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断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督办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学校政令畅通、落实有力,进一步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督办工作是指对学校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学校中心工作任务、学校重要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办理,推动学校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的主要工作开展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分级负责。督办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实行由分管党政办公室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校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体系,以及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抓总,各部门(单位)分工落实的工作体系。
(三)讲求实效。对需督办落实事项要及时立项,明确承办部门(单位)、任务要求和落实时限,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使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四)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有关落实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克服做表面文章、推诿敷衍等不良现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协助学校党委、行政总体履行督办职能,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落实督办日常工作。学校各部门(单位)是承办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督办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单位)开展督办工作;
(三)研究拟定督办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汇总通报督办工作进度,并及时反馈。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本部门(单位)承办的督办事项,安排1名OA信息员兼任督办工作,对本部门(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建立本部门(单位)的督办工作台账,并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承办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重要政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政治要件事项,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议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事业规划、重大改革任务、重要专项工作和年度工作要点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学校师生员工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当督办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上级来文的具体督办按照学校收文办理相关制度执行,其他督办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来文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部门(单位)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完成。
第八条 学校为督办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准许督办人员阅读有关文件,旁听有关会议等。
第四章 工作基本形式与程序
第九条 督办的基本形式包括定期督办、专项督办、综合督办等,以线上流转、书面调度等方式进行。
(一)定期督办主要针对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决事项、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及计划等重点工作事项。
(二)专项督办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大决策部署、某一方面重点工作任务、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落实情况等。
(三)综合督办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
第十条 督办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党政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的督办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督办事项进行分类,确定督办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其中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未确定办理时限的督办事项,党政办公室原则上须与承办部门(单位)商议办理时限,由分管承办部门(单位)校领导确定;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同时报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二)交办。督办事项立项后,党政办公室通过学校信息服务平台相应工作模块或OA系统督办工作模块录入登记督办工作事项,提交承办部门(单位)办理。特殊、紧急情况可先采用电话等口头形式交办,之后补录督办工作事项信息。
(三)承办。承办部门(单位)收到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党政办公室。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单位)的事项,指定其中一个为主办部门(单位),其余为协办部门(单位),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办理,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办事项的办理。主办部门(单位)和协办部门(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单位)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报请学校相关领导协调处理。
(四)催办。党政办公室主动加强与承办部门(单位)联系,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间尚未办结的事项,党政办公室要采用书面催办、电话催办、邮件催办、微信催办、当面催办、会议催办等方式适时加以催办,同时协助承办部门(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催办时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党政办公室要及时报告相关校领导,由校领导牵头协调督办。
(五)办结。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应在信息服务平台或OA系统及时填报办理情况并报送至党政办公室。对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单位)的事项,办理结果经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单位)上报。党政办公室对照交办要求,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办结意见,必要时报相关校领导认定办结。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单位)可提出延期办理或撤销督办事项的申请,并由学校相关领导进行批复。督办任务完成后,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审核意见反馈给承办部门(单位),并报学校其他领导阅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要求承办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或重办。
(六)归档。对办结事项审核完毕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凡列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承办部门(单位)对所承办的事项,已落实的,报结果;正在落实的,报进度;没有落实的,说明原因;对承办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对未按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以便落实。
(三)督办工作要做好台账管理。对立项督办的事项要逐级建立督办管理台账,逐件进行登记、分类、编号,载明事项来源、内容摘要、承办单位(若有,分主办、协办单位)、交办日期、反馈日期、反馈时限。对已办结的事项实施销号管理,从台账中销号。党政办公室督办人员应按要求编制记录督办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建立督办信息资料库,以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督办人员的纪律要求
(一)督办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办工作,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遵循督办工作规律,掌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二)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承办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落实督办事项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相关校领导。
第十三条 督办保密要求
(一)督办的事项涉及保密要求的,督办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督办事项的材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督办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其内容。
(三)不宜原件直接转办的事项,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可采取摘要报告的办法转办。
(四)上级的重大事项的办结材料,应专人送达,防止丢失泄密。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学校将完成督办事项的成效作为各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相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组织宣传统战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承办部门(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纪检室(审计工作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的工作效能,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实行督办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学校对督办事项反馈及时、执行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办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由党政办公室将情况和线索移交学校纪检室进行调查追责。
第十六条 凡是督办事项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部门(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前完成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督办事项完成不及时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二)对上级督办的事项办理不及时或未按要求完成,受到上级通报或点名批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2018〕382号)、《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2008〕3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