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在校全日制学生婚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集中精力学习和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学校引导学生应以学业为重,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
第二条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是对全日制学生实施婚育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学校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医务室、保卫处及有关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开展在校学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院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将学生的婚育管理纳入本单位计生工作的重点,指定专人负责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档案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杜绝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发生。及时向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学生的婚育情况,隐瞒、知情不报或拒不处理学生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承担。
第四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在读学生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结婚证》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已婚学生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在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学院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在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学院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已生育子女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女学生,必须向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报告,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结婚证、男方单位及户籍地证明、申请生育审批表、保卫处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生育子女后当月报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已婚女学生怀孕三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完整的两学期)。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由学生本人支付。
第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男学生,办理有关生育手续,应先由其配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到配偶户籍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由学生本人向有关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入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在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九条 在校学生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手续。
(一) 在校学生因银行抵押贷款、工商注册、出国公证等事由需提供婚育证明时,其本人可凭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一律不办理此类手续。
(二)应届毕业生由于就业单位要求,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户口在学院保卫处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在校期间学生计划生育证明》,由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到保卫处审核户籍情况、再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已婚的女学生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最近一个月内查环查孕超声波检验报告。男学生须提供配偶县级以上医院最近一个月内查环查孕超声波检验报告。
(三)户口在生源地者,到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四)需办理《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在校期间学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二十天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已办理《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其婚育管理按暂缓就业协议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隐瞒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等),不按规定到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更改备案的学生,学校不给予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造成重婚生育、姘居生育、未婚怀孕、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党员还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广州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