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管理与使用,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利益,提高服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和维护。凡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由学校保卫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作为校园卡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设备维护管理与技术支持。学校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的办理、发放、充值、销户及校园卡系统结算等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
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临时卡二种。正式卡具有校内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琴房管理、注册等功能,在校学生与在编、在册教工办理正式卡;临时卡只作为临时消费使用,校内其他人员、临时培训人员、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人员可办理临时卡,临时卡有效时限为半年,到期可根据业务需求持身份证到校园卡务中心续卡半年。
第五条 新教工办理正式卡凭人事处相关证明到财务处校园卡务中心办理;新生正式卡由学校统一组织制作发放。
第六条 办理临时卡需填写办理校园卡申请表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再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自助转账和现金方式为校园卡充值。学校鼓励持卡人采用自助设备(圈存机)或一卡通掌上校园进行充值。
第八条 办理校园卡原则为一人一卡,实名制,且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九条 如校园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通过自助方式办理挂失手续或到各校区校园卡中心办理。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校园卡挂失后,持卡人可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校园卡。
第十条 校园卡中的金额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用户应当根据需求合理安排校园卡电子钱包。校园卡到期时本人可持有效证件进行销户。
第十一条 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校园卡应用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为终止时间,并予以销户。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校园卡应用系统的功能以人事部门确定终止时间为准,并予以销户。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校内有关部门要求,在事前知会的情况下,可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园卡电子钱包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十三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的,应及时移交学校校园卡务中心。
第三章 校园卡的收费和结算
第十四条 办理校园卡需收取工本费15元/张。新生入学的首张正式卡由学校免费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财务处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财务处审核商户结算性质后,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十六条 商户接入校园卡系统需与财务处签订接入管理协议,按一定比例缴纳接入费,资金纳入校园卡管理专户,用于校园卡系统的日常运行和设备更新。
第十七条 使用校园卡系统的商户须开立结算账户。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