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形成社会参与、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成立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学校理事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按照平等原则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学校理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学校原有办学机制和性质。学校理事会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条 学校理事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平等互信、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发展共赢”的原则,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关心支持学校,积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外语艺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与服务。
第五条 学校理事会作用: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深化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的协同合作,与社会各界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七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21人,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部门(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根据学校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第八条 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九条 学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首届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常务理事(5名)人选由学校提名,经学校理事会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后续理事会人选组成变更须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名誉理事由学校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理事长主持学校理事会全面工作。学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理事会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等。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学校,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由秘书长主持开展工作。理事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是理事会当然成员。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和规定程序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入理事会。
理事因故退出理事会的,应书面通知秘书长;理事正式退出日期自秘书长确认收到理事书面通知后的即日起生效。理事在任期内触犯党纪国法的,自动除名。
理事在任期内,如有出缺或工作需要可做调整或补充,调整或补充的理事人选由学校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对学校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对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
(四)对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对筹措资金的使用提供合理化建议;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议,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运行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为理事会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组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并审议有关事项,应以与会理事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事项可以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三)审议、批准学校理事会章程;
(四)听取学校校长工作报告;
(五)审议学校理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六)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建议和指导、监督;
(七)审批新加入的理事;
(八)讨论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工作,根据需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代表学校理事会审议相关急办事项,并向下次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该审议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由理事长主持,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并审议有关事项,应以与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可以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按照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学校理事会专项经费,保证学校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理事会表决权;
(二)对学校理事会工作和学校工作具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行业企业理事单位可以优先获得学校提供的技术和管理咨询等服务,优先选聘学校优秀毕业生;
(四)行业企业理事单位可委托学校培养急需的专门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人员培训;
(五)行业企业理事单位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优先与学校联合办学;
(六)行业企业理事单位和校外理事可以根据需要优先参与由学校承担的教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协商共同分享;
(七)校外理事使用学校图书、网络公共教学资源与校内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并可自愿参加学校有关教学、科研、学术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理事捐赠的资金可按其意愿定向使用,其有权审定、监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理事提供资金建设的建筑物或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理事可申请冠名,或建立永久性纪念物;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将被载入学校校史。
(十)符合条件的理事,可被聘请担任学校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理事的义务:
(一)参加学校理事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关心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通过决策咨询、提出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为学校理事会工作和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通过多种形式、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扩大学校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四)为学校学的发展提供政策、人才、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优先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奖励基金;
(五)行业企业理事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与学校合作办学,同时为学校扩大办学资源提供信息,促进学校联合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国内外组织共同办学;
(六)行业企业理事单位优先为学校提供教学实践基地和场所,选派有经验的人员对学生的实习实训、作品设计、论文撰写提供指导,推荐专家担任学校兼职导师、客座教授,为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七)行业企业理事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需求,积极吸纳学校毕业生就业;
(八)行业企业理事单位应优先向学校提供横向研发、职工培训等技术服务项目,支持学校技术技能积累和成果转化;
(九)协助推动学校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发展;
(十)加强理事单位间的合作交流,按照程序推荐新的理事会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下列任一方提议:
(一)理事会理事长。
(二)1/3以上理事。
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