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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粤外艺职院〔2023〕490号)

发布日期:2023-12-08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推进学风和教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面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开设课程组织修读学生参加的课程考试。

第三条 考试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学校必须依规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考试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考试是学业评价的重要手段。学生必须依规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在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的领导下,教务部负责学校考试管理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学校考试安排的统筹与协调工作;负责学校试卷的审核管理、质量监控及大宗印刷等工作;负责学校考试组织及考务培训的协调与指导工作;负责校领导、教学督导及其他相关人员巡视考场的组织工作;负责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考试的安排工作;负责本单位试卷的命题、审定及小量印刷等工作;负责本单位考务人员的选用与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考试的实施与巡视工作;负责本单位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及材料归档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的考试纪律教育及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辅及后勤管理服务部门必须根据考试需要,协助做好考试场所的场地布置、设备维护、卫生保洁及保卫值班等后勤保障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八条  考试方式一般分为闭卷、开卷、口试和实操考试。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和教学的特点确定,并报二级学院(部)审核备案。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成绩评价构成及考核作业的提交方式。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教师开展考试命题工作(包括非闭卷形式的考试)。考试命题由任课教师或由教研室约请有经验的教师负责,命题结束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部备案后方能作为考试试卷。原则上,同一教学单位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十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试卷必须同时准备两套难度与份量相当的AB卷(题目重叠率不能超过30%)。原则上,考试时长为9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一条 依据校历安排,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的第181920周进行。其中,第18周安排随堂考试,第1920周安排课程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全校性公共课程考试由教务部和开课学院(部)统筹安排,其他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的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考试安排须在考前两周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到应考学生。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应在考试周次内均匀安排,各专业各年级每天的考试科目不得多于2门。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的,应由开课学院(部)提前向教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音乐、舞蹈、美术等特殊类别课程的考试可依据教学要求由二级学院(部)确定考试时间和考试安排。

第十五条 补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3-4周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部和二级学院(部)统筹安排,任课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补考。

 

 

第五章 监考安排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包括一名主考教师和其他监考人员。主考教师一般由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负责考试期间涉卷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教师无论是否承担该课程的教学都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

第十八条 全校性公共课考试由教务部统筹安排监考人员,二级学院(部)须按教务部要求人数报送监考人员名单;其他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的考试由二级学院(部)负责安排监考人员。监考通知须在考前一周发出,并由监考人员所属单位通知到位。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必须在考试前开展考务培训,监考人员必须参加二级学院(部)组织的考务培训。

第二十条 如被安排监考场次有亲属参加考试的,监考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60人以内的考场,一般安排2人监考;考生在60人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3人以上监考。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考试安排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按规定申请缓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须凭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学生证、身份证等)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杜绝一切作弊行为,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须按照监考通知安排参加监考工作。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任务的,应提前报告,不得擅自安排他人参与监考。属考试当日突发事情的,应当立即联系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或教学秘书,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须认真做好考生身份核查,按时完成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分发,确保考试正常开始。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认真清点学生试卷和学生答卷。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积极预防考试违纪行为,并按相应流程处理发现的考生违纪情节。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看书看报,不得聚集聊天,不得使用电话,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二十七条 教务部负责统筹学校的考试巡查工作,安排学校领导、二级学院(部)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和教务部相关人员参加巡考。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学生参加或本单位开出课程的考试巡查工作,安排本单位领导、教学督导、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参加巡考。

第二十九条 巡考人员负责检查考场设施、考场秩序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遇到突发情况应协助处理,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七章 试卷管理

第三十条 开课学院(部)负责收齐本单位当学期开设课程的考试试卷(电子版、打印纸质版)及其印制数量,汇总后于第16周前报送教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务部负责汇总二级学院(部)提请的试卷印制申请,形式核查无误后,协调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的指定印刷单位统一印制试卷。

第三十二条 试卷由指定印刷单位分批在考试前一周配送到位。其中教务部负责全校性公共课程的试卷接收、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回收等工作,考试结束后移交开课学院(部)进行试卷评阅;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学院其他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的试卷接收、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回收等工作,考试结束后移交开课学院(部)进行试卷评阅。

第三十三条 参与出题的人员和其他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现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的,二级学院(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试卷与学生答卷由开课学院(部)保存,保存期一般为四年(从开考时间起算)。

第三十五条 教务部定期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向全校公布。试卷抽查评估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内容之一。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相同成绩者不能超过修读人数的10%

第三十七条 音乐、舞蹈、美术等特殊类别课程的考试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集体评阅(评判)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采取提交作业(作品或论文)等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当选择适当提交作业(作品或论文)方式,明确提交作业的截止时间。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作品或论文)的,按未参加期末考核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成绩系统提交工作,并将成绩单、试卷和答卷交开课学院(部)教学秘书。若有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部)报教务部审批,原则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补考和缓考结束后,在教务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成绩系统提交工作,并将补考和缓考的成绩单、试卷和答卷交开课学院(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应在每学期的第三周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由二级学院(部)审批并报送教务部。教务部负责协调开课学院(部)进行成绩复查工作,经复核,确实有误的应予以更正。

第四十二条 试卷、答卷和原始成绩单由开课学院(部)负责管理,并按学期做好归档工作。除核查成绩或教学检查等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试卷、答卷和原始成绩单。

 

第九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2003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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