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顺利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表编排工作规定。
第二条 学校课程编排严格执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于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规定的学时不得任意增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三条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课表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课表的,应按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 课程表编排指导原则:
(一)课程表编排的先后次序:公共课(教务处负责)→专业基础课(二级学院负责)→专业技能课(二级学院负责);
(二)五年制低年级的课程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课程特点由二级学院(部)决定是否安排连堂排课,其他年级的课程一般都安排连堂排课;
(三)专业课或要求学生理解和记忆的信息量较大的课程之间穿插安排非专业课。
(四)每周4节以上的课程一般不安排在同一天;
(五)公共基础课(如公共音乐、公共美术等)一般不安排在上午的第一、二节,体育课尽量安排在上午或下午的最后节次;
(六)每周全院统一排空半天(星期一下午),用于学生上班会课、自习或组织活动,教师开会或开展教研活动;
(七)每周星期五第8.9节不排课,用于教工文娱活动;
(八)同一教师每天连续上课的时间不宜超过4节,原则上一天不超过6节,如确因专业教学需要的须报教务处审批,否则超过部分不予计算课酬。个人课表不安排集中在前半周或后半周,每周原则上排空一天或两个半天以便备课;
(九)同一教师两个校区的课不安排在同一个半天;
(十)行政兼课教师的上课时间尽可能安排集中,中层干部、辅导员星期一、三、五的下午不排课,正职行政领导每周五上午不排课,二级学院院长(主任)星期一上午不排课;
(十一)小课表的编排需具体到教师及学生个人;
(十二)使用公共教学设备和场所的课程,同一时间上课班级不宜过多,如田径、球类、游泳等;
第五条 课程表由学校教务处最终审定并发布实施。
第六条 课程表一经审定发布实施后,应予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予以变动的,由学校教务处统筹考虑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