见)出具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学校对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咨询论证专家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论证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咨询论证专家一般应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管理人员为辅。

第十四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行业经历,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有严谨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了解高等职业教育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咨询论证专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技术专家:在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满5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满5年,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曾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的学科或技术带头人。

(二)管理专家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满5并取得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列席相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三)经邀请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四)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干预,独立自主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二)保证参与咨询论证工作的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任务;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四)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事项,咨询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原则上,每一事项的咨询论证专家,来自事项承办部门(单位)的限定1人。归口管理部门在选择专家时应注意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并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需对参与咨询论证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工作情况,在对专家开展评价基础上进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邀请参加学校咨询论证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纪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咨询论证事项与本人或所在部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以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的;

(四)泄露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其他可能危及校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学校信息的;

(五)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收受咨询论证事项涉及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输送利益的;

(七)提交的咨询论证报告有不合法、不合理等情形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如有需要,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应进行咨询论证而未进行咨询论证的,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不如实提供充分真实的材料或隐瞒有关事实、造成咨询论证出现较大偏差的,对咨询论证专家管理存在失职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粤外艺职院〔201915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项目方案(参考模板)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申报审批表

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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