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教党〔2017〕8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院二级权责清单(试行)》(粤外艺职院〔2016〕367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职责及工作规则(试行)》(粤外艺职院党〔2016〕40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是党总支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负责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的决议,全面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工作、维护稳定等工作,发挥监督协调职能,是本学院党建工作、学生工作、维稳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领导班子建设
第三条 与学院院长共同带领领导班子和全学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
第四条 加强党总支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明确总支委员分工,按时召开总支委员会议,充分发挥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五条 贯彻落实学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即:二级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学院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讨论决定学院系(教研室)的设置,系(教研室)主任人选、项目教学中心主任人选;
(三)讨论决定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的产生与人员组成;
(四)讨论决定学院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室建设与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方面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学院评估、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奖励惩罚等;
(六)讨论与外单位合作事宜;
(七)讨论决定需要以学院名义向学校党政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处理好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学院院长的关系:
(一)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学院主任共同承担着本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责任及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两者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平等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本学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书记和院长都有责任主动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和院长要互相尊重,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做到步调一致。
(三)明确与学院院长的工作分工,与学院院长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学院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支持学院院长依法依规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学院相关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好本学院党务干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考察、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本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经常与总支委员、院长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总支委的专题组织生活会。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细则要求,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实施年度发展计划并总结党员发展工作,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保证党员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条 根据支部和党员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水平。要借鉴传统的党员教育管理好方法,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方式和途径,把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十一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健全规范党支部设置,根据不同类型党支部的特点,改进和创新组织教育活动方式。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制度,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及“创先争优”等各项活动。加强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支委会建设。做好党支部委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党支部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二级学院业余党校建设,强化师资队伍选聘、教学培训方法改革、校本课程和教材建设,提高党校培训质量,发挥系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和党员的教育培训作用。
第十三条 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师生员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制定实施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学习教育计划。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实际,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生思想状况,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等组织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三全”育人氛围。
第十四条 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了解、分析本学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本学院宣传工作。负责学院的对内对外宣传,会同学院行政加强各类宣传阵地和文化舆论阵地建设和管理,为学院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十六条 负责本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抓好综合治理,教育本学院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为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良好环境。做到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稳定方面的情况。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廉洁从政、清正从教、反腐倡廉、党风党纪教育,创建和谐校园。
第十七条 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党总支、党支部、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党建工作各项制度以及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专题组织生活会会、党总支委员会、党员干部学习等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务公开等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章 学生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不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本学院学生工作情况;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民主法制、身心健康、安全维稳等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新生入学教育、学风建设、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综合素质拓展、综合素质测评、助学管理、奖惩实施、突发事件应对、住宿管理、考勤管理、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本学院教职工对学生的就业现状进行分析与求职指导。完成年度就业目标,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通过各种渠道、途径和方法,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状况,认真做好学生思想动态调研,及时把握学生中的思想倾向和思想动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和不安定因素及时加以疏导和妥善处理,维护稳定大局。
第二十三条 指导本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开展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集体主义精神。
第二十四条 组织本学院学工队伍定期分析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抓好本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队伍建设,包括学生工作队伍的培训、考核、评优评先进及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 师德师风建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党委部署,抓好本学院教职工对于高等学校教师行为规范的学习和教育,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实际,切实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
第二十七条 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结合我校教风,教育引导本学院教师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全面提升师德素养,树立潜心育人的教师形象。
第二十八条 以活动为载体,通过组织教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规的学习与培训、评选师德先进典型等,全面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评机制,实施师德师风考评工作。建立师德师风考核档案,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的考核评优、晋升晋级、职称评定工作中,积极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师表形象和职业形象,积极倡导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深入调查研究,围绕学校党政的中心工作,每年年初制订党总支学年工作计划和学生工作计划,报联系学校领导审核。党建工作计划报党委组织宣传部备案,学生工作计划报学生处备案,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议程内容,并与学院院长商定,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按党的相关文件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党员大会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题组织生活会。
第三十三条 检查、考核总支下属各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指导各支部工作开展,按时向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和学院党委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本学院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摸查并报学校党委;每月与党总支党员进行谈心,及时了解师生党员思想动态。
第三十五条 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和参加相关活动:
(一)每周召开1次学院辅导员工作会议;
(二)每月召开1次学院全体学工队伍会议;
(三)每学期为学院业余党校上1次课;
(四)每学期参加本学院4次学生校园文化活动;
(五)每学期参加1次学生干部会议;
(六)每月走访1次学生宿舍;
(七)每周巡查1次师生上课情况;
(八)按学校安排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九)其它需要参加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下列具体事项需与其他学院领导共商:
(一)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题组织生活会会;
(二)党员的发展与奖惩;
(三)辅导员选拔以及学工队伍工作考核、奖惩;
(四)国家奖学金等学生重大奖项评选;
(五)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
(六)组织本系重大学生活动;
(七)组织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比赛项目;
(八)其它需要与其他学院领导共商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需向学生处通报并听取意见:
(一)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
(二)辅导员外出2天以上的;
(三)班主任(德育导师)学期半途换人的;
(四)学生发生突发事件、本系难以独立处理的;
(五)比较复杂和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本系难以独立调查处理的;
(六)发生比较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的;
(七)学生失去联系12小时以上的;
(八)其它需向学生处通报并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需要向联系本学院的学校领导汇报:
(一)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学生工作计划;
(二)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
(三)学生发生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
(四)发生比较复杂和比较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本系难以独立调查处理的;
(五)发生比较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的;
(六)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
(七)组织系重大学生活动的;
(八)学生失去联系12小时以上的;
(九)其它需要向联系本系的学院领导汇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书记要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的关系,在任职期间应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领导班子建设、党建工作、学生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等管理工作上,确保各项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十条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在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联系本学院的学校领导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体育部在本规程的指导下,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党政联席会议商议一致并报联系本部的学校领导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党委组织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工作规程(暂行)》(粤外艺职院党〔2014〕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