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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党〔2020〕43号)

发布日期:2021-08-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改革,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支持学生干部更好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依据《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学联印发〈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青联发〔2019〕9号)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粤外艺职院党〔2017〕56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粤外艺职院党〔2017〕126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应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各级团组织、上级学生会(学联)组织的指导下,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各级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团支部、班委会、学生社团等团学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其他学生组织的设置与职数,须经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联合审定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确定。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指导,学校团委具体负责全校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精简机构、控制总量、满足需要、提高效能的原则,设置校院两级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机构和学生干部岗位。

第六条 校院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岗位和职数设置:

(一)校团委设6-10个部门,每个部门设学生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6-8人,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随着学生人数、校区增加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二)挂靠学校团委的国旗护卫队、学校电视台、广播台的部门设置和学生干部职数由校团委统筹考虑。

(三)二级学院团总支设4-8个部门,每个部门设学生负责人1-2人、工作人员3-6人,总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部分学生人数较多、分校区的二级学院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80人。

(四)校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实行主席团成员轮值制度。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校学生会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每个工作部门设学生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总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随着学生人数、校区增加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60人。

(五)二级学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指导。二级学院学生会设4-6个工作部门,主席团成员2-3人,每个工作部门设学生负责人1-2人、工作人员2-3人,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部分学生人数较多、分校区的二级学院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具体岗位和职数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校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联合审批同意后印发与调整,校院两级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相关负责人要交叉任聘。校院团学组织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七条 班团组织岗位和职数设置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班团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粤外艺职院团〔2019〕6号)确定,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团支部与班委会总人数一般为5-9人。

第八条 学生社团设社团负责人1-2人,100人以下社团设不超过3个工作部门,100人以上社团设不超过4个工作部门,原则上每个工作部门设学生负责人1人、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社团学生干部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100人以上社团学生干部总人数可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学生干部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要求不低于75分。

(二)品行端正。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带头倡导良好风气风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违规、道德失范及与学生不相称的行为。品德素质测评分不低于75分。

(三)学习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励志勤学、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班级前30%以内(社团干部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作风过硬。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群众认可。密切联系同学,谦虚务实,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 选拔任用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生干部选任必须依据有关规定,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公正的原则。校院团学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形成方案,并报上级党组织印发和上级共青团组织审批。学生干部的选任经组织推荐产生候选人后,通过民主选举、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

(一)校院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由相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校团委委员会由学校团代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学代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团委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分别由二级学院团代会、学代会选举产生。团代会、学代会的召开需根据有关规定报批。

2.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经班级团支部、二级学院团总支推荐,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由校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二级学院团委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二级学院团总支同意,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确定,并报校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校院团学组织其他学生干部(含工作人员)的选任采用公开选拔方式进行:

1.校级其他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团总支推荐,校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确定。

2.院级其他学生干部由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团总支同意,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确定,并报校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3.探索实行校级团学组织工作人员由院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兼任,院级团学组织工作人员由班团组织学生干部兼任。

(三)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选任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下,团总支组织协调下,由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老师具体指导实施,召开团支部全体团员会议、班级全体学生会议,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四)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骨干成员选拔在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指导下,在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社团指导老师具体指导实施,面向广大社团成员,采取选举或公开遴选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校院团学组织学生干部选拔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公布学生干部岗位、选拔条件、选拔基本程序和方式。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方案,由校团委发布;院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方案,由二级学院团总支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发布,并报校团委备案。

(二)组织推荐。主要包括团支部推荐和二级学院团总支推荐:

1.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由各班级团支部根据选拔要求进行初步推荐,并报所在学院团总支审核,形成推荐人选汇总名单。

2.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由二级学院团总支组织各团支部进行初步推荐,二级学院团总支进行审核推荐,报学院党总支审批同意后,向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报送推荐人选名单。

(三)资格审查。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本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确定考察对象。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对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干部的推荐人选进行联合审查,并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

1.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的考察对象,由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根据学院党总支的工作部署,采取笔试、面试等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择优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学院党总支审批同意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2.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干部的考察对象,由校团委通过面试、调研等方式进行组织考察,研究讨论拟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联合审定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校团委委员和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需报学校党委和团省委或省学联审批同意,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公开选举或遴选:

1.校院团委委员、主席团成员的选拔经召开相应团代会、学代会,将相应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正式选举,并公布选票结果,拟定拟任人选名单。

2.校团委、校学生会其他学生干部由校团委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通过会议等方式进行遴选,拟定拟任人选名单;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其他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团总支通过会议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拟定拟任人选名单。

(六)名单公示。校、院团学组织分别将相应拟任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1.待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团总支将本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拟任人选名单报学院党总支和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发布正式人选名单。

2.待公示无异议后,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报学校党委和团省委或省学联审批同意,发布正式人选名单。

3.待公示无异议后,校团委、校学生会其他学生干部拟任人选名单经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联合审定后,发布正式人选名单。

(七)履行任职手续。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任职手续,由相应党团组织下发组织聘任通知书,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选任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和工作实绩,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以票取人的倾向。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主要行为规范和工作职责:

(一)自觉践行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党团理论,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行动,推动工作,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

(二)带头遵章守纪和学习实践。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吸烟、不饮酒、不赌博、不闹事,不无故晚归和夜不归宿;按时参加早晚自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得因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耽误正常上课和学习。带头认真学习、深入钻研、提升技能,妥善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成绩优良、技能本领过硬,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居于班级前30%(社团干部前50%),无不及格现象,引领广大同学积极学习,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三)促进师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身边同学的行踪去向、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深入了解、掌握学生在学业、求职、生活、交友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按时、真实、全面地向老师进行反馈;及时、正确地传达学校有关精神与安排,做好学生正面引导。

(四)主动帮扶服务学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不讲求排场、不摆架子、不装腔作势,自觉反对“官”本位思想和作风。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在学生学习、素质拓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多种活动中协助开展策划、组织、宣传等工作;根据学生心声,协助老师合理策划、实施满足学生需求的各类特色活动,主动服务学生学业进步、成长发展、权益维护、社会融入等,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促进学风校风建设。加强对“三早一休”的督查;对学生带食品进教室、穿拖鞋进教室、上课迟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提醒劝导;对在教室、宿舍乱发小广告的人员进行及时控制,并报告学校保卫处;对身边同学的不雅行为、失范行为进行正确劝导;带头践行禁烟、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及其他各种有益于学风校风建设的行为,用切实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按学校有关安排履行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同一职务一般不连任(团支部书记、班长除外)。

 

第四章 教育培养和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干部教育培养:

(一)实行学生干部培训制度。坚持“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集中专门培训和分级分类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学生干部全面培养指导,校团委负责建立、完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大学生骨干培训班”“学生社团骨干培训班”“新生团支书班长培训班”等校级培训班;二级学院要建立完善院级培训制度。

(二)完善团学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制度。校院团学组织按照“推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每学年开展2-3次。

(三)实行团学组织学习研讨制度。定期编印和配发学习资料,组织理论研讨、读书沙龙、工作交流等活动,利用寒暑假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四)建立团学组织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全体大会,分系统、分部门不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加强校院团学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促进学生干部作风转变:

(一)建立学生干部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校院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民主生活会,重点对照检查思想状况、纪律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二级学院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民主生活会要求团总支负责人和相关老师参加,建议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参加;校级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民主生活会要求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和相关老师参加。

(二)实行学生干部参与保安全保稳定工作的制度。学生干部要真心为学生服务,帮助同学解决突出问题,在宿舍管理、困难学生帮扶、特殊学生关心关爱等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为广大同学办实事、办好事。

(三)建立学生干部调查研究制度。团学组织学生干部要经常围绕重点工作、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利益诉求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干部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五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建立学生干部述职评议制度,考核方式应包括学生干部个人述职、服务对象评议、指导老师等级评定等方面;

(三)考核组织。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骨干成员、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拟定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二级学院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班团组织学生干部,由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拟定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考核方案和结果报校团委备案;

(四)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一次考核为不合格者,由相应团学组织召开会议,按程序予以罢免。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各类奖学金评定重要参考。

 

第五章 廉洁自律与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校院团学组织要切实加强学生干部作风建设,引导学生干部努力践行六个“争做”:

(一)坚定理想信念,争做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二)强化服务意识,争做同学成长的服务者;

(三)勇于创新创造,争做勤学善思的争先者;

(四)厉行勤俭节约,争做艰苦奋斗的引领者;

(五)坚持按章办事,争做遵规守法的示范者;

(六)敢于担当作为,争做服务社会的奉献者。

第十九条 校院团学组织要切实加强学生干部纪律意识教育,引导学生干部必须做到六项“不准”:

(一)不准本末倒置、荒废学业,不能因学生工作而迟到早退缺课旷课;

(二)不准以私下集体活动、过生日等名义,组织学生干部聚餐酗酒、夜不归宿等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求“加分”、荣誉或其它利益;

(四)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自截留、套取经费或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滥用浪费;

(五)不准未经批准以团学组织或学生干部名义开展任何有偿服务活动,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六)不准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做任何影响团结和侵害组织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劝退、撤职等处理。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主动辞职或直接免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违反六项“不准”中任意一项者;

(三)任期内学习成绩严重下滑,出现不及格课程者;

(四)未恪尽职守,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经教育不改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学生组织和部门只要发现学生干部有违反校纪校规及本办法者,均可向学校各级团学组织进行检举,同时应提供证据充分的实名举报材料。接收到检举材料的组织和相关部门有义务对检举人的真实情况进行保密。

各级团学组织在接收到检举材料后,应迅速展开实事求是的调查。被调查者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破坏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的工作不受影响,但是一经查明检举情况属实,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团学组织在学生干部的管理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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