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加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开创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明培育等工作新局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工通讯员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骨干队伍,是做好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基础力量。教工通讯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是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教工通讯员任职条件主要有:
(一)政治素质高,政治立场坚定,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二级党组织宣传委员原则上应担任教工通讯员。
(二)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通讯员职责,对新闻宣传工作有兴趣。
(三)熟悉本单位情况,有一定的新闻敏感性和敏锐的观察力,及时捕捉本单位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方面有价值的新闻信息。
(四)具备较好的学习能力、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够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宣传工作的关系。
第三章 聘任方式
第四条 以二级单位推荐为原则,每个单位推荐1-2名教工通讯员,推荐人经组织宣传统战部审核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五条 通讯员聘任期一般为两年,能履行通讯员职责者可以续聘。
第六条 在聘期内未能履行通讯员职责的,则视为自动解聘,由组织宣传统战部和所在二级单位研究另行聘用。
第七条 教工通讯员队伍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若有工作变动,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安排专人接替,并即时上报组织宣传统战部。
第四章 工作权利
第八条 教工通讯员具有对本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和采访报道的权利,各单位应为通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教工通讯员还有权参加学校有关活动及部分工作会议。
第九条 教工通讯员稿件在同等质量下,校内宣传平台优先录用。
第十条 教工通讯员有权参加组织宣传统战部组织的新闻业务培训、研讨及参观活动。
第十一条 教工通讯员有权对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新闻网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教工通讯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参与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的建设。
(二)自觉服从组织宣传统战部的安排和指导,较好地完成组织宣传统战部交给或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三)主动围绕学校及二级单位工作的重点、热点、特点进行新闻宣传,提供新闻线索,引导舆论,传递信息,塑造学校和本单位的良好形象。
(四)坚持深入实际,不断拓宽新闻信息渠道,主动收集、整理、撰写和报送新闻信息,力求新闻信息全面、准确、客观、及时。
(五)每月原则上署名向校园新闻网提供3篇及以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内容真实准确,能反映本单位工作动态的稿件;或向新媒体组稿推文1篇及以上,含二级单位新媒体账号。
(六)协助组织宣传统战部工作人员和学生记者到本单位进行采访,对学生记者采写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新闻稿件进行把关,负责学校宣传材料在本单位的发放落实工作;积极协助组织宣传统战部,参与重大活动的校内外宣传、策划、对接工作。
(七)定期做好或协调做好本单位网页的更新维护,落实网页管理的统一要求,优化网页栏目设置;定期巡查本单位的宣传阵地,做好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协助组织宣传统战部建立宣传阵地巡查台账。
(八)承担教工信息员任务,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了解和反映广大师生员工对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出谋划策;关注校园舆情,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发现情况及时上报组织宣传统战部,持续关注跟进并积极协助处理。
(九)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学习活动,不断提升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
(十)完成组织宣传统战部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三条 组织宣传统战部对教工通讯员的工作成绩实行年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年通报一次考核情况,对评为“良好”等级以上的通讯员,组织宣传统战部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工通讯员”,对出色完成宣传工作的教工通讯员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工通讯员,组织宣传统战部将对其进行重点培训和帮助,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工通讯员,组织宣传统战部与所在单位研究后将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教工通讯员工作的管理和激励,将教工通讯员工作作为其岗位履职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教工通讯员工作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工通讯员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0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