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校内兼课教师兼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兼课教师是指在教学单位兼课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不含聘任在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教学单位正副职)以及聘任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系列岗位的行政及教辅人员。
第三条 校内兼课课程包括高职和中职的各类课程。继续教育学院、高职扩招专项办安排在非工作日的课程除外。
第二章 兼课资格
第四条 校内兼课教师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所学专业或从事的专业领域与申请任教的课程相近或相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二)符合下列的学历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教授中职课程的,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中教师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与任教课程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相关行业企业工作经验,或取得相关行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或省级传人;
(三)首次在校内兼课的人员,需通过教学单位组织的试讲;非首次在校内兼课的人员,最近两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考核成绩)需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满足教学单位设置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在处分期的人员不得申请兼课。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按需安排原则。校内兼课教师的安排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满足教学单位的教学需求为依据。教学单位每学期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安排本学院(部)或学校其他学院(部)的专任教师,且从校外聘请的企业兼职教师人数或专业课授课课时数符合相关规定。因客观原因在全校范围内调剂均不能满足教学要求、需要聘请兼职教师的,优先安排校内兼课教师。
第六条 坚持依规审批原则。校内兼课教师须按要求经审批后方可兼课。
第七条 坚持主责主业原则。校内兼课教师不得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原则上二级学院(部)领导一学期平均每周兼课不超过6标准课时,其他校内兼课教师每周兼课不得超过4标准课时。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兼课课时的,由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交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每位校内兼课教师每学期原则上只在1个教学单位兼课。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提出需求。教学单位根据下一学期教学需要,每学期第十二周前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兼课教师岗位需求表》(以下简称《需求表》,附件1),经教务部审核后,由教务部于第十三周统一报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 公布需求。人力资源部汇总经教务部审核通过的需求情况,每学期第十四周前在校园网公布校内兼课教师岗位需求汇总表。
第十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兼课教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审批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交至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教学单位对照兼课资格条件,审核《审批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评判申请人是否具备兼课资格。
对于首次在校内兼课的人员,教学单位还应组织试讲,对申请人的教学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判申请人是否具备兼课资格的条件之一。试讲安排在每学期第十五周至第十六周,需指定1学时的试讲内容,由教学单位组成评课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教研室主任、同行教师组成,不少于5 人)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择优遴选。教学单位应以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集体研究形式,从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中择优遴选兼课教师人选,在《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及盖章,于每学期第十七周前上报人力资源部核定。
第十三条 安排兼课。人力资源部核定后,将通过审核的校内兼课教师名单反馈给教学单位和教务部。由教学单位或教务部安排教学任务。
第五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负责校内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安排和日常教学管理,并应组织其参加有关教研活动。对于首次在校内兼课的人员,教学单位应安排教学科研骨干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校内兼课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对待兼课的教学任务,精心备课、授课,保证教学质量,按专任教师同等标准接受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校内兼课教师若不服从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安排和日常教学管理,经教学单位提出说明,由教务部商同人力资源部取消其当学期兼课资格。
第十七条 校内兼课教师若因兼课影响到本职工作,经所在部门提出说明,由人力资源部商同教务部取消其下一学期兼课资格。
第十八条 校内兼课教师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或连续两个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考核成绩)排在教学单位的后10%,取消兼课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兼课。
第十九条 校内兼课教师按其职称计算课酬,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节数,不予计算课酬。在学校实施新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之前,原中职校区所属教职工暂执行原中职学校的分配制度,按原标准计算授课课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商同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兼课教师岗位需求表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兼课教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