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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后〔2021〕354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资〔201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学校下属各学院和部门及师生员工,在教学、科研、产业及对外活动中,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形成、使用和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特许经营权、校名校誉、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或合同所获得的相关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学校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归口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负责审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议学校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资源的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等。

第七条 后勤部作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学校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负责审核办理学校无形资产的新增、调剂和处置工作,建立学校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四)负责组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组织拟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会计财务管理,并参与学校无形资产投资决策。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划分:

(一)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校名校誉、商标权;

(二)组织宣传统战部归口管理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

(三)教务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招生特许经营权、校外培训基地(站点);

(四)科学技术部、职业与学前教育研究所归口管理专利权、著作权(版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

(五)后勤部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

(六)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归口管理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网络信息资源和各类信息系统产权;

(七)广东省外艺职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归口管理其所属单位相关特许经营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八)上述未尽的其他职能部门及机构负责所属职能范围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相应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协同后勤部组织鉴定;

(三)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备查账;

(四)负责开展学校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新增、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负责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三章 无形资产界定、内容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五)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六)特许经营权:学校所属单位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校名校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其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计价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价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无相关凭据,且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其计价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无相关凭据,且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八)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是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新增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新增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六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取得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相关成果保护及权利归属明确后,凭相关书面材料,完成无形资产的明细登记、汇总,及时到后勤部进行无形资产登记。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使用的一般程序是申报、审批、评估、签约。

(一)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二)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后勤部登记,由后勤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由后勤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后勤部、财务部、审计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必要时由归口管理部门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其签订使用协议,并报后勤部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退还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批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学校及时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通过仲裁解决。

第二十一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对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七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八条 处置无形资产的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后勤部组织技术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

(三)后勤部将处置申请上报学校相关决策机构决定处理意见;

(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 根据多方分析论证,认为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无形资产,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三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八章 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设台账,归口管理部门设明细账,财务部设分类账和总账,后勤部建立备查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后勤部应通知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办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后勤部统筹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具体监管。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未履行职责,不如实登记上报,不按规定权限使用学校无形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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