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资〔2024〕5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粤管发〔202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部门、二级学院( 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及受托代理资产等资产。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超过500元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打印机、碎纸机、显示器、家具、用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等7个门类。
1.房屋和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教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操场、罩棚、市政管道、墙等。
2.设备。指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的信息化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
3.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标本、模型等。
4.图书和档案。图书是指图书馆的图书、资料、期刊、光盘、电子资源等;档案是指由学校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以及在档案室指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保管的专业档案等。
5.家具和用具。家具指办公家具和学生家具,用具指室内装具、室外装具、展示、宣传用具、办公用具、日常用具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1.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2.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3.著作权(版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著作权属于学校的作品。
4.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或无偿划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无法合理分配土地与建筑物价值(支付价款包含土地和建筑物时),应将全部成本计入固定资产;
5.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6.特许经营权:学校所属单位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7.校名校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8.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
(五)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六)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组织制定和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布置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产权管理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新增、增值、调配、资产处置等事宜;
(三)建立和维护全校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负责资产统计报表及账务处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绩效的管理;
(五)负责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工作;
(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清查、调配工作;
(七)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协助学校法务部门对产权的法律纠纷处理;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
(九)组织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指导其履行职责;
(十)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按种类不同实行归口管理,确定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商标权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部负责无形资产中知识产权类资产的管理[科技成果、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发展规划部负责论证并提出学校重大资源配置方案。
(四)财务部负责国有资产中的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非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受托代理资产等资产相关账务管理。
(五)后勤部负责全校基础设施、构筑物、在建工程、植物资产的管理,负责房屋建筑物维修维护。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的资产账管理;负责公有周转住房调配管理;负责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收益事项资产账管理;负责房屋建筑物资产账管理。
(七)数字化建设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软件及硬件等资产的建设与统筹管理。
(八)产教融合与实训管理部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负责实验实训室场所资产的管理。
(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学校授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其他各类资产分别按照单位工作职责实施归口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接受纪检室(审计工作部) 的监督与专项检查。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房产及房产内存放的资产承担具体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省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及屋内存放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三)申报资产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等活动,并负责资产的履约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清查、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提交本单位拟报增、调拨、转让、出租出借、报损和报废的资产申请文件(包括出租出借,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
(六)负责监督、落实本单位人员调动、退休等资产变动时,在资产综合管理系统完成资产变动手续;
(七)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备案,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的指导,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单位资产管理员的岗位工作职责为:
(一)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账务管理;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维修、报损、处置等有关手续的申报工作;
(三)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分户明细账,定期检查核对、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四)协同国有资产管理部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统计等工作;
(五)督促资产使用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国有资产,对本单位资产的使用现状实施监督,对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报告,并有建议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
(三)难以与校内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国家有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无法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闲置、重复购置行为。新购建项目进行论证应包含现有资产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通过置换取得的国有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国有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按照有效凭据价格或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有关评估凭据以及接受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可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且未经资产评估,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相关税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八条 无偿调入的国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
第十九条 盘盈的国有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
第一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增须严格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验收通过后,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或资产使用人(管理人)须及时登录资产管理系统,上传固定资产的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验收单、合同、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实物图片等,建立新增资产信息,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审批后凭资产入账单到财务部办理报增报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校内调拨由固定资产调出的使用管理部门、单位提出调拨申请,固定资产调出的使用管理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变动申请,由固定资产调出、调入部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岗位变动时应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变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细则。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关于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图书、档案;
(三)特种动植物;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一)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二)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每年定期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签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
第二节 无形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按要求登录资产管理系统,上传无形资产的服务采购申请表、专利证书或著作权扫描件、验收单、合同、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软件或教学资源截屏等,建立新增资产信息,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审批后凭资产入账单到财务部办理报增报账。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校内调拨由无形资产调出的使用管理部门、单位提出调拨申请,调出的使用管理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变动申请,由调出、调入部门、单位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审批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或占有、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学校特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单位或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拟定方案,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方式:
(一)无形资产应计的摊销额为其入账价值,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二)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按月计提摊销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摊销;
(三)无形资产提足摊销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摊销,提前报废的无形资产,也不再补提摊销;
(四)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三十六条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无形资产使用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5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下列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一)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
(二)以名义金额入账的无形资产
第三节 存货
第三十八条 存货的使用部门须建立库存台账,办理出入库登记,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监督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存货在储备、使用、保管过程中要执行登记手续,使用部门每学期进行盘点清理,发生丢失损毁等,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因个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造成丢失损毁的,应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对存放和使用有特别要求的物品必须指定专人加强管理。如对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而造成损坏和安全事故。
第四节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借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第四十三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应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学校自行审批。资产处置具体工作完成后,将处置结果报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后,财务部在进行财务账务处理的同时,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资产卡片信息, 进行资产账目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省级财政。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国有资产监督评价
第四十九条 每年定期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各单位须在《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统计表》内对设备使用频率进行登记。学校要加强使用效率评价结果的运用,将使用效率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发生责任事故,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动用、拆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五)个人使用或借用的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
(六)未经批准,私自将固定资产拿回家中或其他场所使用;
(七)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后〔2019〕160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后〔2021〕354号)同时废止。