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的需要,规范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合理利用学校房产资源,切实有效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应急处置保障人员、新进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周转住房指产权归学校所有、以及其他属于学校但暂未明晰产权的住房。可供教职工短期周转租住的公有周转住房,具有过渡性、周转性性质。
第三条 公有周转住房管理的指导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为教职工安居乐业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区,教职工原则上在常驻工作校区申请租住公有周转住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公有周转住房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管理学校公有周转住房。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后勤部、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工会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后勤部为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权责包括:
(一)拟定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管理相关制度;
(二)审核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租金标准;
(三)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租住协议的拟定、签订、管理和归档等工作;
(四)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的调配、欠租追缴、维修;
(五)不定期开展公有周转住房租住情况核查工作,接受关于公有周转住房租住的投诉和举报;
(六)对违规租住公有周转住房的个人和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落实相应的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保卫部、工会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为公有周转住房管理的协调配合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党政办公室协助处理公有周转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和确认申请公有周转住房的教职工基本信息及身份,并对住房改革补贴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三)财务部负责收取公有周转住房保证金、租金和水电费。
(四)保卫部负责协助开展公有周转住房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和违规用房清理工作,协助开展公有周转住房租住情况专项核查工作。
(五)工会参与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的制订,宣传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管理规定,代表教职工实施对公有周转住房分配的监督,保证公平、公开、公正,接受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承租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协助开展公有周转住房租住管理工作,包括审核公有周转住房申请、教育督促承租人合规租住公有周转住房、催收催缴相关费用及落实相关责任追究措施等。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出租、租住、强占学校公有周转住房。学校办公、教学、实习实训场所等房屋不得安排任何人员居住。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租住标准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有周转住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不含增城区、南沙区、花都区和从化区)无住房;
2.新入职未满三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不含增城区、南沙区、花都区和从化区)无住房,租住公有周转住房后按学校规定享受住房改革补贴;
3.外籍教师、辅导员(含专职心理老师,下同)、应急处置保障人员(包括网络管理、水电保障、医疗服务、安全保卫、司机、场馆活动保障等长期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负责应急处置保障工作的人员)、合同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不含增城区、南沙区、花都区和从化区)无住房;
4.因工作需要常驻且留宿花都校区人员;
5.因辅导员值班、承担应急处置保障等工作需要,可以部门(单位)名义申请学校公有周转住房。部门(单位)申请的公有周转住房仅供本部门职工值班使用,用于轮流值班的,不收取租金和水电费,用于固定租住的,按应急处置保障人员的标准收取租金和水电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租住公有周转住房:
1.本人或配偶在广州市享受了福利性分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2.本人或配偶在广州市(南沙、增城、花都、从化四区除外)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十条 配置标准
(一)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籍教师的租用住房标准为一套房;
(二)因工作需要,学校要求住校的已婚的辅导员及应急保障工作人员可安排一房一厅或单间;
(三)其他经批准的住房原则上应为单间或集体宿舍的一个床位。
第十一条 租住期限
(一)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的租住期限按人力资源部《新进人员来校会知》上的日期起计,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外教租住期限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实施。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辅导员、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人员不设租住期限,租住协议一年一签。如不再担任辅导员、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人员,租住期限按来校入职时间起计不超过3年。
(四)花都校区常驻人员租住期限以工作需要常驻期限为准。
(五)租住期满一般不再续租。学校房源条件允许时,特殊情况经过工作小组批准的可续租,续租累计不超过6年。续租申请实行一年一审一批,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学校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租金。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在3年租住期限内按照公房住宅成本租金标准收取,未装修的临建房下调20%收取。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辅导员、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人员、花都校区常驻人员的公有周转住房的租金按照公房住宅公产类租金标准收取。
(三)辅导员、应急处置保障轮流值班房由相关部门安排居住和日常管理,学校不收取租金和水电费。
(四)个人经批准租住公有周转住房的,须缴纳住房保证金,标准为套房1500元,其他房间800元;以部门名义申请学校公有周转住房免收保证金。
(五)经批准续租公有周转住房的,续租3年内租金在原始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0%,续租3年后(即续租的第4年起)租金按市场价收取,若市场价低于续租3年内的租金时,按续租3年内租金收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登录“数字广外艺”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后勤部审核后,报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其他有特殊情况需申请住房的人员经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租住。
(二)相关部门需要申请辅导员、应急处置保障值班房的,可登录“数字广外艺”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值班房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后勤部审核后,报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入住流程
审批通过后,后勤部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顺序安排住房,并与租住人签订《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租住协议》(附件3);租住人交纳住房保证金后,凭收据办理入住手续。等待安排房源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有变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废。
第十五条 缴费管理
(一)租住人签订协议后,到财务部交纳住房保证金。
(二)财务部根据后勤部提供的公有周转住房租金统计情况,从租住教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租住半个月内的租金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的租金按1个月计收。当月工资不足无法扣款的,由租住人于当月最后一天前自行到财务部交纳,如不按期交纳,学校有权收回公有周转住房。
校内外公有周转住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租住人按校区或者所在属地的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 租住管理
(一)公有周转住房租住期内,租住人及其配偶(如已婚)须于每满一年时向后勤部提交一次“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
(二)租住人在签订公有周转住房租住协议前需对学校安排的公有周转住房进行资产确认和全面检查,入住后属个人租住面积范围内的装修、维修费用由租住人承担。租住人不得改变公有周转住房建筑结构,不得私自扩建所租住的住房或进行改变固定功能的装修,不得拆除和破坏房屋任何部位及设施的装修附着物。
(三)公有周转住房内如有学校配置的家具、电器等固定资产,租住人应承担保管、维修责任及产生的费用。
(四)租住人需服从学校安排,租住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住房。因个人原因确有需要调整住房的,需再次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申请表》(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并重新签订住房协议。
(五)租住公有周转住房期间,不得在房间圈养动物。
第十七条 续租和退房手续
(一)续租申请由租住者本人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提出,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续租申请表》(附件4),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后勤部审核后提交工作小组审议,同意后方可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租住人应当于租期届满后办理好退房手续,并腾退公有周转住房。
(二)办理退房手续时,原租住人须结清该房屋的水电费、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等,做好房间清洁、垃圾清运,并登录“数字广外艺”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退房登记表》(附件5)。经验收合格后,收回钥匙、全额退还住房保证金(不计利息)。自申请退房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能通过房屋验收的,学校将不再退还住房保证金。房内私人物品经书面催促逾期不收走的,学校有权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因发展需要,有权收回公有周转住房。学校无公有周转住房房源时,教职工自行解决住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论租住期是否到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有周转住房退房手续:
(一)在租住期间内本人或配偶新购买广州市(不含增城区、南沙区、花都区和从化区)住房,且所购房屋已经交付满6个月;
(二)租住人调离学校、自动离职、辞职、被辞退或被开除;
(三)租住人被解聘或辞聘,或劳动合同期满(含退休)后不再续聘;
(四)租住人配偶单位已安排住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章、违约用房,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公有周转住房:
(一)不按时交纳水电费、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
(二)擅自占用房间,不服从学校调配或私自调换住房;
(三)不按规定期限退还住房;
(四)非租住人本人居住,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
(五)在公有周转住房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违法活动;
(六)无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空置住房;
(七)擅自改造及破坏房屋结构,户外乱搭盖,楼道、室外放置煤气罐、厨具和乱堆杂物,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乱接电源、乱拉电线等;
(八)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它公共财物并拒不赔偿;
(九)有其他违反租住协议或者学校认定需要退房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有责任协助后勤部做好退房工作。属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应退房情况的,学校将发放书面退房通知,并抄送租住人所在部门(单位),租住人应当于书面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腾退公有周转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一个月不退按协议中约定房屋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两个月不退按协议中约定房屋租金的3倍收取,以此类推,按月递增。由财务部在租住人工资收入中扣除,直至搬出为止,且不予退还住房保证金。同时视其情节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给与相应处分,学校也可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校区公有周转住房一体化管理,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后〔2021〕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申请表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值班房申请表
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租住协议
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续租申请表
5.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有周转住房退房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