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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财〔2022〕18号)

发布日期:2022-02-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财〔202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差旅费支出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执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粤财行〔2018137号)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5个区域(以下简称五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有必要选择利用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后勤部审核,经分管后勤校领导批准,按规定由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或者因工作任务需要,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详见第六章)

第四条 学校不提倡私家车公务出行,私家车公务出行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由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事前审批;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出差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事前审批,同时执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21158号)关于“外出请示报批管理”的规定;副职校领导出差按业务归口报校长或党委书记事前审批;校长、党委书记出差事前交叉审批。

第八条 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由学校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出差或参会等请示。公务事项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报账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学校未达到乘机标准的人员,如因公务出差且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前提出申请,由部门单位经费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上人员(学校处级和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符合软席列车标准的,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每次1份/程)等以及乘坐轮船、火车(含高铁/动车)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每人每次1份/程),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1.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 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2.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54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1)。

第十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省财政厅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依据办理,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 住宿费报销票据必须是合法票据,否则财务人员不予受理。住宿费发票原则上应在单位名称后加注出差人姓名,报销时写清楚住宿的起止日期、单价、金额等内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务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务出差期间发生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80元。

 

 

第五章 与会、培训、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 教职工到广州市“五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住宿费、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差旅费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报销。

教职工按学校要求参加会议或培训,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食宿自理的,住宿费按照第三章住宿费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每天75元的限额实报实销。

第十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包括中层干部在外单位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报到和返程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根据上述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外工作期间或跟班学习、见习期间,只计发伙食补助费80元/天,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补贴,也不报销住宿费。

教师带学生到外地实习,带队教师的补助按具体实习时间发放伙食补助费80元/天,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或补贴等教师带班实习时间的考勤,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核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教职工被省直机关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开展专项工作,报到或返程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照前款差旅费第三、四章规定报销。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期间,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学校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补贴。

二十一 出国(境)费用报销按以下文件制度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外事办《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学校不再另行制定有关出国费用的规定。

(二)因公短期培训执行财政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具体标准按上述第(一)条所列标准执行。

(三)中长期出国培训执行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

 

第六章 定额包干公务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公务交通费,是指从学校所在地到目的地之间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包含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以适度补偿为原则,通过综合参照公共交通市场价格确定,实行按人次发放,具体按《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附件2)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高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

第二十五条 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选择定额包干方式的,须事先申请,并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后勤部审核,经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出差完成后,凭批准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定额包干公务交通费从现有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支出,按原渠道解决,在“差旅费”科目中核算,不得额外申请追加经费。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务用车(含本单位、外单位公务用车和租赁车辆)保障出行的,或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不属于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公务出行采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凡凭票据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的(含报销部分路段交通费),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在省域范围外从事公务出差的,不实行往返公务交通费包干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十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三十一 学校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发生的可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部门、单位经费负责人批准(经费负责人出差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教职工调动或搬迁差旅费,按照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财〔2016446号)作废。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如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附件1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4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5

重庆市

800

47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29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3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4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件2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序号

目的地

补助标准(/人·次)

1

广州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

50

2

佛山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

50

3

东莞市

100

4

清远市

110

5

肇庆市

140

6

中山市

150

7

江门市

150

8

云浮市

190

9

珠海市

200

10

深圳市

210

11

惠州市

210

12

河源市

260

13

韶关巿

270

14

阳江市

300

15

汕尾巿

330

16

茂名市

410

17

褐阳市

440

18

潮州巿

450

19

汕头巿

450

20

梅州市

480

21

湛江市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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