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实践能力,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技能竞赛、课外科技、创新创业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推动教育教学机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充分体现能力为本,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学校鼓励在籍学生通过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根据自身需要搭建知识结构,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学生除通过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外,通过跨专业、跨校修读课程和参与考证、参加技能竞赛与创新创业学习实践等方式取得成绩或成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一定的程序认定,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分认定的范围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等学校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名次的,可以申请相应课程的学分认定。

本项目所指的竞赛仅限学校认定级别、类型的比赛,不含教学汇报演出和其它团体、单位举办的演出。
第五条 学生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高等学校英语能力等级证书,可申请认定一门对应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 学生学习校外课程,其修读的课程来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转换认定相应课程学分:
(一)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课程;
(二)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于国(境)内外其他高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包括实习、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
(三)学生自主修读并通过考核的、经学校认可的网络资源课程、自考本科课程等;
(四)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读的课程;
(五)学生修读与我校开展校企合作(含企业订单班、现代学徒制、产业学院、创新班等)的企业培训(技能)课程;
(六)学生参与合作育人企业的工作项目。
第七条 学生参加支教、学校认可的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成绩或成果的,通过二级学院或个人申报,经学校审定,可认定参与活动期间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科研项目和发明创造。学生为科技成果完成人之一,获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通过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项目成果、通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结题评审的科研项目(含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学生主持学校组织的其它学生项目,可认定相应课程的学分,具体认定标准见下表。

学生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各类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作品,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软件作品以著作登记权为准。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获得知识产权,且学生非第一完成人的,相应的学分减半;多名学生参与获得的知识产权,由指导教师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学分。

第九条 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表彰的各类表演,或发表学术论文、独创性文学,以及艺术作品展览,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十条 学生参与创业实践活动,如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项目进驻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参加学校创业教育课程以外的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证书的,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一)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和公司最近一年的运营情况证明的,计4学分,可以替代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基础课程以及任选课学分;
(二)项目入驻校级创业实践基地满一年的,项目负责人计2学分,团队成员减半,可以替代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基础课程以及任选课学分。
第三章 转换学分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务部负责学分转换和认定工作。每学期第十五周起启动、受理学分转换和认定的申报工作。学生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分转换与认定申请表》(附件),与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起交所在的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汇总后交教务部。教务部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学分转换课程考试成绩一律评定为良,按百分制给予85分的成绩;补考成绩评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根据“技能对等”的原则,创新创业项目由学生个人申请,经教务部、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原则上,思政类课程不得进行学分转换。上述“对应课程”、“相应课程”为该类项目相关类型、性质、内容的课程。课程学分认定、转换不能跨类进行,如公共基础课、专业(技能)课之间不能进行课程学分转换。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的同一项目不累加计分,只记最高分值;每位学生的学分认定总计分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学分的25%。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新学分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2017〕30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分转换与认定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