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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2012-03-30 12:02  

附件1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都应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优奖励和学校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品德素质成绩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成绩,占该门课程成绩50%。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方面。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品德素质成绩×20%+学业成绩×60%+身心素质成绩×10%+能力素质成绩×10%。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一次,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上学期成绩+下学期成绩)/2。

第二章 品德素质测评

第七条 品德素质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20%。品德素质成绩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基本分满分为70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品德素质成绩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20%

第八条 品德素质基本分由班主任(德育导师)带领指导班级综合测评审议组,按照第九条内容初评,再由辅导员评定。

获得品德素质基本分(70分)的条件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

违法受到国家政法机关处罚的,基本分应在不满42分评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基本分应在不满56分评定。

第九条 品德素质基本分测评内容(每项17.5分):

(一)政治表现。主要考察学生的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是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等活动,以及服从组织安排、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

(二)遵纪守法。主要考察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和维护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的行为表现,以及是否敢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协助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勇于批评和制止不良行为。

(三)集体观念。主要考察学生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能否自觉地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是否关心集体、具有集体荣誉感;能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和热心助人。

(四)道德修养。主要考察学生能否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能否遵守并积极倡导社会公德;能否主动积极地参加校内外各种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能否为创建精神文明做贡献;能否见义勇为,严于律己;同时考察学生在公共场所是否能够遵守公共秩序,是否注意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

第十条 品德素质附加分满分为30分,包括若干项奖励分和处罚分,计算公式为:

×30

本人原始附加分

参评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其中原始附加分=奖励分—处罚分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见义勇为,维护国家集体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省级以上(含省级)、院级、系级表彰奖励者,每次分别加25分、20分、10分。确有见义勇为事件而未受表彰奖励者,经系调查确认,可视具体情况加5—15分。(不同事件可累计附加分)

2.非第(一)项原因,受省级以上(含省级)、学院、系相关表彰奖励者,每次分别加12分、6分、3分。(不同事件可累计附加分)

3.各级各类相关荣誉称号获得集体的成员,按省级以上(含省级)、院级、系级不同级别,每人分别加10分、6分、3分。同一集体在同一学期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4.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宿舍等参加学院组织的 “主题教育活动”、“主题党日活动”、“ 创建文明宿舍”等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8分、6分、4分,其他成员减半相应加分;系级竞赛获奖者按院级的50%加分;开展的活动经学院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评奖并获奖的按院级的2倍、3倍加分。

5.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经学院选拔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系级竞赛获奖者按院级的50%加分;未经学院选拔课余自行参加其他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奖者,可参照此条酌情加分。

6.热心公益事业、志愿服务、义务劳动、拾金不昧、乐于助人者(须有具体事迹材料),每次加3分,持续性助人行为的,加分不超过10分。

7.积极靠拢党组织,如递交入党申请书,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等,加5分。

8.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含学院、系、年级组织的主题教育集会、讲座、征文、演讲和其它各类活动等,班级主题班会和其它各类活动等),每次分别加6、3、2、1分。

9.义务献血者每次加5分,参加献血但因检血未通过而未能献血者每次加3分。

10.每学期上课全勤者加4分;每学期升旗仪式和早操(晨读晨练)两项全勤者加6分;每学期自修课全勤者加3分。

11.经学生处、系认定的其它加分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加分。

(二)处罚分评分细则

1.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扣减10分至全部品德素质分。

2.担任学生干部(含学生助理)不起干部作用,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行为,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者扣4分。

3.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升旗仪式、班会、讲座、公益劳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其它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4分;未能完成规定劳动任务者,每次扣2分。

4.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和后果每次扣3-5分;晚寝迟归者,每次扣1分;违规用电、夜不归宿、留宿外来人员、影响他人休息等违反住宿管理纪律的,每次扣3分;在院系组织的宿舍检查中,卫生内务评比评为差等(不及格)的,每次宿舍长扣2分,宿舍成员扣1分;有穿拖鞋背心、带食物进课堂或到图书馆、课室大楼等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吸烟,在教室寝室乱丢乱刻乱画等不文明行为的,每次扣2分;染发、烫发、男生留长头发者扣1分。

5.凡违反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包括学院和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5分、10分、15分、20分、25分。

6.受学院党团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留党(团)察看、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每次分别扣5分、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7.在学生资助、综合测评、评优评奖、恶意欠费、作业抄袭等各种行为中缺乏诚信,每次扣5分。

8.旷课每节扣4分,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

9.旷操(晨读晨练)每次扣3分;迟到、早退或不认真做操(晨读晨练)者,每次扣1分。

10.属同一次错误受几方面处分的,只扣最高一方面的分。

11.经学生处、系认定的其它扣分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扣分。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60%,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60%。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计算公式为:

∑(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该科课程的周学时)

学业成绩= ×60%

∑(每科课程的周学时)

(一)学业成绩。计算以学期末教务处或各系提供的成绩为依据,各科期末总评原始成绩的计算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本条中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体育课和心理健康教育课成绩不列入该项,列入身心素质方面)。

(三)采用等级记分制的科目,按以下标准换算成百分制:

1.五级记分制:90、80、70、60、50

2.四级记分制:85、75、65、50

3.三级记分制:85、60、50

(四)留级生经批准免修的规定课程测评时其期末总评成绩按原成绩计算。因病经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同学其体育成绩按60分计算。

(五)各科成绩以学期原始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成绩。

(六)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0分计。特殊原因经批准缓考者,该课程不计入综合测评。

(七)课程周学时数按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身心素质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10%。身心素质成绩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基本分满分为80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身心素质成绩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10%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基本分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开设体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年级的计算公式为:

∑(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该科课程的周学时)

×80%

∑(每科课程的周学时)

(二)没开设体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的年级,由班主任(德育导师)带领指导班级综合测评审议组,按照第十五条内容初评,再由辅导员评定。

第十五条 身心素质基本分测评内容(每项16分):

(一)身心健康意识;

(二)课外锻炼和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表现;

(三)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等精神状态;

(四)宿舍内务、人际关系等生活习惯;

(五)大学学习与生活适应总体情况及其表现出来的人生态度。

第十六条 身心素质附加分满分为20分,包括若干项奖励分和处罚分,计算公式为:

×20

本人原始附加分

参评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其中原始附加分=奖励分—处罚分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通过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加10分;

2.参加省级体育比赛,每项加5分;参加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每次分别加3.0、1.5、1.0分;;

3.参加省级文艺比赛,每项加5分;参加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文艺比赛和文艺活动,每次分别加3.0、1.5、1.0分;

4.参加省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每项加5分;参加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每次分别加3.0、1.5、1.0分;

5.有良好的课外体育锻炼习惯(每周不少于3次),加4分;

6.有良好的作息习惯,加4分;

7.宿舍人际关系和谐,友爱互助,每位成员加3分;

8.宿舍卫生内务一贯保持良好,每位成员加3分;

9.被评为院系文体(包括军训)积极分子的,每次加5分;

10.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紧张的学习,无病假,加5分;

11、经学生处、系认定的其它加分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处罚分评分细则

1.未经请假不参加体质健康达标测试的,扣10分;

2.未经请假不参加院、系、年级(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文艺活动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每次分别扣3.0、1.5、1.0分;

3.有条件有能力参加而不服从安排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比赛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竞赛的,参照上述2的规定执行;

4.个人内务卫生脏乱差者扣5分;

5.宿舍卫生内务一贯较差的,每位成员扣3分;

6.宿舍人际关系紧张,气氛冷漠,每位成员扣3分;

7..作息作风散漫,扣3分;

8.经学生处、系认定的其它扣分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七条 能力素质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10%。

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相关成绩、荣誉和奖励作为评价的指标,满分100分。

能力素质成绩计算公式为:

×100×10%

本人能力素质原始得分

参评班级最高能力素质原始得分

第十八条 能力素质测评内容:

(一)创新创造能力

1.科技奖,在公开报刊(官方网站)发表文章或科技(专业学术)成果:国家级14分,省级10分,市级8分,院级5分,系级2分;通讯稿每篇0.5分(每学期累加最多不超过5分)(同一作品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2.竞赛奖,参加院级以上科技(专业学术)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国家级14分,省级10分,市级8分,院级6 分。

(二)组织管理能力

担任学院、系和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满一学期的按考核等级折半加分,不满一学期的原则上不加分),经主管部门考核达到称职、良好、优秀者,可予加分。身兼数职的干部只取最高一项计分。各级学生干部加分标准如下:

1.院团委秘书长、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9分、12分、15分。

2.院团委各部部长、学生会各部部长、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校报主编、副主编、学生通讯社社长、副社长、系分团委副书记、秘书长、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8分、11分、14分。

3.系分团委各部部长、系学生会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加6分、10分、13分。

4.院团委学生会部门干事、助理班主任、社团联合会各部门部长、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部门部长、服务队队长及系级分会会长、社团负责人、系学生会生活部、自律部、体育部组员加5分、8分、11分。

5.各班团支书加5分、6分、8分。

6.青年志愿者协会干事、系级分会各部门部长加4分、7分、10分,系级分会干事加3分、6分、9分。

7.社团各部门部长加5分、6分、8分;系分团委部门干事、系学生会部门干事加4分、5分、7分;社团干事加2、3、4。

8.各班团支部委员、各班委员加3分、4分、6分。

9.校报编辑、记者、通讯社干事加6分、8分、10分。

10.学生处工作助理小组组长加4分、5分、7分;学生处工作助理组员加3分、4分、6分。

11.系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工作助理加5分、6分、8分。

12.宿舍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加8分、11分、14分,各部部长、副部长加6分、10分、13分,楼长加6分、9分、12分,层长、宿舍长加4分、7分、10分。

13.院级学生工作信息员加8分、11分、14分,系级的加6分、10分、13分。

14.义务馆员管理中心部长、副部长、学生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加6分、8分、10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组长加4分、5分、7分,图书馆义务馆员、图工委委员加3分、4分、6分。

15.国旗队、礼仪队队员各加6分、8分、10分,队长各加7分、9分、11分。

(三)文艺体育等特长

1.参加系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活动和其它校园文化活动(如学院运动会、文化艺术节、“525”心理健康教育节、社联文化节、元旦文艺汇演等,思想政治教育类除外)获奖励或表彰者,其中国家级13分,省级11分,市级9分,校级7分,系级3分。一次活动中获多项奖励时,荣誉取最高级, 此小项累计不超过20分。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健将级加15分,一级加12分,二级加10分,三级加8分。

(四)职业技能

本项技能包括英语(六级、四级、AB级)、计算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省二级、省一级)、普通话(一甲、一乙、二甲、二乙)、裁判员、职业核心能力以及各专业所有职业技能方面的证书。分四个等级对应12分、10分、8分、6分,证书只有三个等级从最低级向上对应相应分值,证书等级超过四个等级的从最高级向下对应相应分值。不分等级的计9分。不同项目可累计计分。

(五)社会实践能力

1.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先进团队成员),国家级加13分,省级11分,市级9分,院级7分,系级5分;获社会实践单项表彰的,加分按上述等级标准减2分实施。

2.参加社会实践(含与专业相关的课余兼职)提交证明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实践时间在7天以内,一次加3分,实践时间在8—14天,一次加5分,实践时间在15天以上的,一次加9分,累计不超过9分。

(六)经学院、系认可的其它记分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综合测评程序

第十九条综合测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应首先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方案》,使学生全面了解综合测评的各项规定。

(二)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将系、有关处(科)汇集的学业成绩、考勤、奖惩记录材料,以及学生的附加分、附扣分的情况,向全体学生公布,接受查询。

(三)每位学生必须按综合测评的四大项内容写出一学期的书面总结,并在班会上作汇报。

(四)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审议组。班级学生人数不满30人的,审议组成员由3名班团干部和5名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学生人数30人以上的,审议组成员由4名班团干部和6名学生代表组成。

审议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学生总结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班级评定;逐一核对每位同学的学业成绩,核准基本分、附加分;算出每位同学的综合测评成绩,初步排定名次,填写《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排名总表》。

(五)各系(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各班主任、班长、团支书组成的学生综合测评审核组(辅导员任组长),负责全面审核各班综合测评结果。

(六)审核组审核各班综合测评结果后,经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向全体学生公示第一榜综合测评成绩三天。如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在三天内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申诉,由班级综合测评审议组和系学生综合测评审核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综合测评成绩第二榜。

(七)各班的测评材料及结果,报系进行审核。

(八)各系学生测评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本测评方案自公布之日起,从2012级开始执行,以前各年级执行《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粤外艺职院学〔2009〕62号)。

第二十一条本测评方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依据实施时间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粤外艺职院学〔2009〕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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