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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21〕171号 )

发布日期:2021-08-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3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防控和控制,着力推进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全面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界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并及时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修正,以建立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全体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重点是组织人事、招生考试、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部门及其领导干部。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协调廉政风险与防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组长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纪检室合署办公。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部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廉政风险的确定

第六条 廉政风险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不能廉洁自律而可能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廉政风险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思想道德风险。如: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素质低;背离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阳奉阴违、我行我素,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风险。

(二)制度机制风险。如:未能根据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需要,及时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制度,造成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贯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制缺乏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不能形成有效的常规化工作措施等风险。

(三)岗位职责风险。如:不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或软弱放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失职渎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等风险。

第七条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学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主要有:

(一)干部管理廉政风险。如:没有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保障机制,干部管理在氛围营造、制度建设、程序把关、监督到位四方面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未定期对领导干部开展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未建立和完善谈心谈话、教育管理、监督问责等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弄虚作假、跑风漏气、任人唯亲、拉票;对新任干部未征求纪检部门廉政意见;未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考察、考核内容;未按组织程序和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未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报告方面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报告不实等风险。

(二)人事管理廉政风险。如:人事制度建设不完善;人事档案管理不规范,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不当,造成档案损失;岗位职责不明确;职称评聘未及时开展;申报人提交假材料、假数据或伪造学历、工作年限;管理人员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评委违反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搞不正当活动;人员招聘存在因人设岗,接受请托、收受或索取财物,未落实招聘回避制度;绩效考核未及时开展;违规发放节假日福利等风险。

(三)教师管理廉政风险。如:师德师风建设不力,教师理想信念缺失,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育人意识淡漠,违反教学纪律,随意迟到、早退、旷课;教学态度不端正,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挖苦、讽刺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在校园或教学活动中吵架或斗殴;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就业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育教学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设备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与在校学生谈恋爱,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风险;

(四)招生考试管理廉政风险。如:招生计划内部分配不公;招生程序不规范;没有坚持“六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合作办学,网络办学等远程教育收费不规范;教材、教辅材料的使用不规范;自主招生文化测试、专业测试中,考官为特定考生打高分;利用调档比例、补录等照顾特定关系人;个人借用学校名义搞虚假宣传与家长私下交易谋私等风险。

(五)工程项目管理廉政风险。如:工程项目立项没有论证报告、资金筹措方案和批复函;工程项目设计没有实行限额设计和方案比选;工程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标;工程项目违规通过拆分的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资格条件设置不符合规定,评标、评分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工程项目开工前没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变更项目手续不完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备;工程项目没有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工程项目没有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和结转固定资产;工程项目没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完整等风险。

(六)财务管理廉政风险。如:预算执行或控制不严格,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预算调整或追加不按程序审批,擅自调整或追加预算的;预算结余不按规定进行清理和结转的;专项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的;学校贷款规模过大、负债结构失衡,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不符合规定,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往外款项长期结算不清等风险。

(七)资产管理廉政风险。如: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缺失;对外投资管理: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投资未按规定报批或投资高风险行业;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的;没有确定固定资产使用人和责任人,没有登记造册,账实不符;大额固定资产处置没有按规定集体研究决策;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等风险。

(八)科研经费管理廉政风险。如:在经费使用上未能严格按照合同和预算开支;不按正常的经费报销手续和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经费报账;虚开发票套取经费;科研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影响统计、汇总和上报科研信息的准确性和科研项目的跟踪成效;科研经费项目合同签订的不真实;课题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将科研项目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或任务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课题主持人用横向科研经费违规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项目余额资金长期挂账等风险

(九)合同管理廉政风险。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未加盖学校规定的合同专用章或违规使用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时,经济活动的范围和条件不明确;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合同监管缺失或监管工作不到位,执行合同打折扣,损害学校利益;合同登记工作或合同档案保管工作不到位;未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未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等风险。

(十)招标采购廉政风险。如:为规避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擅自拆分采购计划;政府协议采购过程中个人决定供应商,对价格、质量把关不严;泄露有关招标的秘密;评标方法不科学合理,资格条件、技术商务评分标准有特殊倾向性;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更改物资的品牌、规格型号、材质和配置;不按规定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未达到验收标准支付资金;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采购;合同未得到严格执行,擅自变更品种、规格、数量、支付方式;专项采购资金未实行专帐管理和专款专用的;故意提前或滞后支付从中捞取好处等风险。

(十一)学术活动廉政风险。如:抄袭、剽窃、侵权他人学术成果和论文;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论文;伪造或篡改数据、注释、文献、事实;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为争项目、争经费、争奖项或争发表学术成果与相关人员进行权钱交易;代写论文明码标价叫卖;在学术评鉴、论文答辩、科研立项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专利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职称评聘、评优授奖等学术管理活动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风险。

(十二)监督执纪廉政风险。如:私自扣压、销毁或存放信访件;不按要求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应当调查的信访件不进行调查;擅自作信访了结处理;不坚持两人谈话制度,不如实记录被调查人的陈述;篡改、隐匿、丢弃、销毁对涉案人员不利的证据;泄露案件调查情况以及相关工作机密;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清退违纪违规款物不及时、不到位、以权谋私;对追缴的违纪款物不及时上报,私存、自用或擅自处置;不按规定受理申诉复查案件,不按要求纠正错案;对已作出的处分决定,不督促或者放任执行不到位;监督检查隐瞒问题、回避矛盾、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根据上级部署和我校实际监督执纪专项项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故意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开脱责任;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发现案件线索不登记移送、不调查等风险。

(十三)内务管理廉政风险。如:迟报、虚报或瞒报情况;丢失和损坏档案;印章管理不严,违规使用印章,印章被盗用、丢失;传达会议通知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工作出现失误;机要文件收发、传阅、保管、流转等工作过程中出现失密;用公款采购个人使用物品;公车使用和维修没有如实及时登记等风险。


第三章 廉政风险点等级的界定

第八条 根据公共权力的特性及高校腐败行为发生的一般特点和规律,确定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通过风险值测评后,由高到低确定风险等级。相关风险点位置包括六个方面:

(一)掌控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可能利用其为他人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分期的不当利益和好处(包括名誉地位),从中谋求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二)权力较大、较灵活,有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三)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行政和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四)不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五)在高校发案频繁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六)其他可能发生腐败行为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根据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和学校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将廉政风险按三级划分。即:A类风险点(高风险级别)、B类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C类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划分风险级别的原则是:

(一)具备上述三项风险点位置及以上的岗位,确定为高风险点,即A类风险点。

(二)具备上述两项风险点位置岗位的,确定为比较高风险点,即B类风险点。

(三)具备上述一项风险点位置岗位的,确定为一般风险点,即C类风险点。


第四章 廉政风险排查与防控

第十条 廉政风险排查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梳理部门单位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行政和管理职能的要求和标准,编制出对应的职权运行流程图,要依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承办岗位、办理时限、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等。

(二)排查确定廉政风险点。一是查找岗位风险点。要对照岗位职责权限,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群众帮、集体定等多种形式,认真分析和查找出个人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报所在部门单位审核;二是查找部门单位风险。针对人、财、物等重要领域廉政风险点,对照职责定位等情况,分别查找出工作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并认真细化、分析风险内容和表现形式。

(三)确认和划分风险等级。组织本部门单位重要岗位人员集体讨论研究,召开专题会议,对排查出的各个廉政风险逐一分析,根据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设置风险等级,将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最后由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四)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针对岗位风险,由本人对照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提出具体的防控措施和办法;针对部门单位风险,由党政领导班子围绕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

(五)审定各部门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台账。个人梳理出岗位廉政风险台账,明确风险清单、风险点等级、防控措施和责任人等信息,由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部门单位梳理出本部门单位廉政风险防空台账,由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学校纪检室备案。

第十一条 廉政风险防控就是针对排查的风险点,制定相关防控管理工作方案,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和完善防控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风险点的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推进教育、制度、监督综合发力,形成廉政风险防控的有效机制。

(一)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构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纪律教育为核心、警示教育为特色、廉政文化为引领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格局。对风险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构筑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自省自励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整体要求,在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惩防体系工作中,要根据相关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方案,提出相应的防控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制定对权力运行的管理和制约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建立防控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廉政风险定期排查制度,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制度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指出,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保证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有效运行。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的内容:

(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重视,制度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界定风险准确,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能结合自身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廉政风险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三)开展自查自纠,自查报告客观真实,查找问题准确,结果运用有效,相关档案、材料齐全;

(四)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方法:

(一)各部门单位按照检查内容,每年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总结,重点是差距分析,量化效果;

(二)学校纪委每年定期进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单位。专项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检查相关材料、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对于检查指出的问题,应立行立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剖析成因,制定整改计划、具体措施和整改期限。对于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报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导。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经验,以问题为导向,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廉政风险防控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因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淡薄,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力,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的,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校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监〔2013〕99号)、《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监〔2013〕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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