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域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省域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以下简称“省高建设”)项目高标准建设、高要求管理、高质量完成,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与专业群高水平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省域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粤教职函〔2021〕42号)要求,依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域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粤外艺职院教评〔2022〕455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建设方案》、《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任务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建设包括加强党的建设、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打造高水平专业群、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提升信息化水平、提升国际化水平共十项建设任务和学前教育、表演艺术、商务英语三个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高建设项目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过程考核。分级管理即项目根据任务性质与从属关系实施分级管理,分一、二、三、四级及以下任务;责任到人即建设任务逐级逐个落实到具体人员,各级各任务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过程考核即学校对各项目建设的过程进行督查、考核与验收。各级各任务责任人对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度、绩效目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设备采购等重大问题负责。
第四条 学校对省高建设项目在经费、人才和物质条件上给予全力支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设立保障组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省高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学校省高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执行副组长,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发展规划部、财务部、后勤部、职业与学前教育研究所及各相关专项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学校省高建设工作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经费分配及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二)组织领导建设项目的计划、实施、协调、监督、评价、考核和验收。
(三)组织研究和审定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材料及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 学校省域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具体负责省高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和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二)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及专项工作组的工作,对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和目标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指导、推动和考核,及时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负责省高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和项目建设档案管理。
(四)负责收集各项目建设的信息,及时提出需上报领导小组研究议定的重大事项,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五)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编制项目建设工作简报,负责项目建设的阶段性总结、汇报等材料的起草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迎接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根据建设任务,成立建设任务专项工作组:党建专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专项、技术技能创新服务专项、高水平专业群建设专项、高水平双师队伍建设专项、校企合作专项、社会服务专项、学校治理专项、信息化建设专项、国际化建设专项,以及学前教育专业群专项、表演艺术专业群专项、商务英语专业群专项共13个专项工作组。其中,学前教育、表演艺术、商务英语三个专业群专项工作组接受学校高水平专业群建设专项工作组的统筹与管理。各专项工作组由校领导带头,牵头部门(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由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具体任务执行人为组员。专项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本专项工作的建设方案及建设任务书。
(二)依据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制订建设任务分解书;对本专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并在实施过程进行内部协调、管理、督导、考核。
(三)负责全校性的本专项工作年度资金预决算、归口管理和资金使用。
(四)负责提出本专项工作任务的变更、调整申请。
(五)及时收集、整理本专项建设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并立卷归档。
(六)接受相关专家组对本专项工作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七)其他应当由本专项工作组负责的任务。
第八条 各专项工作以“分级管理”形式开展,一级任务由专项工作组组长负责,并根据任务性质与从属关系将一级任务逐级分解为二级、三级、四级及以下任务,同时指定各级各任务责任人。一级及以下任务责任人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一级任务负责人:
1.负责确保本专项任务的具体落实及按期保质保量达成绩效目标。
2.负责对本专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并对各级任务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指导,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协调、管理、督导。
3.负责统筹本专项工作中各级任务的项目入库、资金归口管理、资金的使用、阶段性检查、年度考核及验收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4.审核专项工作组提交的相关成果佐证资料。
5.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本专项工作的实施情况,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6.负责统筹本专项建设任务的绩效考核工作。
7.其他应当由一级任务负责人承担的职责。
(二)其他各级任务责任人:
1.在所属一级任务专项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2.按照上一级任务要求,制订并组织本级及所涵盖的下级建设项目的具体落实,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推进、管理、协调、督导,确保按期保质保量达成绩效目标。
3.定期向上一级任务责任人汇报本级任务的实施情况,提交项目建设成果的相关佐证资料,及时反馈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接受专项工作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4.其他应当由本级任务责任人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为保障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项目建设保障组:资金管理组、监督组、政策研究组。项目建设保障组受学校省高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并对其负责,组长分别由发展规划部、财务部、纪检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分别由相应协办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履行如下职责:
(一)资金管理组负责规划、统筹省高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各级财政资金的下达时间、方式和具体金额,各专项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批权限、使用流程等相关规定;在学校层面对省高建设项目资金进行过程化指导、管理与统计,确保各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规、按建设进度有效使用。
(二)监督组负责对省高建设工作过程进行纪律监督,对未能如期完成工作、质量未达标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问责追责,确保省高建设工作按任务书保质保量推进。
(三)政策研究组负责依据国家、省厅的相关政策文件,对省高建设具体工作给予政策解读与建议等指导;并根据建设工作的阶段性要求,牵头完成省高建设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等阶段的特色凝练及文字材料总结的研究和撰写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建设方案》《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下达建设任务,各建设项目专项工作组按要求全面实施,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绩效目标,并按学校要求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第十一条 省高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预期效益等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建设方案》《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任务书》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对原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局部调整、且不影响建设目标的,由各级各任务责任人承担部门向上一级任务责任人逐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变更情况论证报告,经专项工作组研究并签署意见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变更申请,根据内容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涉及建设目标、内容等重大变更的,由学校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执行月度汇报制度。原则上建设办每月组织一次例会,由各专项工作组汇报建设进度及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采用半年度和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的管理机制。各专项任务的半年度考核组织由该专项牵头部门(单位)负责,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执行情况、成果效益、进度滞后弥补措施等,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建设办。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是省教育厅对我校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质量和效益等进行的检查和验收,由建设办组织各专项工作组和建设保障组共同完成并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奖惩机制。项目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建设办的监控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对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效益显著的专项工作组负责人、各级各任务责任人和成果完成人,按照学校相关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将学校教职员工参与省高建设情况纳入职称评聘的基本条件,作为职称晋升和考核、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省高建设中未能按进度完成相应任务、相互推诿的专项工作组负责人和各级各任务责任人,由监督组开展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得力的,由学校追究其责任,同时追究该任务承担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更换各级各任务责任人。
第十五条 在学校省高建设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第四章 建设资金及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省高建设所需专项建设资金,通过财政、学校自筹和行业企业投入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十七条 省高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省域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及管理规定。资金管理组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不当问题。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保证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使用省高建设专项资金购置及建设的固定资产,均按学校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自觉接受检查、监督、考评与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