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实现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快速与可持续发展,广泛调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下称“二级单位”)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积极性,构建校院两级管理、开放式国际化办学新格局,规范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实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以项目为纽带,以师生为主体,遵循坚持统筹兼顾与重点推进相结合、“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原则,以规范管理为保证,不断提升交流层次,拓展交流范围和领域,全面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应以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为引领,以学生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的国际化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和项目建设,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进程。
第四条 所有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均须符合合作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类别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境)外有合法资质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学术团体及政府机构间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为保障的,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人才培养项目、来华留学生培养项目、高水平专业和课程标准输出项目、国(境)外办学项目、国(境)外培训项目、学生与教师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学生实习实训就业项目、科研合作项目、“中文+职业技能”项目及汉语推广项目、海外引智项目、我校教师(国)境外学历提升等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其建设与管理参照《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人才培养项目,是指与境外高校合作,进行课程对接、学分互认、学历联授的相关项目,如:“3+1”专升本项目、“2+2”专升本项目等。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培养项目,是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招收国(境)外来华学习学生,负责留学生的接收和培养工作,包括留学生学历教育、汉语进修(非学历教育)、短期留学(非学历教育)等。
第九条 高水平专业和课程标准输出、国(境)外办学、国(境)外培训等项目,是指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推进学校专业、课程的国际化建设,开发学校高水平专业课程和课程标准向(国)境外输出,建设海外人才培养基地、海外分校、海外培训点等。
第十条 学生与教师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学生实习实训就业项目、科研合作项目,是指以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国际化办学水平为目标,与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得到普遍认可的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或企业合作开展的有关项目,如:短期或一学期的学生交流或交换项目、学生寒暑假境外游学、学生境外实习实训或就业、教师访学或境外培训讲学、师生赴境外参赛演出或参展,以及教师主持或参与各类国(境)外科研项目等。
第十一条 “中文+职业技能”项目及汉语推广项目,是指依托学校现有中国传统文化和特色职业技能课程资源,搭建中外文化交流和人才培养平台,针对国(境)外人士开展的汉语+职业技能培训、中华文化体验冬夏令营以及承办孔子学院项目及培训等。
第十二条 海外引智项目及我校教师国(境)外学历提升项目,是指以推动学校的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提升学校学术水平和学历层次为目标,聘请外国高层次教师来校长期任职或短期授课以及我校教师赴(国)境外提升学历等。
第十三条 其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是指上述项目未含的国际交流合作相关项目,如:承办国际性赛事、演出或展览等。
第三章 学校与各二级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的职责: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依托各自教学、科研、专业与管理优势,与国(境)外有合法资质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学术团体及政府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项目提供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授权国际教育学院统筹管理学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的职责:
(一)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授权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范畴内各类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建设规划;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合约;协调校内各单位为国际化交流合作项目提供相关支持;
(二)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人才培养项目、来华留学生培养项目的开拓管理及实施,履行机构设置中学院的主要职责,此三类项目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三) 在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二级学院进行指导与监督,为项目提供相关支持,包括: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结项审批、质量评估等;
(四) 依据“创新强校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我校国际化工作考核的相关要求,负责除本学院外的其他二级学院绩效考核中国际交流与合作指标的设立及赋分;
(五)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项目的学生选拔工作,协助、指导项目相关学生办理出国及来华手续,并做好行前及来华教育指导;
(六) 必要时,负责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年度检查或考核。
第十六条 其他各二级学院的职责:
(一) 负责制定本学院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建设规划;
(二) 负责开展能够体现本学院办学特色和优势、有助于推进本学院国际化建设的项目或承办国际教育学院引进项目;
(三) 做好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方案制定、合同拟订、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及运作管理要求,在项目开展前提起项目立项申报及备案,年终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于项目完成后递交结项申请,做好项目收尾工作;
(四) 为通过学校审批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做好学生宣传与组织工作;
(五) 协同国际教育学院、教务部办理出国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及学习成绩的认定工作;
(六) 协同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创新强校工程”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项目材料的提交工作,包括:专项报告、自评报告、佐证材料等;
(七) 履行完成学校推进学校国际化建设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科的职责:负责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的指导,协助做好赴境外师生涉外安全、外事纪律教育和指导;协助赴境外教师临时出国(境)申报及办理,协助做好国际留学生及来访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申报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和教师发展中心的职责:负责协同各二级学院开展海外引智、教师国(境)外学历提升等项目。制定引智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海外高端人才的引进、管理,指导和管理本校教师赴国(境)外提升学历等工作。
第十九条 教务部的职责:负责协助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与教学教务相关的事务;协助制定及审核项目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及各有关教学材料;做好国际留学生及项目参与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的职责:负责协助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中与学生管理相关的事务;协助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招生工作,审核招生方案并协助组织实施;负责国际留学生及项目参与学生的入学教育、思想鉴定、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的职责:负责协同各二级学院开展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做好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科研经费管理、项目协议审批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的职责:负责全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相关财务管理。对学校各单位经费收支、结余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学生的出国资助或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
第二十三条 其他支持单位的职责:负责按所属职能和管理权责为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运行提供相应支持,包括审计、后勤、保卫、医疗等相关支持。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应以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国际化办学水平为目标。学校支持和鼓励各二级学院依托各自教学、科研、专业与管理优势,与国(境)外有合法资质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学术团体及政府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与国(境)外单位在交流合作方面达成初步意向后在学校信息服务平台提起“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立项申报”,填写内容可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1),附上立项所涉及的合约草案、合作方资质材料、项目可行性分析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定期根据学校要求提起报送校长办公会进行统一审核,承办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协助。已上会通过讨论的项目,及未达到上会要求但经信息服务平台“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立项申报”审批通过的项目均视为立项通过。
第二十七条 经立项批准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除另有规定外,项目的合作协议、意向书或备忘录都必须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的名义签订,二级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约,不得以个人名义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合同分类归口管理的要求,此类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合同审批及签订均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提起,申请立项学院负责备齐合同审批所需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合约周期须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签订,合约一式四份,学校和项目合作方各持两份。学校一份送党政办公室留存,如涉及经费收支另一份送财务部进行财务结算,国际教育学院和项目承办单位持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 项目运作与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加强对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监控,成立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考评小组,确保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本着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可由学院、部门或个人共同引进,以承办单位为端口向国际教育学院提起项目立项申报。
第三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每年年末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根据广东省教育厅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要求及我校“十四五”发展规划国际化发展目标,制定考核指标及赋分细则,由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考评小组对承办单位当年完成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进行考评。未结项及当年结项项目,承办单位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填写内容可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附件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负责人可提起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如不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以我校名义发表成果和申请结项。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及经费不得转出学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承办单位在学校信息服务平台提起“项目结项申请”,填写内容可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结项申请表》(附件3)。已通过结项审批项目,承办单位可自主申请提取及支配创收经费进行人员奖励;结项审批未通过项目,经项目整改后可再次提起结项申请;经整改提起申请仍未通过审批项目,将给予该单位当年国际化考核不合格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签名后送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并备案:
(一) 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
(二) 变更项目名称;
(三) 确有必要对项目内容作重大调整;
(四) 因故终止或撤消项目。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项目实施并冻结或收回项目经费:
(一) 项目实施过程中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
(二)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四)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资金管理采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项目负责单位将项目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批准立项后,如获批经费,须做好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支出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报账程序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按年度结算。项目当年申请的经费须当年用完,未用完的经费由学校收回。项目结项后,剩余经费需在1年内用完,未用完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四十条 终止或撤消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通知财务部清理账目,停止开支,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四十一条 项目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统一收取,由学校财务部开具规范票据,不得以任何其他单位、部门、个人等名义,用非正规的收据票据收费,项目承办单位不得截留、私分、挪用任何收入和坐支资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用于支出:资料费、国际旅费、国际会议费、护照签证费、设备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一) 资料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材料问卷等费用,以及录制费、印刷费、出版费、网络资源使用购置费、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二) 国际旅费、国际会议费、护照签证费。此类费用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对接、运行中所发生的国家及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因项目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项目经费中支用。
(三) 设备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购置、原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用项目建设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必须按学校关于物资采购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 劳务费。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于聘用的专家、技术支持及其他辅助人员等人员费用支出。
(五) 经费许可的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费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通讯费、交通费、版面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六) 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四十三条 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扣除项目成本后,经费创收分成严格遵守学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承办单位行使管理职能,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行使监督职能。
(一) 项目创收经费分配管理
项目 类型 |
场地 资源 |
校内创收分配比例 |
学校 |
承办单位 |
财务部 |
国际教育学院 |
培训类 |
学校提供 |
20% |
70% |
1% |
9% |
校外进行 |
10% |
80% |
1% |
9% |
服务类 |
学校提供 |
20% |
70% |
1% |
9% |
校外进行 |
10% |
80% |
1% |
9% |
(二) 在项目收费完成后,承办单位在创收分配比例范围内可申请支出项目运作所需经费,按财务支出的相关管理规定审核拨发;
(三) 学校留用经费。主要用于税金、场地、设施、水电等消耗的补偿(占经费70%);其余,由财务部设立国际交流合作发展基金专项将款项(占经费30%)留存学校;
(四) 承办单位提成经费用于教师课酬、加班费、劳务费、项目绩效奖励等人员费用支出(占经费65%),用于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可持续发展储备(占经费30%),用于项目接待、工作餐等支出(占经费5%);
(五) 财务部提成经费用于财务协助项目管理、加班费、绩效奖励等;
(六) 国际教育学院提成经费用于项目管理、加班费、绩效奖励等(占经费80%),用于项目引进人员奖励(占经费20%)。
第四十四条 酬金标准
酬金支出原则上不能超过《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01〕7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管理》(粤外艺职院人〔2020〕38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酬金支出确有特殊情况,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激励及奖惩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为实现我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多层次、多形式激励政策,鼓励二级单位和教职工积极开拓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调动开展和参与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实效。
第四十六条 二级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工作纳入学校年度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同时纳入个人职称评审及聘用考核要求,体现为个人评聘业绩成果。
第四十七条 产生经济效益项目,设置项目奖励金。
(一) 项目奖励金奖项及经费来源
1. 项目引进奖励金。用于奖励牵头引进并协助项目孵化的教职工(可为非承办单位教职工),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承办单位共同评审奖励人选,奖励金从国际教育学院创收提成经费中支出,经国际教育学院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核后发放;
2. 项目贡献奖励金。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管理运作,并对项目有重要贡献的教职工(可为非承办单位教职工),由承办单位按教职工贡献大小设置发放比例,奖励金从承办单位创收提成经费中支出,按照业务性质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核后发放。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教职工当年在项目创收所获酬金(含讲课费)及奖励金需收回至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发展基金专项。
1.在学校年度考核中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2.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3.完成本岗位工作量低于80%。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办单位通报批评、暂停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承办、取消承办项目立项资格、取消单位(个人)的年度评优评奖资格的处罚:
(一)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
(三) 虽经批准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但以个人承包或转
包的;
(四) 不按本规定或相关要求提交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资料或相关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查实后,学校给予扣减承办单位该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收入的10%的处理:
(一) 因项目宣传不实事求是、乱承诺等遭到投诉的;
(二) 擅自提高项目收费标准和准入条件的;
(三) 使用非法收据收费的;
(四) 因组织管理不力、项目实施质量较差等因素损害学校声誉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或学校相关廉政制度、财务制度及其它制度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本规定的条款与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有冲突,则依照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规定有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立项申报表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结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