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现代学徒制学徒(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学徒制学徒(学生)的管理,维护学徒(学生)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2017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徒(学生),是指我校与相关合作企业依据现代学徒制招生招工一体化原则联合招录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实施学徒(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学校现代学徒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学徒(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为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学徒(学生)日常管理机构,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徒(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徒(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加校内学生组织、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徒(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徒(学生)在企业工作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障、生活福利、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四)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参加企业内部管理的权利。
(五)向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检举违法违纪的权利。
(六)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七)根据企业人事制度规定参加岗位竞聘的权利。
(八)向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九)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徒(学生)在企业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二)遵循企业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严格按企业的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对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及工艺流程中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并报直接上级,确保工作与生产的高效。
(四)积极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应将对学徒(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企业、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企业、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徒(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徒(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徒(学生)的特点,从招生招工开始,在各种教学活动和工作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徒(学生),防患于未然。企业、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企业、学校对学徒(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徒(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徒(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学校要做好学徒(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企业、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人,企业、学校应各由一名领导主要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学校应确定学徒(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全体企业员工、学校教职工要从关心、爱护学徒(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徒(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学徒(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徒(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企业、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学徒(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徒(学生)在日常教学、各项活动及工作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 学徒(学生)组织集体业余课外活动,须经企业、学校同意,按相关规定进行。企业、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二十条 学徒(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徒(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企业、学校及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企业、学校范围内的,企业、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五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徒(学生)在校期间的纪律与奖惩应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徒(学生)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纪律与奖惩应依据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学校应当维护学徒(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徒(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 学徒(学生)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当给予不低于本单位实习生待遇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学徒(学生)购买在学校期间的校方责任保险及在合作企业学习期间的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为学徒(学生)购买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责任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