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总〔2018〕5号)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收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坚持预算管理、统一审批的原则。进行全额预算,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和本校实际,认真编报和执行。根据学校审核通过的预算,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根据额度范围须由学校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审批同意。
(三)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坚持民主管理、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通报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和经审会的审查。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重点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文化、体育等各类活动方面。
(五)坚持勤俭节约、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经费开支要注意筹划、精打细算,多办事、办好事,引导和依靠工会干部和教职工群众用好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益。
(六)坚持依法收缴原则。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上缴经费。
第三条 学校二级分工会的经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四条 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为其工资收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0.5%,每年要根据新的工资标准计算,由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将每月的会费划拨入工会账户。
第五条 拨缴经费收入。学校依照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学校财务处负责在每年年度决算完成后1个月内将上年度学校教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2%转入学校工会账户。
第六条 行政补助收入。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每年根据工会编报的专项预算额度划拨。
第七条 上级补助收入。省教科文卫工会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省教科文卫工会转拨的省财政送温暖资金、省总困难职工帮扶补助款,省教科文卫工会下拨的困难补助款和专项活动款。
第八条 其他收入。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学校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等。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具体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教职工福利支出、事业支出、其它支出等。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一)教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工会组织的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二)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三)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四)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以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第十二条 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十三条 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过节类和慰问类项目。福利类主要用于工会组织教职工疗养以及逢年过节(国家法定的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慰问类项目是指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时给予的补助(即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包括医疗救助、日常生活救助、助学等)‚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生病住院、婚丧嫁娶、会员离退休的慰问等。
第四章 经费标准及使用
第十四条 劳务类开支标准如下:
(一)裁判或评委费:校内裁判或评委不超过500元/半天,其他工作人员不超过400元/天。校内学生裁判的费用参照勤工俭学的费用标准执行,应略高于标准。
(二)教师、教练课酬:工会组织培训、讲座聘请的教师、俱乐部聘请的教练等,校内聘请的100元/节,校外聘请的不超过200元/节,合唱团指导老师在校内聘请200元/节,专业性强的俱乐部聘请教练须报校工会审核同意,俱乐部负责统计授教次(节)数。
(三)专家讲座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参加校外比赛活动:赛前参加学校组织集训补贴100元/人/次;正式比赛按学校加班费的标准发放补贴和误餐补助100元/人/天。
(五)每周五下午健身俱乐部负责人、财务工作人员,按50元/人/次补贴,在该专项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奖励类开支标准如下:
(一)二级工会教工小家建设奖励:(1)模范小家:3000元/单位;(2)优秀小家:2000元/单位。每2年评选一次,模范小家1个,优秀小家2个。
(二)工会校级先进个人:(1)工会优秀干部:500元/人;(2)工会积极分子:300元/人。每年评选一次,工会优秀干部的名额在工会干部30%以内,工会积极分子的名额原则上每个二级分工会评选1名,会员达到50人以上的可评选2名。
(三)优秀提案奖:一等奖(1名)800元、二等奖(2名)500元、三等奖(3名)300元。
(四)学校工会组织校内教工开展劳动技能竞赛的奖励:
获奖等次 |
集体奖 |
个人奖 |
一等奖(第一名) |
2000元以内 |
800元以内 |
二等奖(第二、三名) |
1800元以内 |
500元以内 |
三等奖(第四至六名) |
1600元以内 |
300元以内 |
优胜奖 |
1000元以内 |
150元以内 |
注:活动人数50人以下的设奖个数参照上表,50人以上设奖个数酌情增加。 |
(五)教职工运动类项目奖励
1.大型集体比赛(各单位参赛人数5人以上)团体奖励: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800元、第三名1700元、第四名1600元、第五名1500元、第六名1400元、第七名1300元、第八名1200元、参与奖1000元、最佳组织奖(1名)300元。
2.一般集体比赛(各单位参赛人数5人以下)团体奖励:第一名1200元、第二名1000元、第三名900元、第四名800元、第五名700元、第六名600元、参与奖500元、最佳组织奖(1名)200元。
3.个人单项:第一名200元、第二名180元、第三名160元、第四名120元、第五名100元、第六名80元、第七名60元、第八名50元。
(六)学校工会组队参加校外竞赛获奖的奖励:
名次 级别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三名) |
三等奖 (第四至六名) |
优胜奖 |
团体 |
单项 |
团体 |
单项 |
团体 |
单项 |
团体 |
单项 |
国家级 |
10000 |
5000 |
7000 |
3000 |
5000 |
2000 |
3000 |
500 |
省 级 |
6000 |
2000 |
4000 |
1500 |
3000 |
1000 |
2000 |
300 |
市 级 |
3000 |
1000 |
2000 |
800 |
1000 |
400 |
800 |
200 |
区 级 |
1000 |
600 |
700 |
400 |
500 |
200 |
300 |
100 |
校 级 |
700 |
300 |
500 |
200 |
300 |
150 |
200 |
100 |
注:单位/元。团体赛中的个人奖励由团队自行分配;10人以上团队的团体奖励额度可酌情增加。 |
第十六条 慰问和困难补助类开支标准如下:
(一)教师节慰问
1.当年评上的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等)1000元(学校在教师节表彰会上若有物质奖励,工会不再进行慰问)。
2.一线教师代表(下年度年满60周岁的男教工和年满55周岁的女教工)600元。
3.困难教师(含退休人员)600元。
4.离休干部、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600元。
(二)教职工退休离岗,可组织召开座谈会欢送,并赠送价值1000元以内的纪念品。
(三)特困教工慰问:2000元/人(由二级工会提出申请,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四)教职工婚庆慰问:500元/人。
(五)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500元/人。
(六)女教工生育慰问:500元/人。
(七)教职工丧事慰问:1000元/人,以学校和学校工会名义各送花圈1个。
(八)教职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事慰问:500元/人。
(九)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患8大病种(恶性肿瘤、血液病〔急性白血病、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合并广泛出血〕、先心病、终末期肾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艾滋病、重度精神疾病、罕见病和其他特殊重大疾病)慰问:1000元/人,仅限1次。
(十)教职工生日慰问:300元/人/年;不发现金,发放指定供应商蛋糕券。
(十一)患重大疾病教职工的补助慰问: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医疗福利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外艺职院工〔2014〕440号)执行。
第十七条 节日慰问品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发放原则。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营养品等,不得发放月饼、挂历等物品。全年发放总额控制在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二)具体发放标准:春节500元/人,端午节400元/人,国庆节400元/人。
(三)发放办法。通过招标选定供货商,学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确定物品种类,并由学校工会统一采购和发放。
第十八条 疗休养经费标准及使用
(一)先进教职工在受表彰的次年寒假,由学校工会和人事处共同组织开展1次疗养活动,标准为1000元/人/年。
(二)在每年的寒、暑假,由学校工会和二级工会参照省的疗休养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开展疗养活动。在职教职工(含流动编制、临聘人员)疗休养标准为1000元/人/年,三年为一周期,每年疗养人数不超过工会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每位教职工在一周期内参加一次。
第十九条 文体活动费标准及使用
(一)新春团拜活动:标准为200元/人(纪念品),由二级工会或部门组织,不得将活动费发给个人。
(二)教工迎新趣味运动会或文艺汇演:200元/人。
(三)三八节纪念活动:女教工200元/人,由学校工会与学校女职工委员会共同组织。
(四)六一儿童节活动:未满14周岁的教工子女节日慰问金100元/人(活动现场发放,不参加活动的不予发放),由学校工会与学前教育学院共同组织游园活动。
(五)教师节活动:200元/人。
(六)春游:200元/人,学校工会与二级工会共同组织,活动要当日往返,不得将活动费发给个人。
(七)秋游:200元/人,学校工会与二级工会共同组织,活动要当日往返,不得将活动费发给个人。
(八)每周五教工健身活动:每周五下午参加教工健身俱乐部活动的误餐补助50元/人。
第五章 二级工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二级工会经费项目。该项目经费纳入学校工会经费统一管理,由二级工会提出使用申请,二级工会主席负责审核,学校工会负责审批,每年的余额可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费。学校工会将收缴的会员会费全额返还给二级工会使用。每年的1月份,工会财务根据会员月缴会费额,计算全年收缴额度记入二级工会会费项目中;该经费作为二级分工会日常费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不得用于非工会组织的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奖励支出,不得用于与学校工会相同的劳务类和奖励类支出。
第二十二条 二级工会集体活动费。有创收的二级单位,每年将创收留用经费按学校《创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作为二级行政专项补助款划拨到二级工会经费项目,用于二级工会的集体活动费开支。二级工会集体活动费不得用于变相发放人员费用。学校财务处负责在每年年度决算完成后1个月内将上年度二级单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转入学校工会经费账户的二级工会项目。
第二十三条 二级工会经费主要用途。二级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文体活动支出。具体包括:组织教工专业技能培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考取或用于开展教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等,以及用会费组织职工观看电影、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等。
第二十四条 因参加工会组织的校内比赛、演出需要购置个人服装的,费用从严控制,每套一般不超过500元,且两年不超过一次。选购和费用由二级工会自行解决。无创收来源的分工会(部门),该项经费由学校工会统筹解决。参加校外比赛、演出等,服装费标准可酌情提高,选购和费用由学校工会统筹解决。
第六章 工会经费报账付款审批与审核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报账付款审批和审核程序,参照学校《经费审批及财务借款报账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财〔2016〕229号)第十至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报账付款审批权限
工会专项经费报账统一使用“工会经费报账结算单”,支出由工会会计人员审核,1万元以内由核算科科长复核,1万元以上增加财务处处长审核。
(一)二级分工会专项经费
经分工会主席审批后,按照学校工会专项经费报账程序办理。
(二)学校工会专项经费
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工会专职副主席审批后报账。
1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工会主席审批后报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工〔2015〕4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