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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人〔2024〕455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学校教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激发广大教职工潜心育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荣誉体系设置面向全体教职工,构建形成以立德树人为导向,分层分类分级的荣誉体系。

第三条  教职工荣誉推荐和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择优遴选的原则,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典型性、先进性、示范性和引领性。


第二章  荣誉体系的构成

第四条  教职工荣誉体系共分四级,分别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

第五条  国家级荣誉指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荣誉;省部级荣誉指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颁发的荣誉;市厅级荣誉指市委市政府、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

第六条  校级荣誉指学校设置的各类荣誉,分为五类:党建与师德师风类、教育教学类、学生工作类、综合类、其他类。

(一)党建与师德师风类

面向在党建和师德师风领域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师生认可度高的个人。

1.优秀共产党员。主要表彰在党性修养、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服务群众或弘扬正气方面具有优异表现的共产党员,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由组织宣传统战部按党员人数确定评选名额。(业务归口部门:组织宣传统战部)

2.师德标兵。主要表彰具有高尚师德、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事迹感人,受到师生和家长广泛赞誉的一线教师典型。参评对象为在我校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0名。(业务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二)教育教学类

面向在教育教学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或表现突出的个人。

1.秀教师主要表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修身,潜心治学,坚持教育教学研究、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能有效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的教师。参评对象为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参评教师的15%。(业务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2.教学名师。主要表彰长期扎根教学一线,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教育教学取得公认成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本专业有较大影响力的教师。参评对象为在我校工作8年以上的教职工,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根据推荐人选情况确定,宁缺毋滥。(业务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三)学生工作类

优秀辅导员。主要表彰模范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政治信念坚定,师德师风优良,业务能力过硬,育人实效突出,敢于担当作为,学生满意度和认可度高的辅导员。参评对象为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的辅导员,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参评辅导员总数的15%。(业务归口部门:学生工作部)

(四)综合类

1.优秀教育工作者。主要表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参评对象为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的管理、教辅部门教职工,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参评教职工的10%。(业务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2.创新工作奖:主要表彰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学校建设中创新人才培养,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教育管理工作等,取得较大创新成果,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有效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工作实绩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参评对象为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个人和团队总额不超过3个,可以空缺。(业务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3.卓越贡献奖:主要表彰在学校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关键作用,表现或贡献特别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参评对象为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个人和团队总额不超过3个,可以空缺。(业务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五)其他类

1.青蓝奖。表彰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新教职工。参评对象为来我校工作3年以内的教职工,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3名。(业务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2.银龄奖。表彰在学校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连续工作满30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光荣退休时认定一次。(业务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荣誉的评选

第七条  教职工荣誉评选推荐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类荣誉评选由业务归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厅级及以上荣誉的评选推荐工作,根据荣誉性质和要求由相应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职工校级荣誉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各自业务范围内校级荣誉评选细则,根据评选细则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通知。业务归口部门按照评选工作方案,发布评选通知。

(三)报名推荐。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学校各部门(单位)根据荣誉评选细则和相关工作通知,进行初审与推荐,并向业务归口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四)组织评审。业务归口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建议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对推荐人选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六)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人选建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发文。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获得荣誉的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授予校级相关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根据各类荣誉相应管理制度颁发奖金。

第十一条  学校在七一、教师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对获得荣誉的教职工,学校大力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崇尚模范、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合理运用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对获得校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优先作为市厅级以上荣誉的推荐候选对象。将荣誉称号(银龄奖除外)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或奖牌,追缴所获奖金:

(一)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利用拉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称号的;

(三)其他规定应当撤销的。

第十五条  推荐评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评选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程序等开展推荐评选工作的;

(二)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评选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新设立校级荣誉的,由各业务归口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实施。新设立的荣誉应符合本办法精神,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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