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要求,践行学校“善知善行、尚德尚艺、开放合作、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开创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新思路,打造产教融合新平台,探索产学研一体新模式,服务于“高强大”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行业)通过协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组团队、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具体包括:
学生赴企业顶岗实习、参与校外企业实践;教师下企业一线实践、学习;校企之间通过现代学徒制、订单式培养等模式共同开展人才培养、职业培训;校企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推广;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研发课程、共建专业、项目申报、开发职业技能证书;校企共建职工和师资培训基地,开展团队共建,开展培训合作。学校聘请行业企业专家、能工巧匠进校园指导教学、参与育人;学校派教师赴企业一线指导生产、研发产品;校企双方就具体项目展开的合作等。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 校企合作内容及形式
第四条 合作企业相关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良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其所在行业应与我校所开办的专业相关,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契合度高。管理体系、技术水平、整体实力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或其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为国家政策所支持。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要能促进学校专业建设发展、教学创新、科研水平提升或新课程开发和教师团队建设发展,能有效促进协同育人、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有助于高素质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和我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
2.对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及学校影响力提升没有明显价值和意义的项目;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合作形式及内容
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创新办学、教学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文化技能创新传承、院校治理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合作开展专业建设,研发行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
(二)成立基于校企合作的产业学院、跨界学院等办学联合体;
(三)创新办学体制,尝试合作共建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或专业),探索董事会管理体制,建立创新型校企合作管理运行机制;
(四)成立企业深度参与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挥其在专业人才需求预测、专业设置评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多元质量评价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和评价作用,促进校企全面对接、深度合作;
(五)合作组建职教集团,探索职教集团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新途径,将其打造成学校和企业之间人才需求信息平台、师资互动平台、实训基地共享平台、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平台、应用技术研发与推广平台。
(六)与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式培养。校企双方共同协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对人才培养规格的针对性要求,解决学生对口就业问题。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强化学校和企业“双主体”协同育人。
(七)合作建设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集企业生产、实训教学、技能竞赛、员工培训、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于一体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八)校企共建创新创业基地,开发创新创业课程,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九)合作共建共享实训实习资源。共建共享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的实训实习平台,实现学校教学与技术研发、工作过程的无缝对接,推进实训实习、研发创新一体化、规范化、科学化。
(十)整合资源,合作申报省级、国家级科研项目并进行项目研究、成果孵化。
(十一)合作深化校园治理,进一步推进由学校、行业、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理事会或董事会规范运行、创新运行。
第六条 合作终止与退出机制
(一) 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双方合作关系不能正常维持的,应终止合作关系:
1.合作协议到期且校企双方未有续签协议的意向;
2.合作双方已不具备执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及能力;
3.双方的合作已显著不能达成预期效果且不具备改进条件;
4.双方中任一方违反合作协议、经协商仍未能改正;
5.其他不适合继续合作的情况。
(二)合作过程中双方投入的资金、资产和仪器设备,应明确资产权属。合作终止时,双方按资产权属进行回收、归还,承办项目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涉及无形资产使用的,应在双方的协议中进行明确。
(三)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双方约定进行产权分割。
第三章 校企合作的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校企合作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监督协调及部分项目的开发落地,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校企合作项目开发、实施运作及日常管理。
(一)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职责
1.根据学校工作统一部署及需要,负责制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校内校企合作、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等工作;
2.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组织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查与研究,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
3.成立校企合作项目审批、考核委员会。组织对申报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论证、审批和考核;
4.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发校企合作项目;协助二级学院校企合作项目落地、启动;牵头或协助二级学院成立校企共建的产业学院、跨界学院等;
5.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及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对各二级学院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6.每年不定期举办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组织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及实训基地共建协议;
7.定期组织校企合作论坛和展示汇报会;
8.组织、指导完成校级、省级、国家级校企合作基地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建设工作;
9.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0.重大合作项目审批立项、签署协议后,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牵头成立理事会,共同对合作项目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二)各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教融合、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
2.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院系与企业合作,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撰写调研报告等立项材料并送交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审核;
4.立项材料审核通过并获得立项审批后,按照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提供的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校企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作过程中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或超越职权和范围进行承诺。协议签署后送交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备案登记;
5.按协议内容和校企合作管理要求,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具体落地、启动、运行;成立或协助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成立产业学院等;
6.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与企业保持密切良好的往来,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7.负责对具体合作项目的全程检查,促进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8.参加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组织的校企合作研讨会、展示汇报会;
9.按要求参加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组织的项目考核;
10.加入重大合作项目成立的理事会,参与对项目的共同管理。
第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校企合作项目由各二级学院进行立项申请,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委员会对申报立项的合作项目进行论证、审批。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自行开发合作项目,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也可根据合作项目的对口性向各二级学院进行项目推荐,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考察、论证合作可行性。
(一)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指学校投入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资源投入)的项目。一般性项目采用报批的形式。具体如下:
1.申报。立项申报单位向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提交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立项申报单位在提交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前,要对拟合作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评估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调研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薪资待遇、健康保障、安全防护以及与我校专业对口、融合程度和人才培养契合度等方面。如该企业已接纳我校实习生或毕业生,调研报告还应包括企业对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素质能力需求,实习生、毕业生对企业的满意度,以及企业、实习生、毕业生对我校课程设置、素质能力培训及人才培养的建议等。
2.审核。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对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资料审核,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企业资质,评价该项目对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等。
3.审批。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根据资料审核情况给出具体审批结论。经立项单位及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确认同意。
4.草拟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模板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负责提供。立项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明确约定校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5.签署校企合作协议。由学校授权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与企业签署合作协议。
6.备案存档。协议签署后,立项单位将两份协议原件报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备案存档。
(二)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批程序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是指学校投入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或资源投入)的合作项目。
1.申报。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单位须向校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与立项单位联合调研,办理立项手续。
2.论证。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委员会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查、论证,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我校教师项目参与度,对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论证审批意见报学校。
3.审批。经合作项目审批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确认同意,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4.草拟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模板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负责提供。立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明确约定校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5.签署校企合作协议。重大校企合作项目须由主要校领导代表学校或授权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与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6.备案存档。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立项资料的备案存档。
第九条 项目日常管理
(一)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负责编制校企合作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定期向学校汇报校企合作项目进展及工作推进情况。
(二)各二级学院年初向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提交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学期末向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提交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总结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三)校企合作协议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负责备案登记,并按照协议严格管理。
(四)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对全校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
(五)各合作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由二级学院协同合作方共同负责。
(六)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定期组织校企合作研讨、汇报和考核。项目考核结果可运用于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教师聘期考核等项目中。
第十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1.学校对每一个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配套奖励额度一般为项目总额度的1/10。
2.学校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会议,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项目考核优秀或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评审出优秀校企合作项目和示范实习实训基地,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3.对考核和评选的优秀合作项目在校级以上项目遴选申报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惩罚
1.校企合作项目未经学校同意,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学校将追究项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将不能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先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对合作出现问题、考核未通过的项目,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如整改仍不达标,应终止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经费的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业绩考核
校企合作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和项目验收考评制度,考核成绩纳入二级学院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创〔2016〕4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与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