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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财〔2024〕456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和国家以及财政部门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后勤教辅部门。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校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作为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专业化管理,促进学校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部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应按有关制度规定,接受财务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及会计资料。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类型包括部门预算和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支必须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学校各项收支项目的标准和范围,以及票据等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四条  财务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部门预算由财务部按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编制要求二上二下程序进行统筹安排集中编制,并经学校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按时上报。

第十七条  学校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后执行,并成为编制综合财务预算的主要依据。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编制采用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向财务部报送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

第十九条  财务部根据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建议方案制订

学校预算草案经学校预算委员会审议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党委会批准,由校长签发下达预算年度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学校年度综合预算方案一经批准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按照审批权限报学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按规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的,由财务部负责或协助办理预算调整的报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并形成财务决算报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之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财务决算报告经批复后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报告,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辟新财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三十条  财务部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

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

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支出中的财政资金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和学校预算项目库制度规定,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第三十五条  项目支出中的校内专项经费是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为维持和发展学各项事业所必须开支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校内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执行学校预算项目库制度,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各类专项项目进行论证和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执行学校的规定;学校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由财务部统一结转,按照规定分类安排。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的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资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五十条  财务部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五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六十条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六十三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

第六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可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七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七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九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报告和分析

第八十条  财务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三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八十四条  财务分析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八十五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八十六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八十七条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八十八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九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九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九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粤外艺职院财〔20077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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