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图书馆藏书管理工作指引》(粤教密〔2021〕114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图书馆藏书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藏书管理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为基本导向,通过引进和使用优质图书资源,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质量提升。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藏书包括学校图书馆所藏纸质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
第四条 学校成立藏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学校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宣传统战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科学技术部、图书馆以及图书馆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后勤部资产管理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对学校图书采购、受赠、上架、流转、封存、下架等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编制学校藏书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成立藏书管理专家委员会,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团组织负责人、图书馆负责人任副主任,图书馆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具有正高职称)任委员,负责藏书定期审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 图书馆藏书采购工作要求:
(一)完善学校藏书采购信息化管理,规范书刊、数据库等采购和流入渠道。
(二)及时办理纸质图书登记手续,新增图书要及时编目、入库、上架,确保整齐有序。图书馆文献采集中心负责建好图书采访编目登记账,图书馆读者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图书流通阅览登记账,图书馆信息资源中心负责完善数据库动态管理机制。
(三)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属于广东省政府采购平台的数据库可以直接采购。
第七条 图书馆藏书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一)完善学校藏书流通信息化管理,借阅图书实行实名制,确保全程可追溯。
(二)图书馆工作人员要认真办理图书借阅登记手续,未办理借书手续的图书禁止读者拿出图书馆。
(三)办理离职手续的教职工和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必须归还个人账户上所有图书后,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中职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方可允许其离校。
(四)特殊领域研究所需藏书,经学校藏书管理专家委员会审批同意,可以在受控条件下,在特定地点供特定对象使用。
(五)图书馆读者服务中心实行图书馆藏书定期卫生清扫制度,严格执行防霉、防蛀、防尘、防火、防水、防鼠咬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图书馆藏书剔旧工作要求:
(一)图书馆实行藏书定期剔旧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剔旧工作,剔旧工作由图书馆读者服务中心负责。
(二)剔旧藏书的具体范围:内容陈旧过时的书刊;长期以来无人问津或很少有人借阅,流通率极低的书刊;复本过多造成积压的书刊;内容重复的书刊;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或通知,内容不健康应停止流通的书刊;经过长期借阅周转,残破不全无法修复的书刊。
(三)剔旧图书放置于各校区旧书库,不再上架流通。
(四)剔旧图书如需在图书馆固定资产表中予以注销,须造好清册,征求藏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剔旧图书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图书馆留底,一份报后勤部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九条 图书馆藏书清查工作要求:
(一)图书馆文献采集中心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图书引进黑名单制度。
(二)藏书管理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新增藏书集中清查工作,由图书馆读者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落实。清查发现问题的,要建档立册,并及时采取下架、封存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学校划设藏书清查专项经费,保障藏书集中清查、封存、收缴工作开展。
(四)图书馆设置专门场所妥善保管封存下架的藏书,对于需要收缴、销毁的藏书,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第十条 图书馆接收捐赠图书工作要求:
(一)学校引进境外图书应当严格遵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接受境外机构、个人赠书的,必须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部门审核。受赠图书不得用于复制、销售或其他经营性活动。
(二)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可以直接接受捐赠。
(三)图书馆文献采集中心接收的捐赠图书,在录入图书馆藏书系统时须注明捐赠人姓名。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