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内设机构开展的公务接待。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外单位来学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合作商洽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来访单位需要接待的,应当向我校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由邀请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邀请部门发出学校邀请函,可以纳入接待范围。各级政府部门来校开展公务活动,凭工作通知文件安排公务接待。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二章 接待部门
第五条 公务接待根据接待对象、来访目的、活动内容等,实行对等接待、归口管理,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对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市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省内外兄弟院校主要领导,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接待,相关部门配合。其他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对口部门牵头负责接待,如需多位校领导出席的,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六条 对应邀来校开展公务活动的,按照“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第三章 接待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饭堂,如因寒暑假及节假日校内饭堂不开餐、公务活动不在校内、饭堂没有接待能力等原因,由对口接待部门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安排在校外用餐。
第八条 公务接待用餐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用餐标准。在校内食堂用餐的,工作快餐不超过30元/人、自助餐不超过60元/人、围餐不超过100元/人;在校外接待用餐的,工作快餐不超过40元/人、自助餐不超过120元/人、围餐不超过180元/人。
涉外公务活动接待按照国际惯例或外宾用餐习惯,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80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或个人来校开展公务活动只安排一次公务接待用餐。广州市辖区内单位来校开展公务活动不安排公务接待用餐。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执行事前审批制度。接待部门应在学校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以下简称《事前审批表》),注明接待事由、接待时间、接待时间等事项,并上传来访单位公函等相关材料,经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综合科)拟办安排事项后,3000元以下支出的报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含3000元)支出的报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事前审批表》作为安排接待活动和费用报销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财务部、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由接待部门在学校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用餐费用报销清单》(以下简称《报销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单位、接待日期、来客情况、接待事由、接待标准等内容,经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综合科)初审后,按照本办法公务接待事前审批权限进行审签。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账务票据、相关公函或文件、《事前审批表》和《报销清单》,同一公务活动接待费用需一次性报销,不得多次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结算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务接待经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经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经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经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审核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审计工作部负责审计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15〕107号)、《关于规范公务接待费等事项管理的通知》(粤外艺职院〔201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外艺职院〔2018〕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