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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团〔2016〕119号)

发布日期:2021-08-1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团章》和团中央、团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 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缴纳团费。

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3元;

2.月总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5元;

3.月总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8元。

第二条 大学生团员每人每月交纳不少于1元;

第三条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核,校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四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团费。

第五条 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七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二章 团费管理

第八条 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团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进行专账管理。

第九条 严格团费上缴制度。下级团组织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也是一条政治纪律。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应按时向学校团委上缴全部团费。

第十条 学校每年度收缴团费总数的30%上缴团省委,40%学校团委留用,30%下拨各基层团组织使用。

第十一条 设立二级学院团总支团费项目,纳入学校团委统一管理,学校团委组织部每年12月前根据各二级学院缴交团费额,计算全年额度30%计入二级学院团费项目中,每年的余额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各二级学院团费使用报销按照该学院团总支书记、学院党总支书记、学校团委书记依次审核签名,统一到学校财务报销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健全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每年12月底向学校团委书面报告年度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学校团委于每年1月向团省委缴交上一年度团费以及团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规范团费检查审计制度。学校团委每年4月组织对上一年度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团费的收支、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全校团组织中进行通报,并作为对该单位团组织建设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依规做出处理。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承担对班级团支部团费收支管理情况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三章 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下拨各基层组织团费主要用于:(1)培训团员、团干部。用于二级学院开展团员、团学干部培训所需资料、教师酬金、学员结业证书等;(2)举办团日活动。用于立项资助班级团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和主题团日活动所需车费、资料用品购置费以及证书等,此项支出不少于下拨团费的50%

第十七条 学校团委留用团费主要用于:(1)培训团干部。用于选派团学骨干外出学习车费、培训费用等,校团委组织的团学骨干培训教育所需资料用品购置费、教师酬金以及学员结业证书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杂志、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奖励团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用于年度省级以上五四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年度学校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学生会、单项集体荣誉奖、优秀团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先进个人奖奖励证书等。年度活力提升工程评优中涌现的优秀团支书和团支部奖励;(4)购买团务用品。用于购买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旗、优秀团员奖章、《团章》等;(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用于补助重病或者重大变故的团员;(6)主题团日活动。立项资助校级优秀团日活动,扶持和奖励各二级学院团组织开展的团学品牌活动;(7)业务交流。开展外出交流调研活动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团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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