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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23〕526号)

发布日期:2023-12-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吸引社会高层次技能型人才参与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正式聘任的,在行业企业一线工作且具5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一线技术骨干或在经济社会急需的专业领域担任技术骨干的技术能手、能工巧匠等。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授课情况。担任我校校外兼职教师1以上,目前在聘任期内;独立承担并系统、完整讲授一门实践教学课程(不含顶岗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含实践课程、理实一体化课程,下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实训,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和技能;近一学年教授实践教学课程课时数不少于54学时,学生评教为良好及以上或学生评教得分85分及以上。

(二)教育和工作背景。在行业企业一线工作且有5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职称;

2.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3.享受国务院或省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4.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或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5.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6.国家级或省级技能竞赛获得者(技能竞赛应为面向职工开展的竞赛,不含面向学生开展的技能竞赛);

7.具有行业公认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参与教学改革情况。深度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不得认定为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

(一)已认定为省级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含培育对象和建设项目);

(二)校内人员或返聘教师;

(三)外校的兼课教师;

(四)目前在高校全日制就读的研究生;

(五)其他不适合人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一)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或二级学院(部)提出推荐人选,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二级学院(部);

(二)二级学院(部)推荐。二级学院(部)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专业建设实际,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确定人员,颁发校级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证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学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八条  深度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九条  接受学校的教学管理与检查、培训与学习、评价与考核等,及时吸纳二级学院(部)的反馈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考核等,确保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按照规定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教学质量评价范围。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具体参照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的待遇标准参考学校《聘用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聘用:

(一)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三)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发生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的;

(五)发现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

(六)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履职的。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从事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教育教学、专业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培训等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编制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在校级立项后的当年或下一年,可以获得3000元的工作经费。经费使用需要按照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省级相关文件要求,推荐认定广东省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人选从校级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中择优产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校级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申报表

    2.级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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