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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22〕245号)

发布日期:2022-07-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服务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后勤〔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宿舍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等各类建筑物。

学生宿舍管理是指学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维护;入住在学生宿舍的学生的教育、指导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校区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规范、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学生社区。通过将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宿舍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实行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学生住宿管理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实施,二级学院(部)具体落实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后勤部、保卫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分别提供后勤、安全、网络技术等服务保障。

二级学院(部)成立由学生组成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开展学生宿舍晚寝检查、内务卫生评比、文明宿舍创建等工作,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协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入(退)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安排坚持男女生分开居住,按学院、年级、班级相对集中安排住宿。

第七条  学生宿舍及床位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调配管理。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所分配的房源及床位,合理安排学生入住。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宿舍调整和宿舍行李物品搬迁的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调整和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设施设备;违者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房间设施设备,并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条 学生入学时,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并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调房、调换床位。新生入校15内,二级学院(部)应将确定好的床位住宿信息上传至学生公寓管理系统。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者,须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调整宿舍、床位申请表》(附件1,并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宿舍、床位的给予口头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校各校区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应统一在校住宿(招生时有走读约定的学生除外)。周五、周六晚需外宿者,学生本人提前到所在楼宇值班室填写《学生外宿登记表》(附件2;周一至周四、周日晚需外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由二级学院(部)审批后,报学生工作部住宿管理科备案。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后,缴纳有关费用,另行安排集中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走读需提交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名(加盖指模)的申请书、学生走读协议、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等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和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走读。未经批准而在校外住宿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毕业班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需外宿工作的,需向二级学院(部)提交外宿申请及相关外宿材料。

第十二条 住宿生休学、退学、被开除、毕业或出国等,需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办好离校手续后,按学校规定时间搬离学生宿舍。如未经同意而继续滞留学生宿舍或在宿舍内存放物品者,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个别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校住宿的,需报所在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缴纳有关费用,另行安排集中住宿。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学生宿舍楼早上6:10开大门,晚上熄灯及关闭大门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2:45,周五、周六和节假日23:30。学生应于宿舍楼关门前回到宿舍,迟归者须向宿管员交验学生证等身份证明,说明迟归原因,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一学期累计三次迟归或未经请假两次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舍长及值日生轮值制度,每间宿舍设舍长一人,由舍长安排值日生轮值。对于宿舍成员拒不执行宿舍卫生轮值任务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二级学院(部)在新生入校后一个月内确定宿舍长名单,并报至学生工作部住宿管理科备案。

第十五条 住宿生应按照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室内保洁工作。宿舍应做到室内空气流通;地面、墙面、天花板干净;门、窗、玻璃洁净无积尘;生活家具统一布置;床铺折叠规范;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宿舍无乱丢、乱放、乱挂现象。对个人内务卫生极差的同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被批评教育屡次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住宿生应做好门前“三包”及公共场所保洁工作。要保持走廊无张贴、无垃圾、无杂物;阳台、盥洗室、洗手间等公共场所生活用品统一摆放,做到无垃圾、无污渍、无异味。

第十七条 住宿生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泼水、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把杂物倒进厕所。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住宿生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做好宿舍卫生和内务整理等工作,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宿舍内务卫生状况接受本学院(部)或学校的检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学生劳动教育课程考核和文明宿舍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住宿生应自觉做好治安、防盗、防火、防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立即查询,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室内无人应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

第二十条 学生进出宿舍楼,应主动配合管理人员做好防疫和治安检查。住宿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从学生宿舍携带大件物品外出,应当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查验。如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需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执行公务外,严禁进入异性宿舍。如学生有家属探望,须登记相关信息,并经宿管人员同意方可入内,不可超过规定时间。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工作人员(含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的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学生宿舍须出示工作证明,并经值班宿管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严禁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宿异性。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交由派出所处理。

(一)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二)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等),吸烟;

(三)存放和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茶壶、电热杯、电热毯、电煮锅、电暖器、电热棒、大功率电吹风(750瓦以上)等违禁电器;

(四)存放或使用电动车电池;

(五)私接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私自更改电路和装置等;

(六)酗酒、斗殴、砸瓶摔物、破坏卫生和公物;

(七)私自转让或者调换床位、私配和转借寝室门钥匙;

(八)观看、存放、传播淫秽品或进行迷信活动;

(九)擅闯异性宿舍、留宿异性及他人、过时滞留在他人宿舍、填报假名及晚归;

(十)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

(十一)在住宿区高声喧哗、拍球、踢球及乱贴、乱画、乱刻、乱扔、乱吐、乱倒;

(十二)乱停放自行车和饲养宠物、寄存宠物;

十三)擅自拆除、损毁、搬用消防、水电及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 注意防火。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爱护消防设施,杜绝各类消防违纪行为,违者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注意防盗。保管好个人物品,人离宿舍要关好门窗,锁好储物柜。发生被盗,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安全,严禁倚坐宿舍阳台、护栏;严禁在天台逗留、玩耍;严禁在阳台护栏上放置杂物;严禁翻越围墙、门窗。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向宿舍管理人员、保卫人员等报案。必要时,拨打110119报警电话。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节约用电用水意识,自觉做到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离宿舍关水龙头,不用长流水洗衣服;不得私自使用消防用水,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计量标准及付费方式:

(一)学生宿舍冷水费用暂由学校生活用水统筹支付;热水按学生实际使用量计费,采用智能水控器计量;用电按每个学生每月8度电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学期补助4.5个月,每间宿舍的总补助电量按该宿舍实际住宿人数核定,每学期开学后一次性补贴到位。

(二)宿舍实际用电超过宿舍的总补助电量为超额用电,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购买,出资方式由同宿舍同学自行商定,电费单价执行各校区属地政府定价标准。

(三)超额用电部分实行先预交费购电量再消费的方式。学生可自行按照各校区电控系统查询本宿舍用电情况,宿舍成员应主动进行查询并及时充值,如果不能及时充值,宿舍电控系统将自动停止供电。

第三十条 宿舍内的水电设施设备由使用者保管,学生应爱护水电设施设备,如水电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可关注学校“广外艺智慧后勤”微信公众号平台报修或通过楼栋值班室报修。维修时需以旧换新,凡人为损坏和丢失的水电设施设备,一律按市价赔偿。维修完成后,报修人应对维修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在报修平台点击“完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按安全规则使用电器,严禁私自改动或增加供水供电线路及设施。宿舍内安装的插座只供小功率的电器使用,禁止使用电炊具及大功率电器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用电设备。违反规定者,水电及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设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承担。

第六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宿生应尊重、支持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学生干部、值周学生的检查工作,服从管理。妨碍有关人员的正常工作,甚至谩骂、侮辱、殴打有关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住宿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午休时间、晚寝时间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有在宿舍吹拉弹唱、打扑克、开音响、跳舞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活动。违者报送学生工作部和保卫部,视情节轻重,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不得违反规定在宿舍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广告等。违者责令清理,并视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水电、门窗、家具、消防等设施设备,属于学校财产。不得拆卸、损坏、随意增减以及非正常使用宿舍里的设施设备和家具。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如属自然损坏的,免费维修;人为恶意损坏者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需办理宿舍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验收手续,如有人为造成缺损的,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毕业生离校期间恶性破坏公物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性质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应保持宿舍整洁、美观,不得在墙壁、天花板、地面、门、窗和桌椅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一经发现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经教育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调整时,学生不得移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恢复原状;不服从管理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职教育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中职学生住宿管理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201729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与宿舍文化建设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学〔20175)同时废止;原广东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原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原广东省贸易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不再执行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床位调整申请表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外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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