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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现代学徒制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23〕483号)

发布日期:2023-12-07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现代学徒制试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管理,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二条  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是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必要前提。各试点专业要积极与合作企业联合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的现代学徒制招生工作。将试点专业的相关招生计划纳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进行统筹管理。

第三条  扩大试点专业的招生自主权,推动试点专业根据合作企业需求,与合作企业共同制订招生与招工章程和工作方案,共同开展招生宣传,按我省有关要求共同实施招生考核与录取工作。

第四条  为规范招生录取和企业用工程序,须在省招办录取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学徒(学生)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对于年满16周岁未达到18周岁的学徒,须由学徒、监护人、学校和企业四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益及学徒(学生)在岗培养的具体岗位、教学内容、权益保障等。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整个高职就读阶段。


第三章  人才培养改革

第五条  各试点专业要选择校企合作基础良好、学徒(学生)职业发展前景好、具备育人条件、认同现代学徒制育人模式的企业共同开展现代学徒制,与合作企业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教材、共同设计实施教学、共同开展教学等。

第六条  开展现代学徒制须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合作协议,明确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分工与责任。学徒(学生)在校学习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接受基本的技能训练,在企业进行岗位技能培养,校企深度融合,真正实现一体化育人。

第七条  依据学校发布的关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性意见,由学校和企业联合按照合作共赢、职责共担原则共同制订现代学徒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分、学时、授课学期、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执行审批程序。重大调整应提前征求企业意见,妥善处理好学徒(学生)反映的问题,并对学徒(学生)详细告知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改革考核评价是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各专业要与企业共同确定相应的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探索切实可行的弹性学习制度和灵活学分制。

第九条  各专业要与企业共同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学徒(学生)考核办法,将学徒(学生)工作业绩和师傅评价纳入学徒(学生)评价标准,改变传统的学业评价方式方法,构建新的适应于学徒制多元化的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条  学徒(学生)的考核一般由理论考核、任务训练考核和工作岗位培养考核组成,具体考核评价的指标、比重由企业、学校双导师团队自行设计。一般理论考核由学校导师负责,任务训练考核学校和企业导师共同负责,工作岗位培养考核由企业导师负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现代学徒制试点,主要用于现代学徒制相关的教师培训、课程建设、教学研究、会议、交通、差旅、实训耗材等。对于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学校导师赴企业上课的差旅费参照学校财务制度报销,学校导师赴企业上课需提前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支付给企业用于现代学徒制学徒(学生)培养产生的成本支出,用于校企双导师课时费、交通费、学徒(学生)校内外教学交通费、责任险、实训耗材费等。支付额度按校企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各自承担教学学分比例计算,经费上限不超过学徒(学生)所交学费的80%


第六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现代学徒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合作企业、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财务部、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继续教育学院以及试点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办公室主任由教务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研究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协调有力、快速高效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具体协调与管理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层面成立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企业管理者、技术骨干、学校试点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组成。负责具体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职责由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财务部、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承担,具体为: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部负责拟定校企双方合作框架协议(模板);教务部和继续教育学院牵头制定现代学徒制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学院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财务部负责现代学徒制经费核算和划拨;学生工作部负责现代学徒制学徒(学生)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双导师队伍的建设。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具体为:选取符合条件的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与企业签订现代学徒制协议,制定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校企联合招生招工、与企业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等工作,实施现代学徒制教学和管理等。


第七章  保障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学徒(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徒(学生)在岗位培养阶段的合理报酬(补贴),适度安排学徒(学生)工作的劳动强度,落实学徒(学生)的相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险,确保学徒(学生)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出台现代学徒制相关扶持制度,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学费划拨等措施,引导各二级学院和专业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为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校企联合建立工作小组,加强对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领导和工作落实,定期与合作企业会商和解决有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专业与行业、企业通过组建现代学徒制特色学院、产业学院、混合学院等形式,整合资源,探索双主体、多主体办学,为现代学徒制工作搭建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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