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学校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学校并受相关法律保护,读者损坏或遗失文献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图书管理,确保图书资料的正常流通和保存完整,参照《中国国家图书馆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护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读者对书刊应予爱护,不得批点、涂改、折角、描绘、撕页、污损及损坏条形码、书标等。
第三条 读者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书刊完好程度,发现画线、批注、涂画、圈点、撕割、残缺等污损情况,立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并由工作人员加盖识别标记或暂停借出。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由借阅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 凡污损书刊按其不同程度分别处理:
(一)读者对书刊有批点、画线、涂改、折页、污损、变形等情况,如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每一页罚款0.5元或按书价1/3赔偿处理,原书刊价不能查明的,由本馆估价,书刊价不到10元的,按10元计(下同)。
(二)受损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按第三条规定购买原书赔偿或赔偿现金。赔偿原书后,被损坏的书刊资料,经本馆注销后,可归赔偿人所有。
(三)损坏一本书刊的条形码赔款5元。
(四)损坏一本书刊的书标赔款2元。
(五)损坏工具书、库藏本、外文原版书、每页赔款2元。
(六)文献损坏的赔偿手续由各书库工作人员按章处理。如有异议,可向读者服务部主任提出,由主任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决。
第五条 凡遗失书刊,应购买原书相同的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影印本、复制本无效),并交加工费5元。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损。不能赔偿原书时,按下列规定赔偿现金:
(一)遗失单卷本图书,如本馆收藏4册以上的,按原书价2倍赔偿;收藏3册的按原书价3倍赔偿;收藏2册的按原书价4倍赔偿;收藏1册的按原书价5倍赔偿;遗失国外出版的外文原版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遗失外文影印本书按原书价2倍赔偿。
(二)遗失多卷本图书按全套书原书价1-3倍赔偿(馆藏3套以上按全套书1倍、馆藏2套以上按全套书2倍、馆藏1套以上按全套书3倍赔偿),如多卷本分卷图书标有价格,可参照单卷本赔偿办法赔偿。
(三)赔偿遗失书刊手续由读者服务部主任按章处理。
第六条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对有意损坏(如撕页、拆抽、偷换书心、开天窗、割图页等)、盗窃书刊或谎报遗失不还书者,除追回原书外,按原书定价5倍赔偿,并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图书馆相关功能使用权限,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应主动申请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逾期不赔者,停止其借书权限至赔偿时为止。故意拖延回避责任者,报送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图书馆所收罚款与赔书款,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购书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图书馆关于遗失、污损书刊的赔偿办法》(粤外艺职院〔2007〕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