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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23〕446号)

发布日期:2023-11-15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加强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因公出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访和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为执行上级或学校对外交流任务、落实上级或学校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因其它工作需要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参加交流、会议、培训、科研、调研,或带队参加竞赛、演出,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集中统一领导,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因公出国(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把关全校因公出国(境)项目。党政办公室(外事科,以下称“学校外事部门”)负责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材料报送、证件办理,以及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计划总量。

各部门(单位)应科学规划因公出国(境)任务,做好经费预算和出访计划。经费预算总额应控制在各部门(单位)年度财政下达资金因公出国(境)经费基数内。出访计划应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经费支出项等明细内容。

跨地区跨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 年度计划须计入组团、参团部门(单位)及本人出访批次,实行限量管理。因公出国(境)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精神上报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一般应于每年10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出国(境)培训计划、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需要,汇总编制学校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及明细内容,经相关部门(单位)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出国培训计划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立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安排

第六条  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选派人员执行出访任务,出访团组人员要少而精、且符合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严禁通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完成同一任务的不同部门(单位)人员。

党政负责人分设的单位,原则上党政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在1年内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人员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因公出国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部门(单位)出访批次。离(退)休人员不再安排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每一团组人员总数控制在6人以内。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3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九条  因公临时赴港澳台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赴港澳每一团组总人数不超过8人。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 8天。专业性团组中非专业人士所占比例不超过五分之一。赴台讲学、研修、培训、合作研究、参加比赛等,停留时间及人数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第十条  出国培训每一团组人员总数控制在25人以内,在外时间不少于21天,赴亚洲周边国家(地区)的培训应不少于14天。国外培训项目应在1个国家(地区)内完成,且不得安排在多于2个城市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及各部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时,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访的公务活动时间原则上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临时随意变更行程、变更出访城市。出国(境)培训的公务活动,课堂教学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与培训主题无关的参观访问及礼节性拜访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行程,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天数。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出访人员必须身体状况良好,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出访前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有出访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在出访人员派出前,为出访人员购买相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全程,保险费用可纳入经费预算。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申报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应通过因公出访审批渠道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持公务普通护照或因公赴港澳台通行证(以下统称“因公证照”)出境。

第十七条  因公出访应提供与本部门(单位)或出访人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国(境)外机构或组织相应级别人员签发的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邀请函应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出访名单、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等。邀请函需打印在邀请单位公函纸上,并有单位盖章、邀请人签字。出访团组行程及邀请函由申报部门(单位)负责筹划、联系并落实,学校外事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参加出国培训团组的,还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立项批复。组织双跨培训团组,出国(境)培训应在向省教育厅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双跨团组由学校外事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

第十九条  学校外事部门负责出访的报批及因公证照办理等手续,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出访人员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出国团组材料提交时间须在出访日3个月前;港澳团组在出访日期1个月前;赴台团组6人及以内的在出访日期1个月前,6人以上的在出访日期2个月前。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出访日期4个月前。


第五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费用应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各部门(单位)在制订及报送年度出访计划时,须明确提出出访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及确属公务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因公赴港澳台地区开支范围参照执行。

出国(境)培训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往返旅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访费用的核销应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和《省直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2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访应厉行节约。出国团组与我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以及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宴请。在外原则上不宴请外方,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费用标准应严格控制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内。在外原则上不赠送外方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事先征得学校外事部门及财务部门的同意,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礼品。


第六章  因公证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照属公有物品。出访人员出访前向学校外事部门领取因公证照后,必须妥善保管,并在结束出访任务入境后的3内将证照交至学校外事部门,由学校外事部门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持证照人必须妥善保管好因公证照,防止遗失、被盗,不得随意损毁或涂改因公证照。因公证照遗失或被盗,持证照人应及时报案,并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连同报案凭证材料等报学校外事部门,由因公证照管理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在国(境)外遗失因公证照时,持证人应立即向当地警察机关报案,将报案回执及有关详情呈交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有关机构,按规定补发旅行证件回国(入境)。回国(入境)后应第一时间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因参加其他单位因公出访任务需借用因公证照的,申请人向学校外事部门提交借用申请和学校同意出访函件。由学校外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因其他原因确需使用因公证照的,申请人应提出含相关用途、使用期限及归还时间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境执行公务时,不得同时携带因私证照出境。除个别国家或地区不能使用因公证照外,未经特别批准不得持个人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个人因私出国不得使用因公出国护照。


第七章  因公出国(境)纪律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访团组应事先确定团长。团长应对团组出访期间的活动负总责,团组成员应服从团长的领导。出境前应进行行前培训动员,做好工作分工。

出访前,学校外事部门集中对出访人员进行出国(境)行前培训、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出访团组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党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得发表同党中央大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在无保密条件和措施的场所讨论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或敏感的政治问题;不得携带内部文件、资料、电话簿及涉密材料出境;不得携带反动、色情淫秽刊物、光盘及其他不雅物品入境。

第二十九条  出访人员不得涉足色情、淫秽场所,不得参与赌博活动,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和国家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个人或部门(单位)存在下列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处理:报批材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如实申报;不按批准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境执行公务;利用因公出访之名出境旅游;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等。

第八章  因公出国(境)过程监管

第三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团组须在出访前在校内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出国团组应在回国10内将经由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报送学校外事部门呈报学校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有副厅级以上领导出访的团组另须按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出国培训团组应于回10天内向学校外事部门提交培训实际执行情况和培训总结报告,由学校外事部门向上级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事后公开。回国后1个月内,出国团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示材料在本单位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出访结束一年内,整理出访相关成果及佐证材料,将经由团长签字的成果报告报送至学校外事部门。学校外事部门应按期汇总出访相关成果,将年度出访统计、出访报告和成果利用情况呈报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作为下一年度申报出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有详尽规定的内容,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如出访政策有更新,以最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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