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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粤外艺职院党〔2024〕112号)

发布日期:2024-12-11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强化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2024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24年第786号)、《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确保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安全,便利学校各种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与责任,对违反保密法规、失密、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学校的保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学校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校领导对分管(联系)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单位行政领导和党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章  保密机构设置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或协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组织成员须经学校党委批准,由学校领导、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负责人等构成。保密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学校保密制度,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各部门单位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室),挂靠党办公室配备专职保密员(由党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负责处理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单位设1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具体包括:认真学习保密业务知识,熟悉本部门单位的保密业务;涉密文件、资料(含复印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落实学校保密室交办的其它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

 学校保密工作的范围为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事项。

(一) 国家秘密是指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我校的秘密文件、电、资料等。

(二)学校内部事项是指学校内部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

1.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2.上级领导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3.向上级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内容

4.有关组织、人事、财务、纪检、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5.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6.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7.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8.各类考试的试题(卷)标准答案以及考试过程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资料;

9.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秘密等级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学校内部事项属于工作秘密,部门(单位)可以采用内部”“内部事项 注意保管等在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作出标志。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文件、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

第十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分管业务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学校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  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  文件的保密管理

八条  收发涉密党政机关文件、电和资料由保密室负责。有关人事档案材料、调查案件材料、检举揭发材料,上级部门直接发送到组织、纪检审计、保卫等部门的涉密业务文件材料等,由经办部门(单位保密员按照学校保密管理规定登记、保管传递、清退。领导同志的亲启件由亲启者拆封,属于密件的,拆封阅办后应交保密室登记保管。    

十九  保密室在接收密件时,要严格履行清点、核对、登记、签收手续,并及时登记造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参加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要及时移交保密室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到保密室办理借阅手续。

二十  学校内部事项的印制需要在校内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上完成,不能在校外印制。印制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材料,须及时销毁。印制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文件的内容。

 文件的传送

(一)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的须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同意,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时必须两人(含)以上同行,共同负责。

(二)凡属于学校保密工作范围内的文件、资料需要传递、交换时,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进行传递。保密员在递送涉密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并做到文件不离身,不得带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到公共场所,不得私自拆阅文件。

 文件的阅读与管理

(一) 学校收到密件,由党办公室负责人初拟出意见和阅读的范围,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后,由专职保密员按照批示的阅读范围和要求处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规定阅读和传达范围外的人员传播。

(二)阅读秘密文件须在保密室内进行。校领导的阅文由专职保密员送阅。校领导阅毕须在传阅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送阅的文件原则上须当天收回。送阅过程中应做好登记手续,及时掌握文件走向,不得让密件在各部门(单位)间横向传递。其他符合阅文规定的,必须到保密室阅读,原则上不能借阅。

(三)学校内部事项的阅读范围由经办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批示,参照涉密文件的阅文要求管理。

第二十  文件的复制    

(一)严禁复印绝密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绝密件以外的保密文件,须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专职保密员负责复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翻印。涉密文件、资料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履行登记、清退、销毁等手续。

(二)严格登记制度。在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保密员要严格登记文件、资料的名称、批准人、复制份数、复制时间、复制人、送制人等事项。    

(三)学校内部事项的复制须由经办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部门单位保密员负责复制,复制时参照涉密文件管理进行登记。

 文件的清理移交、销毁、归档    

(一)销毁国家密级文件、资料由保密室负责。需要销毁的事项由专职保密员登记造册,经保密委员会主任其指定人批准,指定二人监销或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销毁学校内部事项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部门单位保密员具体负责,并做好销毁记录。

(二)学校保密室和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密件清退制度。各部门单位保密员每学期末要对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进行清查、立卷归档。

(三)保密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的工作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调离人员不得带走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有关记载凭证必须妥善保存。


第六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储存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涉密办公设备应明确责任人,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并在符合安全保密的场所使用和保管。涉密笔记本电脑、U盘、光盘等便携式涉密设备或介质应当在保密柜中保存。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制作、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九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办公设备和电子载体,应

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涉密办公设备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一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对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七章 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党政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等事先拟定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党政办公室(保密室)、国际教育学院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

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批准,保

密室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国际教育学院、党政办公室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由经办部门(单位)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报学校保密室核准,并经经办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签发,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三十八条 召开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部门(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中文件的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九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

议主管领导审批。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为学校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部门(单位)。保密要害部位是存放、保管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四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根据相关要求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防护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均应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上岗前经涉密资格审查并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之加以改进。

第四十四条 涉密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

密。在职期间,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企业、机构等应聘、兼职,

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涉密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章  派生定密管理

第四十  保密委员会主任及其指定人为学校的派生定密责任人,履行派生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以密件发文,要在办理文件签批时同步履行定密手续,拟稿人填写《定密审核审批表》(附件),提出定密意见,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学校保密室核,再送定密责任人审批。对派生定密,根据上级部门的定密级别确定密级。征求意见类派生定密,有修改意见的,按来文原密级定密;无修改意见的复函可不定密,无需填写《定密审核审批表》,文稿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学校保密室加具意见。

第四十八条 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保管、清退等各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十一  奖惩

四十九  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在保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十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并取消个人及该部门单位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  附则

五十一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十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党〔2017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定密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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