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膳食管理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民主化管理,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加强食堂卫生安全工作和师生用膳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等精神,依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膳食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后勤化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后勤部组成学校膳食监管网络,配合后勤部完成学校膳食监管工作任务。
第三条 后勤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在职教职员工、在校就学学生中选聘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膳食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1名):由后勤部部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1名):由后勤部分管食堂工作副部长担任
教职工代表(5名):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团委分管相关工作副部长(副书记)、工会、后勤部工作人员
学生委员(4名):由校团委(学生会)学生代表4人组成。
膳食管理委员会挂靠在后勤部,负责膳食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监督小组
膳食管理委员会在各校区各设1个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校区教职工代表(3名)和校区学生代表(4名)组成。
监督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各校区后勤服务中心安排落实。
(三)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届11人,各校区监督小组每届7人,任期为1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连续聘任,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五条 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二)支持学校后勤改革建设,热心学校膳食工作;
(三)沟通能力较强,身体健康;
(四)乐意并能胜任学校安排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就日常饮食服务的相关事宜向后勤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召开膳食管理委员会例会,收集和反映教师和学生对食堂和小卖部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三)参与食堂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食堂采购食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情况,配合后勤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四)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每个学期进行膳食情况的问卷调查,举办师生和后勤餐饮工作人员的座谈、交流会等。
(五)抓好食堂的饮食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用气用电安全,严防食物中毒和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对违反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有权按相关制度向后勤部及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要求。
第七条 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了解师生对餐饮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食堂的常规检查或者抽查,加强食堂卫生安全工作和师生用膳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按时参加例会,定期向学校膳委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膳食管理委员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的权利
1.享有膳食管理委员会的提案、发言和表决权,能通过符合膳食管理委员会办法规定的民主程序投票决定本委员会的重大事务;
2.对膳食管理委员会或各相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意见、问询、建议,实行监督;
3.经后勤部同意,单独或分组对餐饮服务工作行使检查、质询;
4.委员有因故申请退出的权利。
(二)委员的义务
1.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膳食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任务,热心为师生员工服务,积极参加活动,对食堂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2.参与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学习管理知识,及时收集和反馈广大师生关于餐饮服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每周定期参加检查,对食堂餐饮服务进行监督,遵循检查纪律,为膳食管理委员会提供合理化建议,跟进餐饮服务部门解决相关问题;
3.参加膳食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参加例会和培训;每学期末,膳食管理委员会要据实负责地向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任期届满按程序做好交接工作;
4.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和定期接受考核。
第九条 聘任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一)经单位推荐或师生自愿报名,后勤部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委员的初步人选。
(二)后勤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后勤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聘任方案,报学校审定后聘任。
(三)向全校师生公布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并通知其所在部门(单位)。
(四)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届9人,各校区监督小组每届5人,任期为1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可连续聘任,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十条 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后勤部设立专项经费,负责安排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侵犯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由学校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二条 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滥用职权、出现违纪的由学校后勤部予以解聘,出现严重违纪的由后勤部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本人向膳食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后勤部研究决定,报学校审定后解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