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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18〕133号)

发布日期:2021-08-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国家、学校的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好纪检监察对学校中心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上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控告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失职渎职问题,或对学校施加本人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申诉,或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按规定应由学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如下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行政纪律以及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五)学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其它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学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劳动监察等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二)对其它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质疑和投诉,尚未经该部门(单位)处理的;

(三)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单位)所作的党纪政纪处分之外的其它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没有提供可查性的具体问题线索的检举、控告;

(五)其它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是否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存在争议的,由学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或找相关职能归口部门(单位)处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由学校纪委或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五)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把本部门的办公地址、电话、邮箱、信访指南、有关制度流程等信息公布在部门网页显眼位置上,在校内适当的地点设立信访举报箱,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信访人可通过上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信访活动,并尽量以检举信、控告信和申诉信的形式提出信访事宜。

第九条 检举信是指检举党组织、党员、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并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查调查处理的信函。

检举信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1)首部。应注明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所在部门及职务、政治面貌等。(2)正文。要据实陈述被检举人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的事实和证据,如:违纪违规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部门、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检举多个问题的,要逐个叙述。(3)尾部。提倡实名举报,检举人签署真实姓名,写明地址、邮编及电话。

第十条 控告信是指当事人认为党组织、党员、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查调查处理的信函。

控告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控告人和被控告人基本情况,控告的诉求,控告的事实与理由,署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诉信是指党组织、党员、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复查、复核、复议的信函。

申诉信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的个人情况、受处分(处理)的情况、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第三章 信访件的受理

第十二条 拆阅、查阅来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来信,应先检查有无误收,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件完整(保留好信封、邮票、邮戳),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准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时,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如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

纪检监察部门安排专人查阅信访举报邮箱,并及时登记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接待来访,要礼貌热情,以诚相待。接访时先问明来访人身份,再认真倾听和记录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信访事项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请其详细陈述,并引导其讲清有关问题。信访事项不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向来访人解释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其找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接访者应填好《接访登记表》,来访者未带材料的,可以要求来访者提供书面信访材料。

对集体来访要认真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请领导出面做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规劝无效的,可请保安人员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登记。对收到的信访件都要在信访台账上进行编号登记。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主要内容;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的时间、种类、申诉理由和要求;属于批评建议的,摘登有价值的内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也要摘登主要内容。

凡是领导交办和有批示的信访件,均须注明批示的内容。上级部门或校外其它单位交办或转送来的信访件也要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五条 受理告知。对署名举报,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在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后,作实名举报处理,并在10日内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告知。受理告知一般采用当面、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电子邮件举报通过回复邮件告知。举报人要求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出具《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

冒名举报的,作匿名举报处理。

 

第四章 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六条 反映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收到重要的信访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反映情况,并集体会审处置问题线索。

第十七条 呈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反映的问题,经集体会审后,提出拟办意见,填写《信访件呈批表》或《初步核实呈批表》,及时报送学校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阅批。

第十八条 自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自办,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办。

对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信访举报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线索,按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暂存待查。对没有具体问题线索或问题线索无可查性的信访件,可暂存处理,暂存时间为一年。

(二)予以了结。信访事项之前已经办结的,或者是经初核失实的,或者暂存期限届满但没有收集到可查性的问题线索或证据材料的,予以了结。

(三)初步核实。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清楚、具有可查性的,应进行初步核实。初核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综合运用“四种形态”进行执纪问责;初核失实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的,予以了结。

(四)谈话函询。信访件反映的是一般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问题较为笼统,需要被反映人作出说明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反映人实施谈话函询。根据谈话函询的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的,予以了结;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采取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处理;被反映人未能讲清楚相关问题,有进一步核实必要的,应当就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九条 转办。对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件转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并及时告知信访人。

(一)对检举、控告校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件应及时转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外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一般转交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或部门(单位)办理;

(三)对学校部门(单位)职责内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信件,转相关的部门(单位)酌情处理。

对检举、控告学校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及其他人员的信访件,由相关部门(单位)办理更为适宜的,经学校纪委负责人同意,可以转交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或部门(单位)调查处理,承办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情况或结果。转办须填写《信访件转办单》,并附信访举报材料。

第二十条 协办。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可要求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督办。纪检监察部门对转办、要求协办的信访件,要及时督办,促使信访件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结。信访事项处理完毕,符合结案要求的,报经纪委会讨论或纪委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校纪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诉。受处分(处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它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处理)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请求复查(复议)。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复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反馈。对实名举报件的审查调查处理结果,纪检监察部门应在结案后及进向举报人反馈,当面反馈确有困难的,可电话向举报人反馈。反馈情况和举报人的意见应记录在《实名举报件反馈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 统计与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信访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学校的信访处理情况。上报的信息资料,需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

对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报告结果,另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该时限之前报告结果。

第二十六条 立卷归档。按照“案结卷成、一事一档”的要求,对处理完结的信访件及时立卷归档。

归档的材料包括:1.信访材料;2.信访件呈批表、问题线索处置集体会审登记表、初步核实审批表、立案呈批表等程序性文件;3.初核报告、审查(审理)报告;4.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反思材料;5.实名信访举报反馈意见表;6.处分(处理)决定、处分(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回报表;7.谈话笔录等有保存价值的证据材料。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切实维护信访人和被信访人的正当权利,务必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群众依法依规信访应给予支持、鼓励。对信访事项应当保密。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对信访举报事项要认真审查调查、慎重处理。经审查调查,信访事项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部分属实的,部分处理;不属实的,如属错告,应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应追究诬告者的责任,对被诬告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三)与被检举、控告人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时,要尊重其人格,注意方式方法。把违纪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四)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党组织、党员、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对打击报复信访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六)虚心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信访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组织的审查调查,按要求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二)接受学校党委、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正确处理决定,不得提出党纪、政纪、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以外的或与之相抵触的要求;

(三)遵守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维护学校信访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法文明进行举报、控告和申诉,不得缠访、滥访;

(四)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它义务。

信访人违反上述义务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组织查清问题,如实回答询问,不得对抗、阻挠、破坏组织审查调查;

(二)认真检讨所犯错误,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切实履行组织的处理决定;

(三)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它义务。

被检举、控告人违反上述义务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和部门(单位),都有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的义务,在接受工作人员审查调查询问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组织查清有关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纪委,具体解释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处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党〔200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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