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普及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使广大师生掌握防控传染病的方法,提高师生的自我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坚持把学生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学生流行病、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引导、教育全校师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
第三条 学校明确学生健康教育工作的相关责任。
教务处负责将健康教育课程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医务室承担具体的健康教育课。医务室可组织或协调邀请校外专家面向师生开设专题讲座。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必需保质保量,上足课时,了解流行病、传染病的有关知识,增强防患知识。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要按照职能分工,在学校医务室的指导下,充分利用黑板报、讲座、广播、主题班会活动,升旗仪式,卫生节日等各种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卫生防病知识和防护技术。
第四条 学校医务室根据季节的变化和相关情况组织对学生进行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高校人群集中、最容易暴发传染病和流行病的特点,高度关注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时掌握当地流行的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传染性疾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 学生处、体育部要组织各二级学院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引导教职工和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营养,提高抵御疾病能力。
第七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要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不共用生活用品。保持集体宿舍和教室通风透气,定期消毒。配合学校医务室每学年对学生有组织地进行体格检查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