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暂缓)、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及有关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设立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以及议事、决策规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职能,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内广播、学校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媒体和报刊、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大事记、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网站要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及时发放给各部门(单位),并提供免费查阅;要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获取信息,并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原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各部门(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单位)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秘密”或“内部文件”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一般程序
各部门(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由申请信息公开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签发后予以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对学校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学校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室(审计工作部)、省教育厅举报。学校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保密审查人员对应否公开信息因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已移交学校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由学校档案室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2015〕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2.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3.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2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学院信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办〔2010〕12号)以及《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编制《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解释权归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学院网站(www.gtcfla.edu.cn)上查阅,也可以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63号办公楼701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信息范围参见学校编制的《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可以在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 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网址为:www.gtcfla.edu.cn ;
2. 通过学校OA网站向校内公开,网址为:http://portal.gtcfla.edu.cn/。
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对以上网站作相关链接。
此外,学校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年鉴、大事记、简报、会议以及其他便于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将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将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学校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63号办公楼701室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4:45,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0-38457353;
传真号码:020-38457353;
电子邮件:xxgk@gtcfla.edu.cn;
邮政编码:51064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电子邮箱。
(4)特别程序。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学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三)申请处理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对不属于学校掌握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学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经审查后,属于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费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执行参照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投诉。监督电话:020-338458854,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63号办公楼502室;邮政编码:51064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