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保障,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
第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是评委会的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四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相对固定,由学校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派,其他评审专家应从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
评委会的专家从各评议组专家中产生。若评议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评议组进入评委会的人数。
不设评议组的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确认组成。同一单位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不受此限,但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3。
第五条 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评委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取并确认的评委会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从评议组其他专家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超过3名专家作为应急备用,或作为评议组或评委会的监督专家。具体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九条 评审会议可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评审必须实行面试答辩,其他层级评审是否实行面试答辩由评委会办公室报学校决定。鼓励采用网络面试答辩方式。
第十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鼓励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
第十一条 评委会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5个工作日的,原则上应重新抽取评委会专家专家。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新一届评委时,上一届委员应该保留二分之一以上,以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连续性。
已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学科(专业)组成员。
第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全局观念,热爱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广东省及学校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
(五)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同层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称1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必须遵守: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三)不向外泄露评委会专家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四)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五)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六)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七)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八)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和学科评议组专家,学校人事处可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消其专家资格。
(九)遵守回避纪律,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对有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而未申请回避情形的,由学校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具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自主审核确认,并向人社厅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9〕80号)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9〕8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广东省以及学校其它有关评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