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增强育人成效,促进育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规章,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诚信管理的落实与执行
第三条 诚信信息包括:学业诚信信息、学术诚信信息、奖助贷诚信信息以及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规定的其他诚信信息。
第四条 学校学生诚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诚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诚信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由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委员,全面负责学校诚信管理工作。学生诚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诚信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院诚信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诚信管理小组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学生代表任组员。各二级学院学生诚信管理小组人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学生诚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统筹全校学生诚信教育、失信行为管理工作;
(二)研究、协调和解决诚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理学生诚信行为申诉;
(四)处理与学生诚信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诚信管理小组的职责是:
(一)定期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包括诚信做人、诚信做事等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活动,加强对学生日常诚信行为管理;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二)组织学院学生诚信管理小组审核、认定诚信事件;
(三)建立和管理本学院学生诚信档案,安排专人负责诚信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建立和完善失信行为学生的处理和教育机制。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公正、客观地记录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十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规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二级学院应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
第十一条 诚信档案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诚信信息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证明文件保存期与相关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
第三章 诚信自律与失信惩处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校规校纪,诚信立人,严格做到:在学习上,根据课程、实践或实习要求独立或按照合作规则完成作业、论文、报告或其他作品。考试不作弊、不剽窃他人成果,不在学业学术上弄虚作假。在生活中,不恶意拖欠学费,不隐瞒、虚报事实骗取奖助学金和相关荣誉,按时偿还银行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学业失信行为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各二级学院学生诚信管理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失信违纪档案记录,并上报至校学生诚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在综合测评、评优评奖和助学贷款申报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正常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取消学生评奖评优资格,并记录诚信档案,依规予以纪律处分。已涉及到奖助资金的,若未发放则取消发放;若已发放,则视情节严重,对已发放的奖助款予以追缴。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合同违约行为,将记录诚信档案,且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广东省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其它失信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惩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经学生诚信管理委员会批准,诚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复制、查抄诚信档案信息,或对社会(或外界)披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