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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012-04-23 12:04  

附件3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德育导师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或德育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各班学生选举产生,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和工作效果合理配置,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同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生干部代表、非学生干部代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 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当地省级民政部门当期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高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当地省级民政部门当期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浮20%作为高限。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1)父母亲均下岗,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2)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3)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4)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300元/月的;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被当地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

(6)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且旁系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校就读,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无法保障的;

(4)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200元/月的;

(5)父母亲中有一方常年卧床或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6)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7)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被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

(8)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9)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特别困难学生

3.上述1、2规定的情形之外的困难学生归类为一般困难学生。

(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及收入、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类别时,需填写《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资格量化表》。《量化表》含本人自评、班级和系评定三部分。本人自评由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本人就一学年内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做出自评。班级评定由各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班级及宿舍同学,对该学生的自评情况进行量化评定,评定结果要反映学生本人的家庭和在校期间表现情况。

4.各系根据量化分值,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级(或班级)排序名单和困难档次。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认定工作组组织学生填写《量化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年级(或专业)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量化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宣传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名单和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每学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并报送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信息档案库,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二)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贷款信息采集工作,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教育和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六、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系和相关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院学生处、财务处要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学生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一)伪造困难证明骗取学院资助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责成其退回已获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更严肃的处理。

(二)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烟、酗酒,在校外居住且生活铺张浪费。

(四)每月生活费高于400元,且购置非学习所需的其它高档消费用品。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本人生活费用基本有所保障。

各系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其他

各系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心理辅导,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对那些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它原因而不主动提出申请的学生,各系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和“面子”等问题;对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资格。

各系认定工作组和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小组应当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表:《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资格量化表》

附表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资格量化表

学生所在系: 班级: 姓名: 学号: 联系电话:

评议项目

评议参考内容

学生

自评

班级认定小组

系认定工作组

备注

意见

评分

票数

意见

评分

个人和家庭情况

低保户(直接认定为低保家庭学生,+20分)、低保临界经济困难家庭(+15分)、特殊经济困难家庭(+10分)、家庭经济困难(+5分)、一般经济困难家庭(0分)

遭受非常严重自然灾害 (全倒户、绝收户、有家庭成员死亡或重伤,直接认定为低保类困难学生),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 (房屋部分倒塌、失收户、有家庭成员受伤+20分),遭受一般严重自然灾害 (房屋损坏、有家庭成员受轻伤+10分)(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且要注明受灾类别)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指生源地,+5分)

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有家庭成员因见义勇为而死亡的收入较差家庭子女(直接认定为低保类困难学生,+20分),收入较差的烈士子女(+15分),有家庭成员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收入较差家庭子女(重伤+20分、一般伤害+10分)。(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受伤害的要附上县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就诊发票)

自己或家人重大残疾且无劳动能力 (直接认定为低保类困难学生,+20分),自己或家人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 (+15分)。(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明)

家中有2人(包括2人)以上求学(+2分),家中有4人(包括4人)以上求学(+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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