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学籍信息,是指本校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
第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包括更正和更改两种情况,其中更正是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情形,更改是指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之情形。
第四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认真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如发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学籍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高考报名时录入错误而导致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招生办提交《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申请信息更正的依据必须以高考报名截止日时的有效身份证明为准。
(二)高考报名生效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依法变更身份信息而导致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更改申请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写明更改原因和更改承诺,并根据更改内容,提供如下材料:
1.更改姓名: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更改身份证号码:除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外,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
3.内地身份证改为港澳身份证:户口本原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原复印件、单程证原复印件、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4.更改民族:除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外,须提供所在地区民族和宗教主管机关的有效证明。
学生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由变更信息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受理学籍信息变更申请:
(一)使用虚假户籍信息报名参加考试录取的;
(二)不能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材料的。
第六条 学生在新生入学信息核对期间应认真核实学籍信息中的各项信息内容,确保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学籍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一致。凡在学籍信息核对期间未向招生办或者本校教务处提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信息内容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七条 学生提供的学籍信息变更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其学籍信息变更内容方可生效。学籍信息变更内容一经生效,不得再次变更,但属更正情形的变更除外。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内容未通过审批生效的,仍以原信息内容为准。
第八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放入毕业档案袋内,另两份随同学籍表、成绩单交存学校档案室。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更正或更改学生学籍关键信息的暂行规定》(粤外艺职院〔2008〕35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