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包括项目管理原则、管理机构及职责、申报奖励、项目配套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内容。
第二条 省级质量工程包括以下七类项目:精品开放课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教改项目、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优秀教学团队。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立项的所有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实施分层管理、过程控制、目标考核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由教务处统筹组织,由责任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部门为教务处,责任职能部门为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实训管理中心、创新创业学院等,协助部门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1.教务处作为组织部门负责项目通知的发布、日程安排、办文、上报、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2.责任职能部门作为项目管理方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建设规划、材料审核、进度跟踪、质量监控及验收等工作。
2.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申报及验收网站的制作、维护等技术支持。
3.项目所在单位(院部)负责本单位各类项目的统筹管理。
4.各建设项目负责人作为具体实施方,负责申报及验收材料的准备、建设任务的实施、安排资金使用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全权负责。
第三章 申报奖励
第六条 省级质量工程申报成功立项后,对组织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教务处设置的质量工程专项经费支出,由教务处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章 校内配套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采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各责任职能部门按照项目建设需要,设定校内配套资金,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预算。
1.优秀教学团队校内配套资金由人事处负责设立专项。具体标准由人事处根据上级文件在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
2.精品开放课程项目、重点专业项目校内配套资金由教务处负责设立专项。具体标准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文件在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校内配套资金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设立专项。具体标准由创新创业学院根据上级文件在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
4.教改项目校内配套资金由科研处负责设立专项。具体标准由科研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予以配套。
5.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项目、重点实训基地项目校内配套资金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设立专项。具体标准由实训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在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八条 财务处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每年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反馈至项目管理部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中期检查。项目建设一年后,责任职能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责任职能部门按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标准,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
第十条 校内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各责任职能部门在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前先行组织校内验收。校内验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具体操作参照项目的相应验收标准。校内验收的结果必须反馈至教务处及各项目,并在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前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验收。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验收材料、责任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材料,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效果的汇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验收网站的技术支持。具体操作按照项目验收发文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15〕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